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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财政最高机关

地方财政最高机关,关于地方财务行政,负有二重的责任,一方面为中央政府的代理者,应服属于中央政府的指挥监督,对于地方财政增收,不许有独立作用的权力,然后不至滥用其权力,以侵害中央的财政范围,并酿成地方人民过大的负担。又一方面系地方公共团体的财政最高级机关,为有人格具备的生活体,应如国家公共团体一样,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一中心的财政机关,以总辖地方财政,而实行其管理权,对于所属财政机关,都能够直接指挥。就是对于在地方的中央税收机关,恐其征收官吏,舞弊营私,中央政府不易察觉,也负有监督的责任。然后地方财政系统,不至紊乱,全部收入,方能涓滴归公。但是行政监督,与行政阶级,相为表里,有阶级的连锁,才能够有监督的实权。

日本各地方的最高级长官,都是立于中央各省大臣之下,故其大藏大臣,对于各地方的财务行政,能够有指挥监督的实力,中级财政机关,对于下级财政机关,也是一样。法国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所有地方最高级财政长官,概归中央政府统属,而中央财政部,能够实行其国家监督权,固不待言。就是地方自治发达如英国,联邦制度如德国,中央政府对于各地方的财政机关,都有强大的监督,与严密的制限,故各地方的财务行政,秩序井然,不至有破坏国家统一的财政权。

我国地方财政机关,四分五裂,没有统属的关系,与统一的组织,比较中央财政更甚。在元明时代,布政使负有地方最高财务行政上的职权,关于全省的租税征收,与钱谷出纳,都归其主持,与掌刑名的按察使,及掌军政的提督,相为鼎立,都是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故布政使为地方最高级财政长官,布政使司为地方财务行政的独立机关,能够服从中央政府命令,而行使其地方财政权。迄至清朝,各省设立常驻督抚,为地方最高级长官,兼有文武两种权限,而布政使在官制上,虽仍是掌理全省财务行政事宜,而事实上统属的关系,完全变更,非直隶于中央政府,而立于督抚监督之下,行使职务,如钱粮上纳,及奏销报告,均用督抚名义,于是一省财政上的实权,完全落于督抚手里,而布政使遂不能够服从中央命令,行使职权,一切财务行政,惟听督抚指挥,其重要的职务,仅在管内所缴来的赋税,以一部分解送中央,其余纳于藩库,以充省内行政经费而止。自是以后,中央政府的国家财政权,不能统一行使,而各地方的财务行政,乃变为独立的状态,地方财政紊乱的原因,遂基于此。

民国以来,更为变本加厉,司掌地方财务行政,为财政厅,在官制上,直隶于中央财政部,为地方最高财政机关,财政厅长,负有管理全省财政,并监督所属征收官吏的职权。而实际上,财政厅长,奉大总统的命令,在省长监督之下,行使职务,省长之上,更有握兵权的督军,关于文武百般政务,都附与广大的权力,能够左右全省势力,而对于地方财务行政,更可任意支配,结果,财政厅长,不过为名义上的财政长官而止。其余地方各财政机关,自清朝以来,如盐税关税,另置专司主持,收入直接解送中央,而布政使全然不能过问,革命后,关税归于税务司保管,盐税归于稽核分所经理,系特设财政机关。加以民国六年,烟酒税为烟酒事务局征收,印花税为印花税分处征收,都是独立的财政机关。县知事握租税征收的全权,而其主管事务,属于民政范围,财政厅长不能直接指挥。故地方财政,没有统辖全省的中心机关,对于财务行政,为有统系的组织。则地方财政权,既是四分五裂,不能统一,而财政情形,自然乱七八糟,不可收拾。

国民政府成立以来,省政府组织,改为委员制,废除财政厅长直辖于中央财政部,而为省政府委员之一,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理全省财政事务。财政厅既不隶属于财政部,则财政部更无所据以施行监督地方财政的职权,于是民国十七年,全国财政会议,议决有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其后五院制成立,于民国十八年一月,由中央政治会议修正,改为国民政府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其中:

第二条 省及特别市的地方财政,在每会计年度施行前,依于法定程序,编成预算,呈送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交付财政部,使其审查,财政部附审查的意见,再呈请国民政府交立法院议决之后,由国民政府令其施行。

第四条 省及特别市,如有税目新设,税率增高,或公债募集等,均须报告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交付财政部,使附审查的意见,再由财政部呈请于国民政府交立法院议决之后,由国民政府令其施行。

而中央财政部长,与地方财政厅长,完全无统属的关系,对于地方一切财政,无直接指挥的权能,仅有间接审查的权限,是比较从前的权力,更为削减,则所谓监督条例,更为具文,可想而知。现在省政府的主席,多为有实力的军人,其财政厅长,多为主席所保荐,在名义上,立于省政府监督之下,管理全省财政,为地方财政最高级长官,其实际,不过为省主席的属僚而已。

类似省政府的职权者,为特别市政府,直辖于国民政府,不入省县范围,其组织法,系民国十七年三月公布,首都与人口有百万以上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都市,依于国民政府特许,得为特别市。这种制度,系国民政府新规定,除首都南京外,如上海、汉口、天津、北平、广州、青岛、哈尔滨,都有特别市的资格。特别市设置市政府,市长由国民政府任命,与省政府委员制不同。而市政府内的财政局,掌理全市财政事项,要经市政会议议决施行。如新设税捐,与募集市债,要经国民政府认可。而财政部对于特别市的财政监督,关于财政部主管事件,如特别市的命令或处分,有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时,有呈请国民政府得停止撤废或变更的权限。而特别市政府的财政局,既是统属于市长,受其直接指挥,而市长又是直隶于国民政府,与省政府委员一样,则财政部的监督权,也是不能实行,仅有条文而止。国民政府近年来对于财政讲求中央集权,不遗余力,而制度与事实,适与相反,终无效力可言。

民国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特派员暂行章程。特派员的职务,掌理所管区域内中央一切税收,及支解事项,并有指导中央各税收机关稽核帐目计划整理的权限,对于中央一部分的财政,略为统一,比较从前似为进步。但不能为全省财政中心的机关,为有系统的组织,且对于各税收机关及税捐整理,仅有指导与计划的责任,其权力大为弱小,难以举整理一省财政的实绩,非扩大其权力,统一全部组织,则地方财政整理,终无希望。 o6bv0GfUU2XrDmOKv75wJyIQZJUvpM4I6MenHpYw82jGDX4Nb0/IQetEqIE5HP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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