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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监督机关

财政整理,必须以财政监督制度的严密,与能够实行,为最要条件。财政监督,在现代各国,大概有三。一为行政监督,二为立法监督,三为司法监督。执行行政监督的机关为财政部,其职权在整理财政行政及核实收支。执行立法监督的机关为议会,其职权在制定财政法规,议决预算。执行司法监督的机关为审计院,其职权,在依据法令及预算,而审定收支,与其结果。三者并行不悖,相辅而行,才能够同时各尽职责,而收整理财政的效果。苟有一机关,失其活动的能力,则全般将受限制,不能推行,而财政整理计划,必至于徒讬空言,无裨事实。如政府编制预算,与议会议决预算案,都为事前监督的重大责任,必以审计院有精密的审计报告书为其根据参考,才能够有确实的预算,既有确实的预算,一切单据,明白详尽,事后监督,易为了解,才能够有完全的决算。这是三种监督上互相辅助的作用,法治精神,完全在此。且现在各立宪国家,必须设立三重监督制度者,尚有极重要的意义,因政府须一般国民信用与拥护,才能够稳固,而欲国民信用与拥护,则以财政公开为第一条件。如政府不将一切财政真象,表示于国民,使其谅解,则政府取信于国民之根本已失,于是一般国民,对于政府的态度,始而怀疑,继而非难,终而群起攻击,结果,政府必至动摇,为其所倾覆。在各国从前专制时代,容易惹起革命,都是政府财政暧昧,无以取信于人民,为其最大的原因。我国财政紊乱的祸根,就是在这种三重监督制度,不能实行。其所以不能实行的缘故有二:一在制度上,二在事实上。

其在制度上,现在各文明国家财务行政,都有统系的组织,故可实行其监督的职务,因有监督的权力,才能够尽监督的责任。我国中央财政部,对于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于县知事,都没有直接统属的关系,故所谓监督条例,成为具文。现在各文明国家,所有财政收支,取集中主义,都归中央财政部单独经理,内容数目,异常明了,故易为监督。我国中央各部,自由收入,自由支出,财政部不能查悉真相。地方财政,多取包办制度,省以定额解送于中央,县以定额解送于省,余归自己使用,实在收支情形,无法得其详尽。又现在各文明国家,对于租税的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两不相混,征收官吏,仅有通知人民纳税的权,而无直接收纳税款的权,人民所有应纳税款,大都缴于代理国库的银行。至对于使用款项,命令支出机关,与现金支付机关,也分而为二,命令支出官吏,仅发给一种支票,而现金支付,概归代理国库的银行管理,权限分明,容易查悉。我国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命令支出,与现金支付,都是合而为一,故弊窦百出,无从究诘。

其在事实上,现在各国政府政治问题的解决,惟在预算,每于年度开始前,即将一切岁出岁入,编成预算案,提出国会,要求通过,国会根据政府这种预算案,并参考审计院的决算,加以切实审查,始行修正通过,预算通过后,政府须完全遵照施行,不能丝毫有所增减,并不许款项流用。如年度终了的决算数目,有溢出预算范围外者,政府须交国会追认,是为责任支出,国会予以迫认过过,始得解除责任,是各国国会,对于财政监督,非常严密,因其最重要的职务,惟在于此。

民国革命以来,国会忽而解散,忽而召集,多数议员,每况愈下,专从事于政争猎官,几忘却其本来责任,民三、民四、民六、民七各年度预算,概未正式颁行,仅有五年度预算,经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议决,及八年度预算,经新国会通过公布。其后国会停开,政府预算决算,都不见其发表。

国民政府成立以来,规定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央立法兼行政最高机关,反对立法监督分开对立的意义,主张以党治国,所谓党的独裁政治。现在有些醉心欧美议会政治的人,多不以这种独裁政治为然,非难攻击,不遗余力。不知欧洲大战后,各国因财政紊乱,军队腐化,内阁更迭频繁,政府权威失坠,法律成为具文,暴民蜂起,专从事于掠夺生活,所有财政整理议案,提出议会,一年两年,不能议决,于是一般国民,对于议会政治,起一种反动的思想,都希望树立强有力的巩固政府,使日常生活,得以安定,而有独裁政治的出现。独裁政治,创始于苏俄与意大利,继起者,为西班牙、希腊、波兰诸国,而法兰西、比利时、奥大利各国,也为财政的独裁政治。举欧洲大陆,几有独裁政治流行的倾向,于是混乱的局面,始得稳定下去。我国现在混乱情形,比较欧洲战后更甚,如行议会政治,徒启纷争,必无良好结果,须树立强有力的巩固政府,才足以救济国家社会的危机,未尝不是一种适宜的办法。但所谓党的独裁政治,是为机关的独裁,公开的独裁,负责任的独裁,有法律的独裁,人才集中主义的独裁,忠实为国为民的独裁。这种独裁,就是总理增加行政能率的意义,故各国行之而有效力。如专横黑暗结党营私的独裁,必流于帝制自为,不惟不能救济危机,反足以助长混乱,为极要注意的事件。现在国民党当局,不满人意,想都是在此。且于独裁时期中,政府施行财政方针,人民虽无决定的权能,万不可无参与监督的机会,因国家经费,都是取之国民,必使一般国民相信政府财政上的一切施设,毫无一点营私浪费,仍是直接间接用之于国民全体身上,然后才能够谅解,视国家的财政,无异于一己的财政,即当国家战争危急的时候,负担无论如何过重,也将无怨言。如欧洲大战时,英法德比诸国,发行巨额公债,增征非常租税,其人民负担额,比较从前加十余倍,不惟未闻其有反抗的举动,反为踊跃输将,这是其政府平日理财政策,足以取信于国民的结果。现在国民政府的财政,舆论非难,到处发现,一般国民,未能谅解,于此可以想见。

今年一中全会,基于上海和平会议议案,议决立法院监察院的委员额,民选一半,因立法院监察院,为事前事后监督财政的机关,今有民选委员参加,则立法监督的作用,可以表现出来。但是民选委员,仅有一半,如遇反对政府财政会议,有一半委员不出席,必至于流会,不能成功,则所谓监督作用,实等于零。故立法院监察院的委员,须全部民选,最少有三分之二,则监督财政,始有效力可言。民选委员,应对人民负责,才能与行政对立,认真监督。民国二年,因善后大借款成立,外人要求监督借款用途,政府不惜丧失权利,于审计院内附设外债室,以外人两名,用一顾问名义,任为稽核员,致使中国财政,竟启国际管理的端绪,这种重要的财政监督权,不予人民,而予外人,实为可耻。

审计为财政的司法监督,又为最后监督,国家所有款项出纳,非经过审查程序,即无从结束,而编制来年度预算,更无切实标准。故审计院,近来立宪各国,莫不重视,为其宪法上的独立机关,审计员,规定为终身职,以法律保障,不由政府随意任免,立于各党派之外,国会也无法进退,而为一绝对公正无私的职员,其位置的重要,可想而知。其审查财政上的职务,约有三项。一、各处开支,是否按照预算实行,有无超过预算的支出;二、一切计算,是否精确,有无切实标准;三、所有附送单据,是否正当,有无串通作弊情事,故必实地调查并考察物品价格,是否真实。既有这种详尽周密的审查,故能够尽司法监督的责任。

我国在前清时代,所有各处报销准驳权,操于户部,其准驳的标准,惟根据于旧案成例,既无单据以为证明的资料,复无预算以为按照的标准,故作伪舞弊,不可究诘。民国元年九月,始设立审计处,其后各省设立分处,为财政上司法监督的机关。但隶属于国务院,为政府命令所设立,非宪法上独立的机关,职权极为狭小,故不能尽监督的责任。至民国三年六月,始以教令公布审计院编制法,改处为院,是年十月,并公布审计法,废止从前的审计条例,十二月又公布审计法施行细则,于是关于司法监督的法规,才告完备。但当其时,立法监督机关的国会,既已停会,则所谓三重监督机关制度,已失去其一,没有经议会议决的预算,而审查各处一切开支,是否接照预算实行,有无超出预算的支出,以什么标准为根据。政府形式上,虽曾公布国家预算数次,多未实行,且这种预算,不过是搜集各处任意要求的经费书,非经国会切实审查,加以修正削除的确实预算。预算既不确实,则审查自不能详尽,加以政局时常变动,各行政机关,互相牵制,不能统一,到处浮滥支出,私行销结,其所有计算书据,都不肯完全送院,致使审计院,就是形式上的审查报告书,也无方法编成,又怎么能够尽其司法监督的责任。我国官吏所有书面的报告要求,都是官样文章,照例编制,非派员实地调查,不能得其真相。又巧于营私舞弊,往往与商家串通,另取回扣,故虽有单据附送,不足为凭,非调查所用物品价值,不能知其实在,而调查经费有限,不能增加。自袁世凯以来,全国成为军阀政治,一般官僚,依附军阀,从事于政治生活,尤其是财政机关,更为其所把持,任用私人,狐假虎威,敢于舞弊营私,就是有一二清廉之人任监督职务,亦有所畏惧,不敢过问,上下相朦,习以为常。且各军阀抢夺地盘,战争不息,政局不安定,上下人员,都存五日京兆之心,即查出有贪污行为,也是敷衍了事,故财务行政上,谁敢负监督的责任,又谁肯负监督的责任,这都是财政监督事实上的障碍。

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关于行政监督,以国内未完全统一,连年战争不息,财政高级长官,无法尽其职责,民意立法监督机关,也付之缺如,最重要的,惟有司法监督机关。在广东时,即制定审计各种法令,奠都南京后,于民国十七年,公布审计法,与审计院组织法。十八年,完成五院制度,将审计机关并入监察内院内,列为监察权之一种,在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于法律而行使弹劾审计的职权。”监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监察院关于审计事项,设立审计部掌理。”十八年十月,公布审计部组织法,关于审计部掌理事项,在监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与北平政府的旧审计法,大致相同。惟在第一条规定:“凡支付命令发行,须先经审计部认可,”是为其最重要的变动,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凡主管财政机关的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部核准,如支付命令与预算案或支出法案不符时,审计部应拒绝之。

第二条 审计部对于支付命令的是否核准,须从速决定之,除有不得已的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不得逾三日。

第三条 凡未经审计部核准的支付命令,国库不得付款,如有违背本条规定者,应自负其责任。

以上条文规定,系仿照英吉利与比利时的审计组织法,为兼行事前监督的职务。事前监督的目的,在防弊害于未然,使款项不至虚糜。以我国历来行政权的统一力薄弱,又民意立法监督机关,尚未成立,军费浮滥支出,漫无限制,致使财政紊乱,达于极点,这种严格的事前监督方法,实为有应于时势的必要。但事实上能否实行,又是一问题。审计法已颁布施行有年,而审计部对于核发支付命令,能够实施者,仅在中央各机关,未推行各省,就是中央机关,也不过一部分,不能全部实施,殊失政治上的公平。

考其原因,由于中央各部会,类多自有收入,自由支出,并不须向财政部请款,以受国库支配,各税收机关,都有坐支情事,不经过国库支付,此其一。

审计部对于支付命令核发与否,以按照预算标准为唯一的根据,现在各机关岁出预算,尚多未议决施行,实无从着手,此其二。

国库有时受军事机关胁迫,或行政长官命令,对于发放支付命令的款项,类多未经审计部签字者,此其三。

我国幅员辽阔,交通阻塞,各省国家经费,类多就地拨用,不俟财政部发给支付命令,而审计部遂无法审核,此其四。

现在惟军费妄自膨胀,无法限制,办理军需人员,都系各部队长官私人,类多于预算外开支,名为特别经费,其支付命令,归军事机关或其长官负责,并不经过审计部审核,此其五。

有此五种原因,事前监督的条例,几成为具文。以后欲使事前监督的方法,推行尽利,第一,须设法使国库有统一收支的特权,所有国家各机关收支,悉归中央银行,或其他指定金库负责,从前所有自由收支,及坐支借拨,不受财政部支配的情弊,概行废除。第二,须确定全国国家预算,限期施行。第三,须仿照英国办法,置国库于审计机关之下,使国库对于监察院审计部负责,然后审计部能够有权停止国库发给款项。第四,须各省设立审计分处,使事前监督的制度,能够推行全国以昭平衡。第五,须使军需独立,所有全国军费,均归军需署负责办理,在财政部监督之下,遵照预算行使职务。这是实行事前监督必要的前提。

但每次发款签字,有时发生困难,如因军事、外交、天灾、地变突发的事件,不暇受审计部认可,而要支出的时候甚多。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未经审计院签字的款项,国务员仍可自行负责支出。我国现在审计法第三条:“有违背本条时,应自负其责任的规定。”设此例外,则事前监督的效力,似甚薄弱,而因事实问题,不得不有如此变通的办法。然事后审查,对于违背者的处分,没有规定,尚不完全,以中国现在政治情形,这种规定,更为重要,是宜修正添加。

在第十三条:“关于出纳官吏的责任解除与处分,有审计部审查各机关的收支计算书及证明单据,认为正当者,应发给核准状,解除出纳官吏的责任,认为不正当者,应通知各该主管长官,执行处分,或呈请国民政府处分之,但出纳官吏,得提出辩明书,请求审计部再议”,此与旧审计法第九条相同。然审计部的处分要求,如不实行时,没有何等规定,不予审计部执行督察的职责,则所谓处分要求,恐有终于具文的危险。

在附则第二十条:“党部的决算计算,不适用审计法。”如各立宪国家的元首岁费一样。不知元首仅有两人,其支出简单,数目微小,而党部有中央、省、县、市、区等,其范围亘于全国,事实广泛,经费巨大,如全部置于审计法的羁绊外,不特为财政上的病源,有使党部将过于横暴,趋于腐化,致失一般民众的信仰。虽在审计法施行细则,有补救的条文,在第十八条:“党务费的支出预算,财政部应送审计部备查。”第十九条:“党务费的支付命令,亦须经审计部签字。”但关于处分要求,没有何等规定,则所谓备查签字,恐终不免官样文章。这两条,都有修正添加的必要。

现在刷新政治,以整理财政为急图,首先应注重财政监督机关的完备,宜提高财政部的行政权力,使能够负财政上的最高责任,并施行会计独立制度,以达到行政监督的目的。立法院与监察院民选之后,宜扩大其权限,使立法院有完全议决预算权,废除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预算大纲的权限。增加审计部的实地调查经费,使能编成确实详尽的审计报告书,以为预算标准,并设法予以实行审计法的绝大效力,则财政整理,庶有一线曙光。 fcZqY1K6ARqzcfFgZCCQl5+IuXwUmFM7ANeYHiz+YFTs7HBxxQxDyV/tJhq51y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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