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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的时代意义(代序)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位于各分编之首,彰显了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该编分为五个分编,共258条。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律制度是包括了《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所有物权法律规则,但在物权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基本法,是财产权利保护的大宪章。以物权编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现多种经济所有制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大二公”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思维至今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歧视私营企业和漠视私人所有权的情形并不鲜见。要建立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民法典》第207条(物权编)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民法典》第113条(总则编)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而使平等保护的范围更为扩大。《民法典》所确认的征收制度,要求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不仅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正当的程序,而且应当给予充分的补偿。总之,物权编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具体落实,对于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不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重大难题。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担保、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就是最大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丰富和深刻的。较之于以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我国物权法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第359条),为人民群众对其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恒产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建设单位将房产“一房数卖”,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此外,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为物权遭受侵害时提供各种救济。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

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基础性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通过物权法充分保护财产权,才能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物权法通过规定完备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实现人们对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物权法通过承认居住权制度,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幸福生活。物权法通过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规定各种促进物尽其用的规则,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

物权法是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担保、保障债权的法律。保护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从宏观层面看,产权保护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民法典》物权编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制度,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衔接了担保物权与其他功能性担保之间的关系,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作概括描述,为动产和权利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民法典》物权编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质押,为将来财产的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为物尽其用、有效保障债权、促进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言:“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东西能够像财产权那样激发人们的注意力、想象力和创造力。” [1] 正确解释物权法,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完善物权编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1765—1769)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9,p.2. /LVkLSriGB15QYFFV5+BuWRoPNyQguc4NL8tnPWADmFFiOkysAEr3OZtuGLUpj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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