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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极必反

G公司拥有包括首尔在内的韩国五个主要城市主要区域的大型广告牌的运营权。

G公司为选定首尔地区广告牌运营商进行了招标,多家企业参加了投标,经过文件审查和现场展示,最终D公司中标。D公司的中标可谓提升其业界地位的绝好机会。

G公司向D公司发送了业务委托合同草案。不出所料,合同中有G公司作为甲方傲慢的痕迹。这样的条款有五条之多,主要是违约责罚过高、是否续签完全取决于G公司、D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业务稍有延迟也会被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D公司法务负责人崔夏振科长与法律顾问商议后,起草了合同修改意见书,并寄给了G公司。G公司合同负责人朴洪植次长收到意见书后,立即向崔科长致电。

“您不想签合同了吗?您以为贵公司中标了,我们公司就会无条件地签合同吗?如果合同条款与我们要求的不符,我们只能取消中标,重新招标。”朴次长用很不耐烦的声音向对合同细节提出异议的崔科长说,“到目前为止,与我们公司洽谈合作的公司中,您这边是唯一一家对我们公司的合同评头论足的。如果您不接受合同条款,您不签不就行了吗?”

崔科长陷入了可能失去合作机会的危机感中:“啊,次长,对不起。我们没有签过这么大型的合同,经验欠缺,失礼了。”

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草案签订合同,就等于抱着炸弹来回走,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胜者的诅咒”。要履行其中的条款,D公司至少要投入5亿韩元。从合同草案来看,G公司掌控了全局,而D公司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当崔科长小心翼翼地指出这部分时,朴次长嗤之以鼻地说:“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已经连续五年这样签订合同了,合同内容从未变更过,也没有人提出过异议。所以我们怎么会专门对D公司变更合同内容呢?我们公司的方针是按照我们这份合同签约并执行。”

“好的,了解了。”

崔科长只好屈服。

灰心的崔科长回到公司,向代表理事报告了情况。D公司采取共同代表理事制度,有两名代表理事,黄代表负责营销,尹代表负责财务和企划。两位代表理事的行事风格大相径庭。黄代表是以关系为导向的人,遇事不想节外生枝,相信“和气生财”。尹代表认为凡事应该以不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底线,在有些事情上就得较真。因此,对于崔科长的报告,两人的反应明显不同。

黄代表认为:“到目前为止,其他公司都没觉得这是个问题,只有我们这样,如果因此被G公司盯上,那以后的工作可能会有很多问题。就按照他们的主张签约吧。”

尹代表认为:“我们前期要投入的金额相当大,不能在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签约。他们合作的上家广告代理不是也因为合同受到了困扰吗?这么快就忘了?即使很麻烦又为难,也要说服G公司的负责人,让他们修改这种合同。”

两位代表理事的想法大相径庭,令崔科长深感为难。如果分毫不让地坚持修改合同,那么签约本身就会成为问题,自己会受到黄代表的指责;而如果按照G公司的意愿签订合同,自己就可能会被尹代表认为是无能的职员。

当我这位久违了的大学后辈崔科长来找我咨询时,我不由分说地“责怪”起他来:“这真是个难题。你怎么总带着这么麻烦的事来找我?”

“前辈,对不起,真的很抱歉,但是我真的进退两难。您有什么办法吗?”

实际上,甲方单方面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并坚持不修改,这种事情是很常见的。既想要避免被毁约,又想要适当修改“霸王”条款,这就像要在雷区里避开地雷前行而到达目的地一样棘手。

“他们只有这一份固定的合同并且持续使用,对吧?”

“是的,内容没有变更过。”

“他们主要使用的合同类型是业务委托合同吗?”

“是的,他们公司是把所在区域内自己所拥有的场地的广告牌交给我们这样的代理公司运营,合同内容也是依此起草。我本来也想就这么算了,但有几个条款对我们来说,隐含的风险太大了。”

突然,我想到了一个办法。我向崔科长说明,他认真倾听,并且当场决定用我提供的办法和G公司进行商讨。

第二天,崔科长给G公司朴次长打了电话:“朴次长,上次和您沟通后,我们内部开了会,但是出了个问题。我们代表让我确认一下G公司您这边这段时间是否只使用这一份合同模板?如果方便的话,您能否把该事实以简单的邮件形式向我方说明,方便我们内部决策。”

朴次长再次用不耐烦的声音回答说“知道了”。朴次长发来的邮件非常简单。

附件是我公司与委托企业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文本,这是我公司与所有合作企业一并使用的通用合同文本。依据我公司经营方针,我公司不接受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特此通知。

第二天,崔科长前去找了朴次长。

“次长,还是出了点问题。我本来想按照贵公司的合同草案让我们公司和贵公司签约的,但我们的监事提出了异议。他说这是违法的。”

“什么?违法?”

“是的,您不是说G公司一直以来与那么多家企业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都和这份合同一样吗?因此,这份合同就不是一般合同,因为它符合了《约款规制法》上的‘约款’ 的认定标准。”

“不是,这是合同啊,怎么是约款合同?”

“如果由一方当事人撰写并持续重复使用,合同将被视为约款合同。昨天次长在邮件里不是这么说的嘛,您说业务委托合同从来没有变更过。因此这封邮件就是证明该合同为约款合同的证据。我们应该感谢您。”

“那么事情将会怎样呢?”

“约款受到《约款规制法》的约束,合同内容对甲乙双方都必须公平,否则约款将被视为无效。您现在提供给我方的合同草案中有几条违背公平原则,如果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投诉的话,这些约款就会立即被视为无效。”

崔科长看了一眼朴次长的脸色继续说了下去:“但更大的问题是,过去五年里,G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的合同也是约款,因此都会被视为无效。这样的话,问题好像会变得很严重。我们的监事看了次长的邮件后就说了这些。不管怎样,我很抱歉。”

朴次长沉默了一会儿,然后开口道:“我不知道会这么复杂。现在有问题的条款是哪条?您再说一下。”

崔科长指出了“霸王”条款中最严重的三条。

“知道了。这个原则上是不行的,但我会努力推进修改的。不过,说到贵公司监事,也请您确保不要让他把这个问题捅到公平交易委员会这样的地方去,以免闹得沸沸扬扬。”

“嗯,好的,我会特别留心。很抱歉,给次长您添麻烦了。”

至此,所有问题都解决了。如果因为他本人的邮件令G公司所有的合同都被认定为约款,事态会变得无法控制,朴次长也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而后退了一步。崔科长名利双收,我在他面前也更有前辈范儿了。

朴次长强烈坚持的立场最终竟然动摇了。根据“合同内容从未变更过”这么强硬的主张,得出了“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被视为约款合同继而将会受到法律的强力限制”的判断。

物极必反,其意思是事件的发展若到了其极限则必然反转,也可以解释为事物的兴亡盛衰是反复的,因此我们做任何事都不能过分。时而能够低头,时而能够让步,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有弹性的柔软才是真正的强大。 v+DRZ/xXuvco7lgWfyYjaCv8xEN+lNBP7EUUyi60jjfap6yWr64E7puCkXs9tQ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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