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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和近代民法中的物权立法

中国古代所形成的中华法系自成一体,但中国古代的民法并不发达,虽然有一些民法规范,但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体系化的民法制度。整体而言,中国古代民法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由于中国古代诸法合一,且以刑为主,故大量民事关系由刑法调整。《睡虎云梦秦简》中就有大量的关于民事关系的规定。从其中一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毁损财物的行为,我国古代法律通常给予行为人刑事处罚。至于侵害人身的行为,通常都作为犯罪处理,而极少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民政部在奏章中称:“中国律例,民刑不分……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 二是礼法不分,大量的民事关系,由礼调整。在中国古代,因受儒家思想影响,礼法不分,大量民事关系依靠礼的规范调整,这也是我国古代民事立法的特点。例如,汉代董仲舒就提出了“春秋决狱”的做法,以儒家经典论著作为案件裁判依据。 三是注重制裁性和惩罚性,不注重补偿性。例如,《宋刑统·厩库》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赃重及杀余畜产若伤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就损害赔偿而言,中国古代立法并不注重对损害的填补,而更侧重于强调对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有的立法中甚至有加倍赔偿等惩罚性措施,这都体现了古代法的制裁性和惩罚性。

鸦片战争后,列强打开中国大门,逐步破坏了我国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刺激了长期以来缓慢地在封建社会发展的商品经济的生长。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1902年4月6日,光绪皇帝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改订律例”,并指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次年,设立修订法律馆,专门从事法规编纂工作。1907年,光绪皇帝指定沈家本等主持民、刑等法典的编纂。至修律开始,打破了延续二千多年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编纂体例。 1911年8月,即宣统三年,完成了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第三编物权,下设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共七章。物权编主要借鉴了《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经验,例如,对德国法的典型的固有制度“土地债务”都全盘借鉴予以规定,但缺乏对我国固有法律制度(如典权等)的规定。当然,该法典还没有来得及颁布实施,清王朝就已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北洋政府司法部曾提请大总统咨由参议院同意援用《大清民律草案》,但遭否决。 后北洋政府决定起草民法典。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或《民国民律草案》。在该草案中,物权编共计9章,未设“担保物权”的章名,而将抵押权、质权分开,各占一章,另外再追加规定典权。通过对“土地债务”的检讨,认为不符合中国国情予以删除。草案总结中国固有法经验,单设了典权一章。较《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的物权编减少29条,但在固有法与移植法的整合方面取得一定的进步,也为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的出台提供了经验。后由于南北战事爆发,该法典草案没有正式作为法典颁布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于1928年设立了立法院,开始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于1929年11月30日颁布,次年5月5日起施行。物权编在《民法典》中位于第三编,共分为十章,210条,与《民国民律草案》相比,减少了100条,共分为通则,所有权(包括通则、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动产和权利),典权,留置权,占有。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物权编施行法》以保障物权编实施。这部《民法典》物权编在编纂前就已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确立了物权法定主义、所有权社会化、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等14条立法原则,迎合了当时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借鉴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总结并吸纳民事习惯。例如,在物权编中,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因滥用所有权而造成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第765条规定,所有权必须“于法令限制范围内”行使。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法典专门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773条)。这就使所有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化色彩。不过,该法典抄袭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的许多条文,尤其是大量照搬《德国民法典》。正如梅仲协先生所指出的:“现行民法(指旧中国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一二。”

二、新中国物权立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六法全书”。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需要,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中断。“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受到严重破坏,物权立法也基本中断。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物权立法走上正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物权立法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物权立法发展历程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改革开放开始至《民法通则》的颁布。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例如,1984年颁布了《森林法》,1985年颁布了《草原法》,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在这个阶段最有标志性的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正式通过的《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对所有权等权利进行平等保护。《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虽然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但这一节实际上规定的就是物权。《民法通则》同时通过规定系统、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对财产权进行全面保护。

第二个阶段:从《民法通则》颁布至《物权法》颁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在这一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权的重要法律,例如,1986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1994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2003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此期间,国务院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物权的重要行政法规,例如,1990年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是我国物权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该法的制定历时13年,经过八次审议,创下了法律草案审议之最。《物权法》是基本的财产法,是保护老百姓财产权利的宣言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物权法》中全面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制度,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设置了比较完备和明确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极大地鼓励了亿万群众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三个阶段:民法典编纂的启动与《民法典》的颁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编纂民法典,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中断。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自此之后,立法机关正式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在总则编“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等规则,单设第三编规定了独立的物权编,这就构成了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体系。《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具体列举了各类物权,构建了完整的物权体系,同时,通过设置完整的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特别是在担保物权部分,《民法典》推进了动产和权利的统一登记,并推进了担保物权的现代化。

总之,中国物权立法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moQkxX2NTsTubez8ZBjuEeZ19aKE9ye1CMYMu114eXkTFLdfcqNr5FtehL5HNt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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