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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认知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项目与任务导览

思维导图

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与设计

1.认知文化传媒企业

2.认知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知识储备站

案例导入

【案例】 环球音乐版权助力版权识别

【案情】 2022年5月,《“偷”故事的人》凭借天马行空的创意,成功入围点唱机音乐剧孵化板块,目前正在孵化导师樊冲的指导下进行第一阶段的创作。在孵化团队创作的过程中,环球音乐版权中国在背后也提供了重要支持。像《中国好声音》《乐队的夏天》《天赐的声音》《声生不息》等音乐综艺节目,均和环球音乐版权中国有深度合作,在节目正式出炉前,节目制作方都要清理版权,以避免侵权的风险。为此,节目制作方会列一张歌单,请环球音乐版权中国来判断,假如有歌曲不开放翻唱或改编,环球音乐版权中国会直接告诉对方,并推荐合适的替代曲目。同时,电影、电视剧、真人秀、广告、游戏、电竞、直播等大量平台,以及包括音乐剧在内的舞台领域,也常和环球音乐版权中国打交道,以获得词曲作品的授权。

问题导入

环球音乐版权中国会为中国音乐人提供哪些帮助、哪些服务呢?现实生活中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有哪些?

案例解析

环球音乐版权中国为其签约代理的数百位中国音乐人连接国内外活跃的市场需求,并在上海静安区吸引全国乃至亚太地区更多的音乐产业创业者,助力静安区成为亚洲文化与商业融合共生的创新高地。中国音乐人对词曲版权有了专业管理,有了对标国际的版税结算护航体系,收入也会水涨船高。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一、认知文化传媒企业

(一)文化传媒企业的含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任务,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引擎,而文化企业则是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2018年,国家统计局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从文化传媒类别的层面来看,文化传媒行业主要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中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方式开展文化产品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生产活动的行业。文化传媒行业可以细分为影视及院线、游戏、互联网视频、广播、出版发行等子行业。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技术迭代升级的背景下,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融合发展,文化娱乐行业持续呈现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趋势。

文化传媒企业,是指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方式,例如电视、网络甚至广播、杂志来进行不同文化之间交流的企业。文化传媒企业主要是从事提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服务等文化服务的一类企业,具有典型的信息服务类企业的特征同时,文化传媒企业所传播的内容又具有强烈的文化艺术内涵,加之中国文化传媒企业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又是文化事业单位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把文化传媒企业纳入为从事信息服务业与文化产业交叉产业的一种企业。文化传媒企业的存在主要依存于文化产业的推动,其内涵实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从经济学范畴可定义为:文化传媒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主要投入无形资产,涵盖人力资本、文化创意等,利用大众媒介来传播文化并提供文化创意产品,且这些精神内容是获取利益的主要手段。

文化传媒企业的目标是取得高质量、爆发性的收入,主要面对消费者的文化需求,以信息为载体,提供相关信息资源服务,包括电影和电视的传播、文章发布和授权、提供网络信息和其他形式的服务。

(二)文化传媒企业分类

本书研究的文化传媒企业是指经营文化传媒的组织,它们主要采用传统及现代化的传播技术与手段,通过传媒进行文化的传播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在“互联网+”技术的持续推动下,文化传媒企业从传统的纸质媒介时代逐渐转为数字化信息时代,传统媒体不断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进一步壮大了传媒企业的整体力量。 结合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传媒企业大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类:

1.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包括新闻服务、报纸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2.内容创作生产类企业,包括出版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创作表演服务、数字内容服务;

3.创意设计服务类企业,包括广告服务、设计服务;

4.文化传播渠道类企业,包括出版物发行、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广播影视发行放映、艺术表演、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

5.版权服务类企业,包括版权与文化软件服务类企业;

6.会议展览服务类,包括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类企业;

7.文化经纪代理服务,包括文化活动服务、文化娱乐经纪、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类企业。

(三)文化传媒企业性质

文化传媒企业具有轻资产特性,且文化传媒产品是不会被消费用尽的文化传媒企业的产品,如电影、影视剧、游戏等产品,被消费者使用之后,不会使价值被耗尽,这一特征与稀缺性不同。由于文化传媒企业的轻资产特性,不需要投入过多的固定资产,而消费者往往是大众群体,数量较多,因此边际利润较高。 文化传媒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受到受众影响大。文化传媒企业在提供文化类产品或服务时,其受众人数、制作产品的成本都没有过大的变动,且文化类产品前期投入高,制作周期长,在完成之前无法产出效益,因此文化传媒企业的沉没成本较高,具有高风险的特征。此外,文化类产品在受众影响较大的情形下难以事先对产品效果作出准确的预测与判断。文化传媒企业具有平衡商业价值与社会影响的特点。文化传媒企业文化类产品受众较广泛,影响的受众人数较多,除了传播资讯、信息之外,还有娱乐大众的功能,因此,文化传媒企业在保证自身经营的同时,也需要把社会价值容纳进企业对日常经营的考虑范围,在提供、传播相关信息时,不能忽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文化传媒企业作为普通企业的一员,也具有组织、经济、盈利、独立的特点。由于其经营对象为信息服务及文化产业,文化传媒企业还具有独特的艺术属性、商品的经营属性及轻资产属性。

1.艺术属性

文化传媒产品的艺术属性决定了文化传媒企业也承袭了这一特点,文化传媒企业的产品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产品,让文化传媒企业不同于生产及经营物质产品的一般性企业,文化传媒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肩负了艺术创作的责任,被赋予了独特的精神和文化属性。加之我国文化传媒产业的形成发展并不成熟,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对文化传媒业的发展影响巨大,以至于文化传媒产业始终带有“事业单位性质,企业管理”的色彩。由于文化自身的政治和社会属性,其内容涉及特定主题的道德、思想等精神活动,加之文化传媒企业的事业单位性质,赋予了此类企业肩负着文化艺术宣传的责任。

2.商品经营属性

商品的经营属性源自文化传媒企业的经营对象——信息服务产品和文化产品,众所周知,它们是一种提供给消费者的付费产品,已经完全具备可用于经营的商品属性。文化传媒企业经营对象的商品属性赋予了其作为价值创造载体的功能,文化传媒企业通过提供文化产品及文化信息增值服务从而创造价值,必须重视经济效益与投入产出比。文化传媒企业和其他一般的企业一样,经济属性必须置于首位,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产品的价值补偿以及增值的目的。计划经济时代,我们比较多的是关注文化传媒产品的艺术属性,但忽略了它的商品属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属性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文化传媒企业的价值载体功能也日益彰显,我国文化传媒企业改革的本质就在于其经营对象的商品属性的重现。

3.轻资产属性

轻资产属性,即文化传媒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它的文化创意和经营模式等无形资产上,而不是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规模相比较,文化传媒企业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模较大。文化传媒企业在生产产品时,需要较多的流动资产,而且文化传媒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往往投入不高,相对而言,在企业技术、市场销售、员工配置等方面投入较大。简单来说,传媒产业的发展主要靠“人”,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人的因素包含了人的创新精神、管理才能、主观能动性、个人影响力等个人素质,而这些个人素质是无法靠实体投资获取的轻资产。在文化传媒企业的实际运营管理中,“名人”“领袖”效应通过影响消费者偏好进而引起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这就是个人素质的作用体现。

4.规模经济

文化传媒产业的“二次销售”原理决定了它有着特别的盈利模式,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及文化产品的同时还利用受众的注意力推销其他诸如广告等增值业务。这种特殊的盈利模式使文化传媒业的核心竞争力来源于产业链前端的文化创意及后端的文化服务。正因如此,文化传媒企业需投入大量的无形资产。同时,伴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深入,传媒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还必须形成一个从产品生产,到招商赞助,到产品推广,再到后续的维护服务的全产业链,形成一套完整的产业流程,最终实现规模经济。

这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由于文化传媒企业具有初始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的特点,并且此类企业的成本投入和品牌效应的形成存在很大的时滞,因此,文化传媒企业价值的生成过程是一个伴随着资本集聚的漫长过程。当企业初具规模,其平均成本便会逐渐下降,这就是现如今文化传媒企业多进行兼并重组的原因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从“自信”到“自信自强”,是文化产业更深刻、更高远的奋斗目标,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指明了发展的方向,更为文化企业注入了“强心剂”。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已经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新引擎。文化企业则是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文化传媒产业作为国家扶持的重点行业,作为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息息相关的民生行业,作为一个不断变革创新的朝阳行业, 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

文化传媒产业是传媒产业的发展延伸,其利用现代科技的传播速度,实现文化的传播以及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这对促进各国的文化交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中国文化传媒产业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新媒体发展迅速,为中国文化传媒产业带来了新的活力,在逐步开拓传媒产业市场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科技含量。文化传媒产业正呈现出强势的发展态势,并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文化传媒产业在大众化传媒产品的市场竞争中有着鲜明的市场竞争格局,在利用传媒企业多年积攒的资源与优势,开发出受众所喜爱的媒介产品,促进文化传媒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在保证我国文化传播产业正向发展的同时,清扫产业发展的障碍,加快文化传媒产业市场化运作和产业化的进程,帮助我国文化传媒产业释放较大的经济推动力,扩大我国文化传播产业投资主体的来源,实现融合的多元化,学习并创新发达国家文化传媒产业的市场运作机制,完善我国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结构,以及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构建出适应我国文化传媒产业发展的环境。

二、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一)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的概念

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指文化传媒企业通过投资开发、版权贸易或置换等经营手段获得版权对象所具有的账面价值,版权对象具有财务属性,可以进入企业的资产登记表,构成版权资产。所以,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就是企业版权对象的资产形态。版权资产作为文化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可交易性、易转化型和可增值性等特征,在生产和经营中与其他有形资产相结合,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强的叠加和放大效应。

(二)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不同的文化传媒类企业所持有的版权资产各有差异。本书结合文化传媒企业类别及其企业拥有的版权资产的差异性,按照主要文化产品类别简要总结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1.出版与发行服务类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出版与发行服务类企业一般可以提供图书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发行类服务等。出版物依据总体特征大体分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出版企业的著作权一般指的是文字作品、试听作品,著作权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通过企业进行获得。但是一般如果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需要通过出版才能获得,获得著作权之后,著作权人或者企业则可以对财产权进行支配。与出版企业关系最紧密的著作权权利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版权来源于作者创作的作品,在当今媒体融合快速发展的态势下,作者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纯文字著作者,而是在文字著作基础上善于从二维或三维的角度融合新媒体去构建作品发表形式的创作者、创意者。对于出版与发行服务类企业而言,要追求作品版权各项权利内容的全面性获得,除了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出版方面的基本权利,还要重视出版物附属权利和衍生产品权利的获取,这将是开展版权运营的基础。

2.广播电视制作与发行类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从作品类型上看,广播电视制作与发行类企业版权资产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新闻作品,主要是电视媒体利用自身新闻采编的资质和采编能力制作的新闻报道,既有简单的对新闻事实的客观呈现,也有深入挖掘制作的新闻调查、新闻综述、新闻背景等节目,依托新闻报道制作的各类访谈节目似乎也可以归入新闻作品之中;二是娱乐类作品,电视台所制作的各种综艺节目,例如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春节联欢晚会》等娱乐性节目;三是试听作品,主要是电视台采取自行摄制或因版权贸易获得的各种影视剧、电视纪录片、动画作品等。

电视剧作品的创作涉及制片者、导演、编剧、演员及其他工种等各种主体的创作和劳动活动。电视剧领域有关权利的归属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整部电视剧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二、参与创作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三、电视剧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而制片者对此不得干涉。 在整个电视领域,制播分离是一个不争事实。即使是播放机构电视台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制,也和播出频道之间相互独立。电视剧的制作者,作为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要获得自己享有的电视剧的著作权及应有的财产利益,最低限度也要由他人播放自己的电视剧才能实现。因此,电视剧的著作权使用往往不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制作人没有资格行使,如播放、制作音像制品及通过网络传播等权利,或者是制作者没有可能自己行使,如国外发行权等等。这就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制度,也就是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只有许可他人行使一定的著作权,或者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整体转让给别人,制作者的财产利益才能很好地实现。电视剧的著作权是一个整体,其权属的确定较为复杂,所以需要特别的关注才能避免陷入各种纠纷。电视剧著作权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电视剧自身的特点,收益法是比较适合电视剧著作权评估的方法,但是在评估参数的选取上面,必须考虑电视剧的收益特点、风险特征,才能合理、准确地评估电视剧著作权的价值。

3.电影制作与发行类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1)非实体性

电影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本身没有物质实体,不占用空间,不需要用实物尺度进行衡量,但它并不是虚幻的东西。电影版权必须借助实体性的物质载体来直接或间接地表现自己的价值,如通过院线、网络播放,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版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影响电影版权价值的主要因素是电影票房,而电影票房受内容、口碑、上映日期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这就导致电影版权价值的难以确定。而且电影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成本不对应性的特点,制作成本与电影版权价值没有绝对的关系,所以有时会出现高成本低票房、低成本高票房的情况。此外,电影作品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受主创团队的创意影响,市场上很难找到相似的两部电影,因此,不同的电影作品版权价值差异也较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效益性

电影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效益性,可以用货币计量并能为版权所有方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电影是面向大众放映的,它还能传递社会信息,一部优秀的电影可以对观影群众起到积极的教育导向作用,传达积极的价值观,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这是电影版权与其他无形资产区别较大的一个特点。

电影作品可以是独立的剧本创作,也可以是源于对原始作品的改编。由于其独特的创作方式,需要巨大的投资和众多工种的紧密合作,法律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由实际投资的制片者享有,其他参与创作作品的人可以依据合同取得报酬,同时拥有署名权。我国电影产业的收益主要依靠电影票房本身,或者说是依靠电影产品本身在传播的各个环节中获得收益,例如将作品以版权贸易的方式许可电视媒体、网络新媒体使用,收取许可使用费;以发行DVD激光视盘等方式获取收益,而对于其他衍生品的开发还处于比较原始和落后的阶段。

4.表演艺术类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表演艺术类企业简称演艺企业,主要是指组织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各类企业。演出行业包括舞台剧、演唱会、音乐节、音乐会、旅游演出、传统戏曲、舞蹈等多个领域,其中舞台剧主要包括话剧、音乐剧、儿童剧等。从版权法角度来看,演艺产业就是演艺作品的创作、生产、表演、销售以及经纪代理等环节构成的体系,演艺企业的核心财产就是艺术作品本身以及由艺术作品表演而形成的一系列版权资产,版权的利用和保护贯穿演艺企业的创作(文化、音乐、造型、布景等)、表演、发行、宣传推广和衍生品实务开发等环节,是演艺企业发展和获取经济利益的核心。无论何种类型的演艺企业,其生产方式都离不开舞台和观众,离不开优质的版权作品。表演是邻接于其他作品之上对作品的演绎,这些在著作权法上被定义为演绎作品,有赖于原始作品的创意和表演的组织。各类演出最终需要以舞台的形式与观众见面,能否为观众所接受和喜爱,是作品走向市场的第一步。

5.创意设计服务类企业版权资产的特点

创意设计服务一般包括广告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包括互联网广告服务和其他广告服务;设计服务包括建筑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

创意本身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但如果创意通过有形的方式体现出来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后,该创意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创意设计最终要体现为艺术、技术或者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如果用艺术的形式表达创意,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果用技术的手段实现创意,更多体现功能性,有可能形成受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如果创意设计产品具有标志性的标识,还能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如果创造过程中的创意是保密的,也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同的设计作品受知识产权不同方面的权利保护,因此,创意设计需要综合、全面的保护。

创意设计产业,顾名思义,就是以创意和设计为核心的产业组织和生产活动,范围涵盖了工业设计、影视传媒、出版、广告、计算机软件、动漫游戏、美术设计、艺术表演、音乐、艺术品古董、会展、旅游和咨询策划等十几个行业,随着产业整体的发展和与其他生产形式的结合,未来还会涉及更多的行业。“创意设计”就是设计师通过把简单的东西或想法不断延伸并赋予另一种表现方式。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个人创意特区等内容。设计除了具备“初级设计”和“次设计”的因素外,还需要融入“与众不同的设计理念——创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创意产业是人类文化的重要部分,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资源。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消耗、低污染等特征。依靠创新,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改善产品和服务品质,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也可以催生新业态,带动就业,推动产业升级转型。

创意设计作品版权的价值从构思和创意转化为无形的创作成果,再把这些成果进行物化赋型,在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中都体现出了它的经济价值。同时,版权权利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不断衍生出可供消费的精神文化产品。我们所看到的图书、电影、游戏、主题乐园等体验消费,这些都是精神文化产品,其核心价值就是版权价值。对于创意设计企业而言,根据自身情况及发展前景打造明星创意内容,确定更高附加值的商业模式,布局商业生态圈,从各个层次、各个行业角度深挖内容价值,这是实现企业稳定、可持续、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任务拓展实训

1.训练目标

(1)了解文化传媒企业

(2)识别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2.训练内容

根据本项目任务情境,判断华多公司“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识别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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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分析与设计

【案例】

【案情】 快手App用户于2015年4月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名为“这智商没谁了”的视频(简称涉案视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认为,涉案视频蕴含了丰富艺术创造性,与二人转相似,通过对话和动作使视频内容呈现出诙谐幽默的特点,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根据《快手网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等约定以及用户的授权,快手公司合法取得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App安卓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短视频。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涉案短视频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华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虽仅持续18秒,但其在该时间段中所讲述的情景故事,融合了两名表演者的对话和动作等要素,且通过镜头切换展现了故事发生的场景,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完整表达。结合涉案短视频以数字化视频的形式发布在快手App上的事实,涉案短视频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虽然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10余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场景、对话、动作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华多公司未经快手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中发布涉案视频,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思考:短视频时间较短属于版权资产吗?它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呢?

【案例解析】

本案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作品类型等规定,对短视频是否能构成作品以及可以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等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涉案短视频具有独创性,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认定短视频构成作品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首次以裁判形式认定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其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并亟待明晰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当下,及时回应了短视频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明晰规则的需求,对产业发展将起到司法保护应有的导向作用。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要求,需要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作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学习任务:认知文化传媒企业,认知文化传媒企业版权资产

学习材料

1.分发网络版权相关电子版资料(如下图),了解文化传媒企业版权知识

图1-4 网络版权情况

如图所示,2020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达333亿元,同比增长18.5%;“十三五”期间网络音乐版权市场日趋规范化,音乐平台向多业态融合方向升级,推动网络市场规模增长132%。2020年网络音乐平台积极扶持原创音乐,与上游音乐企业加强合作,版权生态建设日益完善,与短视频和直播的融合更为紧密。下图(图1-5)是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细分产业规模和细分结构图。

图1-5 2020年中国网络版权细分产业市场规模和细分结构

2.小组搜索文化传媒企业版权相关信息,完成学习任务表

学习任务表

3.其他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zp/m/XSim0BD8QgqWebfSW4iLh13P7dhTOOJ1JANG0YciBUBVvNdu0LtUU7NW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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