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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性”的翻译说起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说一说“合法性”的翻译问题。这个问题,对于西方读者来讲不是一个问题,但对于中国读者来讲,还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即使对于西方读者来讲,了解一下中国关于“合法性”的不同认识,也是有意义的。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合法性”问题曾经在中国学术界刮起一阵阵轩然大波。合法性,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一个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既有区别又相联系的含义。广义的“合法性”谈论的是社会秩序规范问题或社会秩序规范系统问题,狭义的“合法性”讨论的是国家统治类型问题或国家的政治秩序类型问题,人们谈论的比较多的是狭义的合法性。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执政且长期执政的执政党,许多讨论者就把话题集中在这个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上。讨论这个问题,与其说是学术问题,不如说是政治问题,或者说,也有人讨论的是学术问题,但不少人讲的实际上都是政治问题。事实上,它和当年国际社会滥觞的否定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思潮有直接关系。经过那么多年的沉淀,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作出自己的回答了。

“合法性”这个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讲,是一个舶来品。它源自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学和社会学著作。英文词是“legitimacy”。这个词在中文中被翻译为“合法性”。按照中文的字面来理解,“合”就是“符合”,“法”就是“法律”,“合法性”就是符合法律的程度。尽管这样说属于望文生义,但有人就是这样提问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合”的是什么“法”?回答是:“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在宪法的序言中已经明确写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诸如此类问题的讨论,无疑是敏感的,在当时引起的波动也是很大的。

随着讨论的深入,许多人意识到,“legitimacy”这个词的翻译是需要研究的。这个词的词根,确实和“legal”即“法”有关。但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如果按照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著作的原意,翻译为“合法性”不如翻译成“正当性”。因为,无论马克斯·韦伯还是哈贝马斯,他们提出和研究这个问题,针对的并非国家统治类型及其政治秩序的合法程度,而是各种类型国家统治及其政治秩序的来源问题。比如马克斯·韦伯认为,历史上出现过的国家或政治秩序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基于传统习惯而形成政治秩序认同的国家为“传统型”;基于掌权者所具有的个人魅力而形成政治秩序认同的国家为“个人魅力型”;依据法律而形成政治秩序认同的国家为“法理型”。显然,他研究的不是统治者如何统治或用什么方式统治的问题,而是统治者的权威以及民众的认同是从哪里来的,即权力的来源问题。而且,从权力的来源来考察,不仅“法理型”的国家有“legitimacy”,“传统型”的国家和“个人魅力型”的国家也都有他们的“legitimacy”。因此,把“legitimacy”翻译为“正当性”,要比翻译为“合法性”更好一些。

需要说明的是,把“legitimacy”翻译为“合法性”不能说是误译,我们在这里提出翻译问题,只是为了说明“legitimacy”这个概念在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那里,研究的是什么问题。 YwK2n/ogu0TZJ77JDPmvlbiVPpqysKnvHsTiFH0JmclyHCN2zukpjoS7gG8vY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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