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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是不知道正确答案,只是不做而已

有一天,崔尚明先生来找我。

崔尚明说自己的创意被大企业盗用了,他在一年前听过我针对创业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法律讲座,所以过来找我咨询对策。他看起来像个大学生,但看名片却已然是首席执行官。问了一下年龄,他也就三十多岁。崔尚明经营着创业公司B公司,其主营业务是网络营销咨询,职员包括他本人在内共四人。

“我遇到了和律师您讲座中的案例相似的事情。”

崔尚明提出了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提高会员忠诚度的营销方案,并在六个月前向大企业A公司的时尚事业部发送了该方案。A公司时尚事业部的主要目标客户是二三十岁的女性,于是崔尚明的公司针对该群体制作了以用户位置为依据,把时尚引导、社交软件、奖励等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综合营销方案。

网络营销方案其实都差不多,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是崔尚明的方案,连我听了都觉得相当有吸引力。崔尚明没有特别的人脉关系,所以是以向A公司时尚事业部代表发送邮件的方式传递的自己的营销方案,收到A公司的回复后,才有机会拜访A公司并介绍自己的创意。

听他说明至此,我仿佛已经知道了崔尚明将要讲述的事,于是打断说“如果是这样,我可能就帮不上你什么忙了”。现实中,向大企业提供创意,对方表面上说不感兴趣,后来又悄悄抄袭的事情很常见,而成功地指证对方盗用创意并非易事。

保护创意的制度就是“专利”。如果我为某个创意申请并注册了专利,若发生专利侵权,便可以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但是,不是原创技术而仅是商业创意、企划案等则大多不会申请专利,即使提交了专利申请,被通过的情况也不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注册为专利,就难以进行有效的维权。

然而,实际上,即使没有申请专利,自己的创意也可以得到保护,那就是“商业秘密”。但是,若想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对方主张维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容忽视。

时间有限,我简要地说出了结论:“A公司偷偷抄袭了崔尚明先生您的创意,但该营销方案没有注册为专利吧?事实上,这种情况是很难注册为专利的。很可惜,没有注册为专利,就很难以侵犯创意为由进行维权。”

崔尚明歪着头说:“我不是要用专利来维权,我想以商业秘密为由。”

啊,商业秘密。听起来他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我感觉谈话变得轻松了一些。

“用商业秘密维权?当然,这也是可能的,不过也需要满足很多要件。”

若想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进行维权,首先要让对方知道展示的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但很少有人这么做。

“这种程度可以吗?”崔尚明说着便拿出了准备好的文件。这是他当时向A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展示资料,底部写着“收到该方案的人士应充分认识到本方案中的商业模式是我方的商业秘密,本方案将受到保护”。

“哦,您连这都准备了?能准备到这种程度并不容易。”

但有这些还不够。

“您做得很好。但是事实上,对方如果固执地回应‘没看到’,那就有点困难了。所以从现实角度看,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还需要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如果乙方预感到核心创意有被泄露的风险,就有必要提议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乙方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甲方可能会说“为什么这么死板?我们宁愿不合作了”。当然也有甲方对乙方感到好奇并认为其方案是有吸引力的,甲方也有可能会说“哦,到底是什么让你有这么大的胆量?那不妨了解一下”。

我的话还没说完,崔尚明又把写有“保密协议”的文件放在了桌上。

“这种程度的话……可以吗?”

我吓了一跳,心想:啊,连这都准备了!

“A公司给您签字了吗?”

“我说只有签署这份文件才能展示所有内容,业务负责人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便签署了。”

保密协议的落款处有A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签名。我承认这准备得很充分,但还没有结束。

“嗯,您做了很多准备。但是我们主张‘这是我们的商业秘密’是一回事,而实际上‘该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另一回事。有一点必须要考虑的是,专利是向专利厅申请注册的外部程序,但商业秘密是一种内部管理,是需要自证有内部管理的。”

崔尚明既礼貌又无奈地拿出了一沓子资料放在了桌上。

“这种程度可以吗?”

这是一份用文件夹整理得井井有条的文件,封面上盖有“商业秘密”的印章。这是证明公司内部存在商业秘密管理的资料。我有些难以置信,问道:“莫非您把这个商业秘密的注册都……”

“啊,您是说这个吗?”

崔尚明又把一份文件拿到我面前。

这是专利厅下属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心颁发的商业秘密认证书原件。只要支付一笔少量的手续费就可以将一家公司的创意认证为商业秘密,该认证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作为证明材料。一个并非大企业的创业公司竟然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如此完善的保护措施,真是令人惊讶。

“能做到这一点真的不容易。您是怎么做到的?”

“律师您在讲座上不是说过要这样做吗?我只是按照学到的去做了而已。”

崔尚明从包里拿出笔记本放在了桌上。里面是他整理的这段时间听过的讲座的笔记,并指出了我的讲座内容。

“您是个有决断力的人。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六个月前A公司在了解了崔尚明的营销方案后,做出了不甚关注的表态:

“概念本身很有趣,但不适合我们公司。”

“我们不确定投入资金进行这种营销是否会给我们带来足够的回报。”

两个小时的努力展示,却一无所获。会议结束后,A公司没有发来任何消息。之后A公司时尚事业部展开了大规模的营销活动,反响良好。然而活动的创意正是崔尚明提出的。媒体甚至评价说,这是一场巧妙地利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满足顾客需求的成功的营销活动。该营销活动在业界也成了热门话题。

“这个报道配的照片中的某个人就是看过我展示的人。”

照片中,多名A公司营销团队成员摆出了加油的姿势,露出了灿烂的笑容。

“了解了。那么,崔尚明先生,请告诉我您想要怎么做。”

崔尚明脸上露出微笑,说:“我想得到对于我的创意应得的评价。让A公司的商业活动大获成功的创意是我提出的,我希望得到使用费,或者他们以某种方式公布该创意源自我。因为对我们公司来说,仅凭这一点我们就能在业界获得认可。”

崔尚明边说边指着讲义笔记:“我记得您在讲座结束前十分钟左右说过,在这种情况下,发送律师函解决问题是律师您的特长,所以我来委托您。”

好啊,准备得这么充分,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于是我马上写了律师函。

收信人:A公司代表理事金某某

发信人:Must know律师事务所曹祐诚

主题: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及法律措施通报函

1.首先祝贵公司蓬勃发展。

发信人受B公司代表理事崔尚明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向贵公司发送本函。

2.委托人于2020年2月4日向贵公司时尚事业部金某某次长、朴某某课长做了关于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提高会员忠诚度的营销方案(以下称“本方案”)。

3.本方案是我方委托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在其公司内部受到严格管理,并取得了专利厅下属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心颁发的商业秘密认证书(附件1:商业秘密认证书原件)。

4.委托人在展示方案时,已在资料中明确注明了本方案为商业秘密(附件2:展示资料),为了阻止该商业秘密被不当泄露,委托人与贵公司相关负责人签订了保密协议(附件3:保密协议)。

5.贵公司负责人在获知委托人的方案后,以本方案不适用于贵公司为由进行了否决,委托人接受了这一事实。

6.然而,贵公司以公司目标消费者为对象展开了大规模的营销及媒体公关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被媒体多次报道。经我方委托人确认,贵公司的上述营销及媒体公关活动完全参照了我方委托人向贵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本方案(附件4:贵公司营销及媒体公关活动与本方案的对照表)。

7.对贵公司行为的法律评价。

(1)依据《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第4项(在合同关系中,有义务为商业秘密保密的一方不当得利或有意对该商业秘密的持有者造成损害而使用或公开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贵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2)关于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上已成为可被申请禁止令的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同时也可被视为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委托人目前正在计算因贵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金额。

(3)同时,向贵公司明确告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第2款,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8.委托人的要求。

(1)希望贵公司明示贵公司无正当程序随意使用我方委托人方案的缘由。

(2)希望贵公司明示此后对此问题将采取何种措施。

(3)针对上述两项要求,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向发件人发送书面回函。

9.我方委托人希望与贵公司妥善解决纠纷。但是,如果贵公司对上述第8条未做出明确答复,我方将不得不采取上述第7条中所述的民事、刑事上的举措,请贵公司留意。

2020.9.10
Must know律师事务所
律师 曹祐诚

如果委托人的证明资料不足,我就要在律师函的撰写上绞尽脑汁,但该案件证明资料相当充足,因此律师函写得非常流畅。

发出律师函几天后,A公司法务组就联系了我。A公司积极解决应对,并提出邀约,与我和委托人见面详谈。我和崔尚明到访了A公司,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

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关于使用本方案的许可合同。

2.就A公司使用本方案一事,A公司以咨询劳务费的名义向B公司支付3000万韩元。

3.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明示本方案为A公司和B公司共同创造的成果,若B公司将本方案作为其参考案例,A公司将积极提供帮助。

4. B公司承诺就此次事件不再追究A公司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有句话叫“知多少见多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知道多少便实践多少就更难了。崔尚明明知如此却依然积极地做出了努力,所以更加显得了不起。我后来与B公司签订了顾问合同。B公司是一家总是让我精神紧绷的公司,因为他们的代表崔尚明能够记住我说过的每一句话。

中国北宋时期的学者程子把读《论语》的人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读完后无动于衷的人,第二类是只记住了一两句就满足的人,第三类是读完后才喜欢上的人,第四类是在读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手舞足蹈的人。他还说过,读《论语》之前是怎样的人,读完之后依然是怎样的人,那就算没有读过。

真正的阅读不止于阅读,阅读得来的知识要转化为自身的知识,这种知识能够改变自己。我们要在无数的知识中挑选出真正的“宝石”,并努力使之为自己的生活发光。在瞬息万变的今天,我们所想要成为的“知识战士”不就是这个样子的吗? jUgFYDJI2fBLz+tqAlTvtr/+3ymhHeXP5pecdKSljJMEYKXZ4Or8RqDkLXjVR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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