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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推动创新链与人才链融合

一、人才工作国家政策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改革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适应科技协同创新和跨学科、跨领域发展等特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实行以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尊重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统筹科技人才计划。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引进海外人才要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探索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评价标准。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二、推动创新链与人才链融合

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资本”协同引才模式和“筑巢引凤、柔性引才”策略,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开展“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建立“企业评价+政府奖励”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服务和培训。向高端人才发放“优才卡”,对企业培训进行补贴。

要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才的市场价值,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坚决“破四唯”,把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作为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纳税贡献等,为企业CIO等高管的子女就读优质中小学提供名额。建设或者征用一批青年公寓,低价出租给年轻人才,缓解购房压力。 PLfl7Kt7LwinCFZmOSggy0dMNzi1M4pXxgkWvkeMBRUXFJZU3AlDNEL55AyYN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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