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经济形势下,文化产业的成长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而版权则成了这些公司的核心财富,因为其能够帮助这些公司克服财务困难,特别适合于那些规模较大的或一些初创公司。在实物资本有限的前提下,演艺企业可将版权资源转化为金融资本,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近年来文化产业领域大热的“IP”(Intellectual Property)概念其实源于版权(copyright),即对文化艺术作品之财产权与相关权(邻接权)的开发和增值。“IP热”的关键是金融资本对版权市场流转的助推。
版权投融资需要借助一定的金融工具来实现。目前,演艺版权市场投融资已取得长足发展,比较常见的投融资模式有:版权许可、转让,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和版权信托。
版权许可与转让是基础的版权金融化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版权许可是版权人以某种条件(通常是有偿的)许可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地域范围内商业性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版权许可是版权贸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交易方式。版权转让则是版权所有者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
版权许可使用和版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在版权许可使用中,购买方取得的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版权的实际占有人仍是原版权人;而在版权转让中,购买方取得的是原版权人所享有的版权财产权利,原版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版权许可与转让的关键在于版权价值评估,版权人和版权购买方要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版权价格,这个价格是交易成功的关键。
版权许可与转让的关键在于版权价值评估,版权人和版权购买方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版权价格,这个价格是交易成功的关键。在版权许可与转让交易中,经过价值评估,版权可以许可、转让给以企业为代表的组织,从而实现版权价值,版权人可一次性获取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对于版权人来说,这能够在短时间内缓解其资金压力,其中的风险也相对较小,在版权许可或转让后,版权人会丧失其带来的长远收益。
版权拍卖是版权转让的一种新形式,是将作品的版权以拍卖的形式出让,演艺版权拍卖标的通常为艺术作品、剧本、动漫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接受版权出让的竞拍方通常为出版社、文化公司、影视公司等。
版权拍卖是使优秀的版权作品快速进入市场,从而获得资本的一种新方式。2011年4月,“中国首届版权拍卖大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行,有25部作品参与线下拍卖,成交率超过60%,总成交额达114.7万元。其中,《建党伟业》的版权拍出了56万元的高价。
版权拍卖实现了单一版权价值的最大化,使作品“一次生产,多次利用,全版权获利”成为可能。但这种创意性方式并未被广泛接受,因此流拍率相对较高。从已有版权拍卖活动的成交规模和成交数额来看,版权拍卖活动为版权产品与资本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有利于挖掘优秀版权作品,实现版权价值开发与提升。通过版权拍卖,可以检验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其商业化,进而提高商业价值。
版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财产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标的而进行融资的模式。顾名思义,版权质押是以版权为质押标的物而进行的权利质押。版权质押不仅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通过质押版权,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收益。
1996年,我国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为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如今版权质押贷款成为我国版权金融领域的一种重要方式。总体来讲,版权质押贷款业务涉及三大参与主体——文化企业、商业银行和信用体系。国内外的演艺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皆围绕这三大主体展开。
文化产业就是以智力生产力为创新基础的泛版权经济。我国大部分文化企业的资产以版权为主,缺少固定资产与实物资产。同时,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缺乏发展经验,大型文化企业屈指可数。
随着文化的蓬勃发展,全国文化和旅游行业的企业总数已由2019年的5.8万家急剧攀升至2021年的6.5万家[北京京和文旅发展研究院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盘点(2021)》]。受疫情影响,演艺企业数量增长在2021年出现大幅下降,但随着防控措施的有效实行,市场疲软状态逐步改善,收入也呈较快增长趋势。2021年,中国演艺行业总收入约达528亿元,较2020年增长66%(如图2-3)。其中,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2021年我国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业增加值由7 640.4亿元增长至19 56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0%,同期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比由15.10%增长至15.20%,这得益于居民的消费从以“物质消费”为主向以“精神文化消费”为主的转变。此外,旅游演艺也是旅游市场从服务型迈向享受型的一个重要转变,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图2-3 2017—2021年我国演艺行业总收入及增长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
演艺产业虽在政策支持之下日益发展壮大,但投融资问题一直都是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在当前条件下,小微演艺企业很难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其扩大再生产受到严重限制。
在传统信贷模式下,商业银行为降低贷款风险,主要采取担保、有形资产抵押等方式提供资金。随着2011年青岛颁布《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文化企业可通过版权质押向银行贷款,突破了以往依赖传统信贷模式的困境,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2014年3月,武汉发布《武汉市著作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从贷款企业认定、质押版权的条件、金融机构对版权的审定方式和版权质押贷款的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浦发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与当地7家文化企业签订了版权质押贷款融资协议,授信额达1.39亿元。实际上,商业银行对演艺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冷淡”也是事出有因,毕竟版权质押融资发展不成熟,普遍存在着版权价值难以评估、风险难以预测与控制等现实问题。只有切实解决这些难题,才能让银行吃下“定心丸”,开展演艺版权质押贷款业务。
构建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对于解决当前版权质押贷款问题至关重要,特别是演出版权质押贷款。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具体到演艺版权质押贷款,重点是在演艺版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采取何种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在金融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化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的建立是很关键的一步,一个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目前,我国版权质押贷款大多采用“担保模式”来分散风险。
一是版权质押保证贷款。这种融资模式是版权质押与法人代表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共同担保的。目前,国内成功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文化企业大多采用这一模式。但在海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许多金融机构仍使用传统的版权质押和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二是版权质押担保贷款。这种贷款融资模式的基本担保方式为第三方担保机构保证担保借款人提供的连带责任,同时版权质押在这种贷款融资模式中是担保方式的必要补充。在实际操作中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担保方法:一种是由担保机构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另一种则由贷款的受益者担保。
三是“打包”质押。所谓“打包”质押就是将版权的多项权利打包质押给银行或者将版权人的一批项目打包质押给银行。这种方式在影视业中较常见,如2010年9月博纳影业获得北京银行1亿元的“打包”贷款,用于《龙门飞甲》等五部影视作品的拍摄。
我国版权质押贷款业务刚刚起步,发展空间很大。向勇等(2013)提出了“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理想融资模式”,该模式对版权质押贷款活动的各参与方皆提出了明确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要及时与管理咨询公司合作,评估企业运营状况,构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出质版权法律状态,监控版权法律关系,对企业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等进行认证。为确保贷款安全,担保机构要向专家团队进行专业咨询,并与资产管理机构合作,进行贷后监督;保险机构在其中起到风险分担的作用,降低项目运作风险。
版权运营公司、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则是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部分,其负责质押物的运营和变现。商业银行是为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机构,其审核结果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获得贷款。此外,再担保公司会对这些公司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是风险承担者和终极出资方,是再担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政府再担保能够调动商业担保机构提供版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积极性,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此外,政府也应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理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各参与机构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推动版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跨步前进。我国演艺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理想融资模式参与工作机制如表2-1所示。
表2-1 我国演艺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贷款理想融资模式参与方工作机制表
图表来源:向勇、杨玉娟:《我国文化企业版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17—25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可以助力企业实现财务目标,并且可以提供财务信息,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收益。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有三种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版权证券化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版权证券化,是对具有证券发行价值、未来收益前景的版权项目,通过募集发行证券进行证券化运作的过程;或者是在证券资金投入下使尚未形成版权形态的半成品乃至版权创意完成版权创作、产生收益,对资金投入给予回馈的证券化运作过程。版权证券化可用来融资,也可用来投资,以支持版权创作及收益。版权证券化可以帮助版权持有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进而提升版权资产的社会文化价值。
一般来说,版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机构有发起人、特设载体(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人、券商、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信用增强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如图2-4)。
图2-4 版权证券化的参与机构
图表来源:李建伟:《版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版权》2006年第1期,第33—39页
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版权证券化的运营主体,要顺利实现版权证券化业务,上述机构还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如图2-5)。在版权证券化操作流程中,组建SPV至关重要,因为现代资产证券化的重心是将发起人隔离于风险之外,保持资产的独立性。版权证券化要求发起人将版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SPV,从而将证券持有者隔离于版权发起人破产的影响之外。
图2-5 版权证券化业务流程
图表来源:陈可喜:《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效应分析》,《中国信息化管理》2008年第2期,第106—107页
“鲍伊债券”(Bowie Bonds)是全球首个版权融资案例。1997年,英国传奇音乐家大卫·鲍伊(David Bowie)以他在20世纪90年代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版权收入为担保,售出了5 500万美元的债券。在此次证券化操作中,由百代唱片公司(EMI Group)提供担保,共计3 000万美元;债券发行方式为私募,由保德信保险公司(Prudential Insurance)购买;交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由Willkie 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处理。金融界将该事件称为“鲍伊债券”。
“鲍伊债券”的出现打破了资产证券化内容的局限性,此后,版权证券化广受关注,美国梦工厂、美国药业特许公司、西班牙皇马足球俱乐部等机构以及迈克尔·杰克逊等名人皆发行过不同形式的版权债券。实践表明,版权证券化是利用版权募集资金的一种有效途径,有数据显示,仅2000年一年,美国在影视、音乐、图书出版等方面的版权证券化中募集到了25亿美元的资金。由于版权证券化操作复杂,风险较高,2001年之后,欧美的版权证券化发展出现了明显的停滞,不过版权证券化这一创新融资方式却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以日本为例,日本制定政策积极推动版权证券化。2002年,三井住友银行设立SPV,作为美国演艺在日本地区的独家版权代理商,以美国演艺在日本的放映权为标的,三井住友银行组建SPV发行证券;同年,东京有线电视、日本国兴业银行、瑞穗证券公司、松竹集团共同出资,通过SPV独家版权代理商《男人命真苦》,获得《男人命真苦》等电视剧独家版权,以电视放映权为标的,联合发行债券。
从1997—2005年欧美部分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情况(见表2-2)来看,欧美的一些音乐作品已成功实现版权证券化。从实践来看,国外的经验表明版权证券化是切实可行的融资道路。这不仅为各中小演艺企业拓宽融资道路、开辟资本市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典例,也启示行业积极探寻延长版权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表2-2 1997—2005年欧美部分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案例
图表来源:汤姗芬:《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现状及原因探讨》,《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8期,第33—37页
在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乃至证券市场的严格管制极大地限制了版权证券化项目的发展,目前只有部分金融机构在进行相关业务的试点,但尚未成型。我国的演艺版权证券化还处于初步实践阶段。
第一,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为实施版权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2005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确立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首批试点机构,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中国建设银行以信贷资产为基础开展资产证券化。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了我国第一支基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建元2008-1资产证券化产品”。此后,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状态,2021年发行规模达3.1万亿元。受疫情反复、监管趋严以及消费、地产需求疲弱等因素影响,202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明显萎缩,如图2-6所示。
目前,资产证券化投资的主体逐渐扩大,由单一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向证券公司参与者延伸。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囊括了信贷类资产、地产投资、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和股权转让、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对应收益权等多种类别。
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不仅为版权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还增强了投资者、监管者以及参与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起到培育市场及吸引投资者的作用。此外,相关政策的出台也促进了我国版权证券化的发展。以演艺行业为例,演艺产业在“十二五”期间被列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此后,我国陆续颁布《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演艺产业中的电影从以往的“电影事业”提升到了“电影产业”的经济地位。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指出,要将知识产权成果商业化,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体系,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这些举措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能有效激发自主创新能力,为以版权经济为中心展开的演艺产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基础。
图2-6 近年来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年度发行规模(单位:亿元)
第二,我国已具备了一批可进行证券化的版权信用品牌。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演艺、图书出版、音乐等领域出现了一批领军企业及领军人才,尤其是影视业,如万达影业、华谊兄弟、光线传媒、横店集团等文化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已形成相当规模;导演李安、王家卫、贾樟柯、张艺谋等的国际知名度也逐渐提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推进我国演艺版权证券化。
第三,版权证券化所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国相继成立。2002年,上海版权资产评估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版权评估的公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这促进了我国版权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构建进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价值评估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服务机构逐渐形成规模,其专业服务水平也有较大提升,能够初步为版权证券化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版权证券化所需的法治环境。当前,较为完善的版权法律体系已经逐渐确立,同时版权执法体系也已形成,并呈现出行政执法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特点。此外,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2013年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不仅解决了版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也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形式设计提供了多样化的可能,为交易结构的灵活安排提供了空间。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版权法律体系、版权执法体系,行政执法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我国版权证券化的基本制度框架也基本建立,这些都为版权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转移方式和管理方式,美国引入后将其发展成商业信托。信托对象由最初的房地产转向以股票、债券、保险等为内容的金融资产,20世纪50年代以来,版权信托逐渐兴起。在信托运作中,受托人受版权人委托对作品版权进行管理,同时运营版权并使委托人获得相应收益,之后再从版权委托人处获得报酬。
版权信托源于人们现实的经济需求。一方面,版权拥有者可以创作作品,却无法自行运用和管理版权;另一方面,版权拥有者当前能够运用和管理版权,但却存在在将来因疾病或衰老失去这一能力的可能;同时,由于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所以作者及其继承人的运用和管理版权水平关系着他们能否获得版权带来的收益。
我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指出,版权等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信托财产,这是版权信托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来看,版权作品的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财产权等权利都能够作为信托标的。版权人、受托人、投资人等为版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部分。版权人将版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版权的运营,版权人获得运营收益,受托人获得信托报酬。在版权信托业务运作中,受托人是主导者,对信托目的和信托事务的实现、完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如图2-7所示。
图2-7 版权信托主体的法律关系
图表来源:杨延超:《版权信托制度研究》,《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第82—87页
受托人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运营版权:一是受托人转让全部或部分版权获取收益;二是受托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版权而获取许可使用费;三是受托人引进风险投资,对版权进行产业化开发,随后将开发产品转让获取收益;四是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托人有权向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将侵权赔偿作为信托收益。
不同于传统信托,版权信托具有如下特点:信托财产是版权,版权人具有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信托期限受版权存续期的限制。
版权与信托工具的紧密结合,对版权价值的实现与版权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一,版权信托有利于版权效益的提高。版权信托的运作机制不仅能够调动受托人开发版权的积极性,也促使其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版权的产业化运营,使版权效益最大化。此外,连续性是信托的基本管理理念,该理念促使受托人制定版权运营管理的长期规划,使收益更加稳定、持续,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版权信托能够切实保障版权人的利益,防止版权被滥用或者被滥卖。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版权信托遵守“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原则,即版权信托成立后,版权人将版权委托给受托人使用,受托人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规定对版权展开运作,而版权人自身则可摆脱版权转化过程中的纷扰,并能享受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后,版权人重新获得版权的各项权利,版权所有者会恢复其对该作品的所有权。
版权金融化方式除上述以外,还有版权经营、版权委托、版权保险融资、上市融资等模式。随着文化市场规模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优质的内容资源将会变得愈加稀缺,而版权将成为文化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和金融资本追逐“围猎”的对象,版权之于文化企业的重要性会愈加凸显,甚至成为文化企业未来竞争力的核心。厘清版权投融资现有的基本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新,探索更加适合中国文化企业、有利于金融安全的创新模式,是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的责任。
当前,我国发展版权金融的机构主要集中在银行,鉴于版权投资存在的风险,仅仅依靠银行也容易导致版权投资方资金渠道狭窄的问题,而且过分依赖银行也增加了银行对投资回报的担忧,不利于风险分担。在我国已推出的部分版权金融产品中,“展业通”“融慧贷”“智权贷”等版权金融产品虽然已经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但仅有“影视通宝”在实际操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版权金融产品的模式有待改进,以版权质押为主的模式还未充分调动资金提供者、资金需求者、政府、中介的参与度。
此外,国内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多元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版权的担保机构等还太少,专门提供版权金融服务的机构也不多,版权金融业务面狭窄。从长远来看,版权金融机构体系简单,产品体系不够丰富,产品模式的设计创新不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评估较难,风险较大,平台缺失等,这些因素都不利于版权金融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版权金融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不过,我国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普遍存在不足,因此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
第一,政府应加快文化与金融两个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版权需求,以金融支持的方式帮助文化产业扩大有效供给,积极推进金融资本与版权产品的深度融合,催生新的业态和盈利模式,进一步释放文化市场活力,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动力。将金融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版图,通过优化顶层设计,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各方面金融要素资源的整合,推动银行、证券、评估中介、担保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版权融资条件,全力推进版权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加强版权金融的研究力度。由于版权金融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相关研究比较少。目前,无形资产的评价标准还未建立,应突破单一学术机构研究的模式,建立以学术研究机构为主,政府、版权相关企业、金融机构多方参与的研究模式。还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为了更好地推动版权证券化,应当尽快修订《著作权法》《证券法》《版权质押登记》等相关法律法规,填补这方面的漏洞;建立和完善相关版权公示制度,实时披露版权的实质内容,使权益的归属更清晰,从而规避可能发生的权益争议。大力改革版权登记制度,将自愿登记改为强制登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质押、交易系统,以供用户检索;建立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清晰界定其价值,建立行之有效的版权价值评估标准、方法和流程,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确保版权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版权资产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充分吸纳版权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采用动态评估方法,预防因侵权导致的版权价值降低的风险。强化版权评估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参与版权融资的评估机构要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以促进评估的公平、公正。
第三,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成立专门机构,协调版权企业同投资方的关系,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财税优惠,以缓解其财税负担,减轻版权企业的经营压力;及时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政策,保证其可持续运行;加强对版权行业的监管,防止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相关市场中介组织(或经纪人)在版权市场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各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权使用机制。同时,发挥版权公开流转市场的专业职能,创新版权价值评估、版权流转监管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服务机制,协助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文化金融的创新能力,规避版权金融创新风险。为了更好地利用版权资源,应大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加大对版权金融的扶持,并积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推动版权金融创新,在版权质押融资模式上积极探索担保、信托等模式。不断尝试各种版权预售、保险、信托、众筹、投资和证券化产品,实现多种模式的版权金融产品协同发展,建立专业版权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鼓励和指导社会资本参与非营利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文化产业联盟,同时也要重视培养、评估版权和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加快人工智能创新运用,抵御信用风险。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进步,债券市场的监管压力也日益加大。为此,人工智能技术应运而生,它可以整合多个学科的数据,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数据云,更好地了解市场参与者的用户画像,并利用数据挖掘技术构建出一个实时的交易监管模型,从而实现全市场、全业务的有效监管。通过大数据技术,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更加迅速地审核和干预债券市场的风险,而人工智能能够模拟人的思维方式预测市场环境,相关机构能预判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同时,利用信用增级,完善风险抵抗能力。人工智能在获取各平台的债券信息后经过处理,能大大降低投资者收集分析信息的成本。同时,人工智能在所获得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机器学习,建立模型后能实时分析发行人的兑付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将人工智能引入版权证券化,能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提升版权的产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