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央财政最高机关,在前清时代,尚民财不分,所有民财两政,统归户部管辖,末年改为度支部,专司款项的出纳,民国元年,始改为财政部,为有政治的意义。财政部长,为全国财政最高级长官,负有确定财政方针保持预算均衡的职务。如财政部长权力薄弱,对于各部预定经费,不能够削除变更,则支出自然流于膨胀。支出与收入,一失均衡,则财政必至于混乱,一切计划,无由施行。政治以财政为中心,财政如已混乱,则全般政治,必随之而腐败。故现在财政整理的国家,其财政最高级长官,在各部中常居优越的地位,名义上有财政最高监督权,而实际上附与特殊的力量,不特对于各财政机关,能够直接指挥,关于全国预算编制,有削减变更并监督施行的全权。
英国财政总裁,通常以首相兼摄,地位极高,权力甚大,其财政最高监督的职权,实行自易,故英国财政基础,异常稳固。欧洲大战后,各国财政,都到了危险的状况,当时英国出款更大,而财政基础,反未至于动摇。日德意各国,其地方财政最高级长官,都是立于中央财政部长监督之下,受其直接指挥,而执行事务。全国预算编制审核权,都归财政部长完全负责,故其财政系统,不至紊乱。欧战后,德国规定新会计法,财政部长的权力,更为非常扩大,除最高监督权外,对于现有官厅组织,财政部长为求预算上收支相符起见,得要求缩小范围,对于已付阁议或提交国会的法律案,依巩固财政基础的理由,得要求撤回,故使已破产的财政,能够恢复。从前法国,在法律上,财政最高级长官,不认有优越权,关于支出预算,各部回送时,无修正变更的权限,其能够保持预算均衡,惟恃财政长官个人的才具道德,足以制服同僚,否则财政容易紊乱,内阁也容易崩坏,故其财政长官背后,必组织独立的财政委员会,才有救济的办法。欧洲大战后,法国财政,因输入超过,通货暴落,几陷于破灭的状态,财政长官权力微弱,时常动摇,无法整理。乃举国觉悟,各党派协力,主张根本的救济策,惟在财政独裁,扩大财政长官的权力,所有租税增加,税率变更,不交议会议决,仅依于财政长官自由决定施行,于是财政整理,才发生效力。比利时与奥大利,其救济财政的危机,也是与法国一样,实行财政的独裁政治。
我国现在财政部,据其组织法,直隶于国民政府,为全国财政最高机关,管理全国财务行政,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凡关于财政部所管的事务执行,有监督指示的责任,如于其命令处分,有认为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有呈请国民政府予以变更或撤废的权限。从条文上观察,中央财政部长的职权,似亦广大,与从前北平政府财政部直隶于大总统,管辖全国的财政事务,其职权范围,大致相同。但财政部长,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立于对等的地位。如在前清握地方财政上的实权为督抚,直隶于皇帝,民国以来,在北平政府握地方财政上的实权,为省长与督军,直隶于大总统,现在国民政府握地方财政上的实权,为省政府与主席,都是不受财政部长的直接指挥,故所谓财政最高权,实等于零。财政部长在政治上,既无优越势力,对于全国预算,不能有削除变更的权限,对于全国决算,也不能有审核查究的实力,遂发生各处经费妄自膨胀的弊害,尤其是军费特别扩张,财政混乱,全由于此。前清末年,有根本的改革计划,第一着手办法,发布清理财政章程,基于该章程,一面讲求中央集权的政策,以统一全国的财政组织,一面扩大度支部的权限,编成预算决算,以企图收支适合。然因末年政治力量微弱。积年宿弊,遂不能一朝扫除。
民国以来,中央财政部长的权力,更为薄弱,所有专款解款,都被地方政府截留,各地方财政,几为完全独立的状态。
国民政府在广东时代,确定救济办法,以财政部长只负筹款的责任,另外设立预算委员会,为支配军政各费的决议机关。奠都南京以后,于十六年十月,设立财政监理委员会,为中央财政最高机关。十七年,实行五权政治,而财政部不过为行政院内之一部,财政部长的地位与职权,尤为缩小,更无力足以支配全国财政。十七年九月,复将财政监理委员会,改为预算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全国预算审定及实施事宜,由国民政府任命委员十三名组织之,内互选常务委员三名,以一名为主席,关于全国预算,与特别会计预算,都须经其审核查定,如有认为不当时,有取消修改的权限。十八年二月,仿法国成例,又改为财政委员会,以中央政治会议会员三名,合财政总次长共五名组织之,并扩充权限,不特有议决预算权,即关于重要财政政策,有指导全国财政机关执行的职责,中央财政委员会,既握财政上的最高实权,而财政部长,不过为该委员会委员之一,仅得参与其实权而止,是比较从前财政部的权力,益为削减。且既为委员会组织,而财政监督的责任,更不分明。中央财政部的实力减少一分,即各部与各地方的财政独立性,更发达一分,而全国财政的紊乱,更增加一分。名为救济,其实是助长之。十九年,又撤销财政委员会,以议决预算权,移归中央政治会议,而表示特别郑重。但各会员,类皆任重事繁,不能顾及繁琐的预算事务,而实际上编制预算及实施预算,仍为财政部,乃又无权实行,故各年度预算,终不能编成,多由于此。且政治会议,为全国政治最高指导机关,并非财政专管机关,不能负执行财政监督的重大责任,自不待言。又对于预算案,仅为议决原则大纲,而审定细目,归于立法院的权限,立法院在法律上所谓有议决预算权,仅能审定细目,未免名实不符。各国议决预算权,为一民意最高机关,监督责任,自为分明。今分而为二,则所谓财政监督机关性质不明,责任不分,自难收实行职权的效果。二十年遵照四中全会刷新政治决议案,又成立主计处,为编审全国预算的最高机关,直隶于国民政府,与从前预算委员会及财政委员会不同的地方,为与财政部完全独立的机关,财政部长,没有参与行使职权的机会。不知财政部长,为全国财政上的最高责任者,负这种重大的责任,就是在编制预算,能够分别各部分事项的轻重缓急,修改删除,使收入适应于支出,以维持预算的均衡,并以表示行政的方针。又财政部有财政最高监督权,而实行这种监督权,也就是在编制预算,对于各部分要求经费的内容,适当与否,事情虚实与否,能够审核查定,使经费不至于滥用。以达到财务行政的目的。且预算制度,与实际政治,有密切的关系,预算施行者,必须为预算准备者,因精通财政的状况,才能够使事情适当。今另设主计处,专为编审全国预算的最高机关,使这种负有财政上的责任者、监督者、与经验者,概行抹杀,是财政上的执行机关,与财政上的事实,将背道而驰,欲推行尽利,实不可得。
有人说编审预算,须有最高权力,今吾国现在财政部为隶属行政院之一部,非与五院并立,财政部长,不能为国民政府当然委员,其地位甚低,其职权太小,实不足以支配预算,特设立主计处,专为编审预算机关,在名义上,由国民政府直接负责,而实际事务,使主计处执行,则经费支配,无人反抗,而后能使预算易于编成,并可使财政部专心其他财务行政,如改良税制、整理公债、统一货币金库等的事项,责任专一,则事功易成,此为一举两得之计,系五权制度下的当然办法。不知财政部既为全国财政最高机关,权力薄弱,自应在本身上扩张权力着想,如客卿甘末尔氏在财政部设计委员会,关于财政组织,拟就草案,设立主计总监部,为执行财政最高机关,其长官由国府会议选任,并对国府会议负责,同时为当然兼任财政部长,则财政部长的权力,自然提高。今行政院长,类似责任内阁总理,如仿照英国办法,财政部长,以行政院长兼任,则财政部长的权力,自足以支配政治,今不此之务,必须另立机关,才能够执行编审预算的职权,则从前设立预算委员会,与财政委员会,用意何尝不是如此,成绩究竟安在,画蛇添足,又有什么益处呢。
今年基于上海和平会议,又设立全国财政委员会,其重大的意义,固在实行财政公开,而对于全国财政,负有积极监督与消极监督的职权,实为中央财政最高机关。但其中审核预算,及公债发行,与稽核报销等,与立法院监察院的权限,不免冲突。至于整理财政云者,范围至为广大,所有改良税制,紧缩经费,与整理公债,以及国有财产国营事业等,莫不包括在内。则以后财政部的职权,更大为缩小,其惟一无二的任务,仅为接受各处解送的款项,与分配各部会的经费而止,实等于国库出纳课,只有所谓财,无所谓政,与前清度支部名实相符。法德两国,救济财政上的办法,惟有扩大财政部长的权限,才能达到目的,今我国事实,与之相反,以此希望财政整理,无异缘木求鱼,安有成功的可能,徒为添设机关,虚糜巨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