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世行政法上,所谓财务行政者,系管理国家收支,及国有财产的行政事务,所谓财务官厅者,系司掌财务行政,兼行使财政权的国家机关,政治以财政为枢纽所有财政机关,事务极为繁杂,地位非常重要,欲完成其职责,必须具备三种要素。第一所有财政机关,必有统一的组织,与阶级连锁的关系,才能够实行积极监督的职务,使中央集权的制度,得以实现。第二须有支配政治的权力,足以控制政务长官,才能够将全部经费,审定核减,不至发生妄自膨胀的弊害。第三须财政当局的责任,异常分明,所有款项收支,与审核检查,均责有攸归,不容稍有推诿,才能够使财政秩序井然,不至于纷乱。欧洲各文明国家的财政整理,都是如此。
我国历来政治组织,系采用地方分权主义,自元朝侵入,版图庞大,难以施行划一的政治,更为增大地方官的权力,明清因之,莫之能废,遂驯致极端的地方分权制度,所谓中央政府能够实行其政治权力,不过于政府所在地的地方而止,号称统一国家,有名无实。其设官分职的意义,非以负责做事,实以互相箝制,使不至私养权势,故中央官厅与地方官厅,立于对等的地位,都是直隶于国家元首,其间无何等统属关系,而图实现极端的独裁政治。民国以来,各省武人,专政跋扈,对于中央政府,更为藐视,几成为独立的状态。一切政治组织,名义上,虽略为修改,而在实际上,仍是蹈袭明清制度。其财政组织,及财政权的作用,就是根源于这种政治组织而来,所有上下财政机关,没有统属连锁的关系,复没有统一权力的运用,且没有责任明白的划分规定,实为财政紊乱的根本原因。
在前清时代,中央财政最高机关,为度支部,地方财政最高机关,为布政使司,而布政使的统属关系,非直隶于度支部,乃统属于督抚,督抚与度支部,互相对立,没有何等统属关系,故度支部对于布政使的财政监督权,仅为官制上的空文,而无指挥的实力。各地方的财政权,更为分裂,所有财政机关,非独委任布政使管理,如盐务关税等,为特设财政官厅,多系督抚兼任,或直接隶属督抚,而布政使对于这种官厅,也没有指挥监督的实权,与度支部对于布政使一样。中央各官厅,需要经费,并不须征求度支部同意,可以直接上奏皇帝,经其裁可后,可以直接由于该官厅命令各地方送银,而度支部无权过问。关于岁出入额及科目等,都在大清会典上固定,不能伴于经费膨胀,而增加收入,中央政府如应于时势,有新兴政务,要筹经费时,只就于某事件拟定办法,经皇帝裁可,命令各省分摊,名为派定,而被分摊的省份,鉴于地方财政状况,承诺每年应纳银两若干,名为认筹,若地方对于中央所派定的款项数目,而不肯认筹时,度支部也无可如何。其派定并不指定财源,增税或新征,都是任各地方自行斟酌。而其已认筹的款项,非可按时送来,须经数回的督促,始行纳解,名为延拖。中央财政权的薄弱,可以想见。县知事负专司化育人民的责任,并非财政机关,非地方财政长官可以直接免任的官吏,乃居财务行政极重要的位置,握租税征收的全权。其所征收的款项,惟照定额输解,大部分残额,都归其自由使用。而征收期限及银钱的换算率,可以任意决定,故其财政权限,极为广大。不肖官吏,往往利用这种权力,巧立名目,实行苛敛。就是缴纳上级官厅的定额,每借灾变为口实,以图减少。至于管内行政费,则吝不支出,如道路的修筑,教育的振兴,土木警察的施设,毫不顾及。且其实际征收权,假手于钱粮书吏,这种书吏,并非正式官吏,系一种附随于上下官厅的寄生物,不负职务上的责任,既无责任,故敢于作恶,擅行苛征,为其常事。是不惟国家财政权的倒置,而且为政治腐败的根源。各省经费,以各省自办为原则,如有经济贫乏的省份,收支不能相抵时,中央没有何等补助,惟令财源丰富的地方接济,名为协饷。国家收支与地方收支,不为区别,所有分配地方的款项,皆不外国家经费。全国款项,既为混合收支,复无确定权限,则所谓预算制度,责任支出,都无从说起,财政纷乱的祸根,实胚胎于此。
民国以来的财政机关,在官制上,中央有财政部,总辖全国财政事务,各省设财政厅,使直隶于中央财政部,管理省内一切财务行政。自表面上观察,财政部为全国财政最高机关,财政厅为一省财政最高机关,其职权似无所不及。但实际上,地方最高级长官为省长,系依于大总统委任,有全省财政的监督权,而省长非直隶于财政部,无服从财政部命令的职责,省长之上,又有拥兵的督军,掌握地方统治的实权,与前清总督一样,省内一切财政,由其势力左右,而督军与财政部,更无何等统属关系。故财政部又怎么能够行使中央财政权。就是在中央的财政,也不能统一行使,中央各部,都是自由收入,自由支出,与财政部没有关系。关于关税,有税务处,关于盐税,有盐务署,关于烟酒税,有烟酒事务所,为中央特设财政机关,专管特殊财务行政,名义上虽规定为财政部的直属官厅,受财政总长的监督,其实关税属于税务司全权,盐税为稽核总所管理,而财政部不得直接干涉,各省分设此项机关,而财政厅更无权过问。是名为财政最高机关,而关于管辖内的全部财政,究竟收入几何,支出几何,不能审查知悉。
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制度更新,基于五权宪法,组织五院制,国民政府为中央行政最高机关,其下设立五院,而财政部不过为行政院内的一部局,更无权力支配全国财政。地方政府,改为委员制,地方行政最高机关,为省政府,财政厅长为省政府内委员之一,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理全省财政事务,废除从前直辖于财政部的制度。故从政府组织系统上观察,财政部对于各地方财政机关,实不能据何种手续以施行监督,则所谓中央财政部,就是在名义上,也不过管理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财政而止。于是又制定国民政府财政部监督地方财政条例。财政部有审核各地方财政机关的预算,及新设税目,增加支出,与募集公债的权限。但各省财政厅,与中央财政部,既无阶级统属的关系,其所谓审核的权限,实等于具文。号称革命政府,而关于重要问题的财政组织,仅为名目上的更改,而实际内容,毫未变动,则其所谓革命者,宁非异事。负财政上责任的,既是一人,而握财政上实权的又是一人,则所谓财政责任问题,究归谁人负担,名实既不相符,无异无人负担,这种责任问题,在各国为政府全般进退的大问题,而在我国不过仅为一政治上的名词而已,致使财政弄到今日乱七八糟的现象,无怪其然。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布县组织法,一县设立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综理县政,其下设公安、财务、建设、教育四局,各局长由省政府主管各厅任命,而县内所有征收、管理、输解的财务行政,归财政局长负责,不经县长之手,使县长专从事于化育职务。如这种制度实行,则县知事从前所谓肥缺瘠缺的名义,当然可以取消,以征收机关与经费机关,分而为二,不使混合,而从前利用定额解送上司并努力其余以肥私囊的弊害,也当然可以废除,是为澄清吏治整理下级地方财政的初步办法。但是财政局长的任用权,虽归于省政府财政厅长,而尚立于县长监督之下,非完全独立的机关,必不能够完全实行其职权,故不是根本整理的制度。今须将财政组织,全般改造,使一切财政机关,为极有系统与责任分明的组织,并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最高机关,居政治优越的地位,足以控制政务长官,而行使其职权,然后财政根本上的整理,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