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地方团体所有土地资本以经营企业,则依之而生的收入,自入于国家或地方团体之手,此种场合的收入,在财政学上叫做私经济的收入。即私经济的收入者,国家与其他一般私人同样在私经济的竞争之涡中,从国有财产并官业而得到的收入也。瓦格纳氏以此种私经济的收入,要具备有如下的三个条件。
(1)国家当经营生产或贩卖生产品,对于一般私人决不是有优先权的,只能与私人为对等的竞争,不过务必企图得到多的收益而已。如果对于私人有优先权,依之而收到特别多的利益时,则其收入是税收,不是私经济的收入。
(2)其事业不可属于国家本来的职分,国家不欲经营的场合,无论何时得可任意废止之;但为要得到收入的,则可经营。
(3)不必顾公益而得到充分收入的,亦无妨碍。
但是在实践上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所谓私经济的收入之中是很少的。国有森林、国有铁道、国有运河等的经营,不一定是仅仅因为得到收入而经营之,所以以收入作为私经济收入的条件,未免有稍稍欠当之嫌。现在财政学者中,亦有以铁道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的;但是投于铁道运河等的资本,在没有偿却完了之间,而欲得到收入,原来亦为其主要目的之一,是明白的。所以瓦格纳氏说:“我亦晓得不免有多少失当之讥,但是尚以之列于私经济的收入为是。”盖如某种事业,必定是私经济的事业,某种事业必定依之可行手续费主义,如此断定不能随便下的,所以,必须在一定情形之下而才能决定它的。
现在欧洲诸国所行的以下几种,瓦格纳氏看作私经济的收入,试细说之于后。
(1)国有田野的收入。
(2)国有森林的收入。
(3)国有矿山制造场住宅的收入。
(4)官营商业银行业有利动产的收入。
(5)国有铁道运河航海业的收入。
以上之外,从邮政、电报、国道、彩票等而生的收入,虽亦有列于私经济的收入之中;但瓦格纳氏则以为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