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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只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也是特定的。《民法典》第205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依据该条规定,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一)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方面,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地位平等,适用相同的规则并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具有凌驾和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了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主要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等调整的,而财产关系则主要由物权编、合同编等调整。

(二)物权法主要调整有体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因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因无体物产生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主要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物权客体可以是无体物。例如,《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权利质押,这就是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情况。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有形和无形财产可以相互转化,如计算机软件因为储存于数据载体中而获得可把握的形式时,可以成为有体物。

(三)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1)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确认物权归属就是要界定产权、定分止争,这是保护各类物权人的权利的前提。因物的归属所产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因物权的设定而产生的关系,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种类等都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类型设定各类物权。二是因物权的转让产生的关系,物权的转让将导致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移转,导致原物权的相对消灭和新物权的产生。因此物权的转让也会发生归属的变化,此种关系也会受到物权法的调整。三是因为确认和保护物权而发生的关系。物权可能在归属上发生争议,一旦发生争议,物权法就要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确认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也是物权法的基本功能。

(2)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物的利用是指权利人对动产、不动产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如他物权的设定,因物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等。例如,所有权人为了有效利用其房屋的价值而将房屋转让,导致原所有权消灭,此种关系也受到物权法调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物的利用既包括债权性利用,也包括物权性利用,债权性利用如租赁、承揽等,主要受合同编调整,物权编仅调整部分物的利用关系。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关系,该定义彰显了物权法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定分止争与物尽其用。所谓定分止争,就是确立财产归属。物权法中确认财产的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基本前提。所谓物尽其用,就是在物权法的框架之内,通过各种物权制度促进物的效用的充分实现,如物权法关于他物权的规定,无论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制度,都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物权法就是通过确认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尤其是承认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明确各种物权的行使规则等,促进各种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物权法能否调整数据权益关系

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数字技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发展,数据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已经得到了广泛重视,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财富,是经济增长和价值创造的重要源泉,甚至有学者称其为“新石油(new oil)” [1]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数字财产以无体的信息内容和数字化载体为主要构成,不以物理存在特别是四至明晰的物理边界为前提。因此,无形性是数据财产的重要特点,这意味着在控制可能性和利用机会上都能够超越单一物理控制的束缚,从而改变了物理财产上的支配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打破了以物理财产为原型的传统排他性财产权规则。为了适应21世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需要,顺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虽然该条采取了引致性条文的表述,但实际上已在法律上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财产等权益予以保护。《民法典》第127条对数据权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宣示性的规定,宣告了数据权益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益类型。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受到《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规则的调整。《民法典》第127条虽然属于引致条款,为未来制定单行法保护数据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法律依据,但该条将数据置于“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也宣示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属性。既然数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益,那么其应当受到民法保护。且《民法典》第126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该条在规定民事权益的范围时,采用了开放性的规定,其也可以涵盖对数据的保护。

传统民法上,财产权采取“物必有体”、“物债二分”和“物必排他”的基本规则,面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已经显得捉襟见肘。毕竟,传统民法调整的主要是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而进入数字时代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融合所产生的关系,以及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同样成为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 笔者认为,从我国《民法典》规定来看,很难将数据财产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从文义解释来看,《民法典》第127条在规定数据等权益的保护时,并没有提到物权,而且该条在表述这些权益时,也没有提及物权的基本特征。

第二,从体系解释来看,《民法典》总则编是将第127条与物权保护的规定采取并列方式规定的,这也表明其并非物权的内容。

第三,数据是一种无形财产,与物权法调整有体物的特征并不符合,因此不能通过物权法来调整。数据产品总体上而言是一种财产,但其又具有特殊性,不宜简单地将其归于某一财产类型之中。 [2] 数据产品权益是将数据整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如果其具有独创性,可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其具有商业价值并且企业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如果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纳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如果不具备这些要件,也可以将其作为财产保护。数据产品从整体上看,具有财产的属性,但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益,难以受到物权法调整。因为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数字时代后,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已经不限于物理世界,而大量进入虚拟世界,物理世界开始与虚拟世界高度融合,在虚拟世界中产生的数据财产突破了物理世界的边界,应当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益,所以,不能完全以观察物理世界的方式观察数据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三、物权法的功能
(一)概述

所谓物权法的功能,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够发挥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物权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毫无疑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但是,作为专门调整物权的归属和利用的财产法律制度,物权法应具有其更独特的价值。

我国物权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第206条第1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是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的保障。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公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构成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一方面确定保护土地公有、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通过强化平等保护,对各类主体的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从而有效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为促进市场经济和公有制的结合,在不改变公有制的前提下,通过用益物权等制度,使土地资源进入市场。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民法典》物权编不仅强调对动的安全的保护,同时也强调对静的安全的保护。所谓静的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已经享有的既定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任意侵夺;所谓动的安全,是指法律对主体取得利益的行为加以保护。 郑玉波先生认为,静的安全主要由物权法来保障。罗马法上有“予发见予物时,予即回收”(Ubi meam rem invenio ibi vindico)原则,又有“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Nemo plus juris ad alium t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原则,均属于对静的安全的维护。 而动的安全则体现在动态的交易过程之中,因此主要通过合同法实现。静的安全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以定分止争,动的安全有利于加速流通,促进利用效率提升,增加财富增长。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过在现代民法之中,为了顺应交易日益频繁、复杂的趋势,动的安全普遍受到更多的关注。物权法不仅关注静的安全,也关注动的安全。物权法不仅是确定权利归属规则的法,也同样通过公示权利的归属起到保障财产流通的作用。

(二)物权法的具体功能

物权法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发挥了确认产权等功能。这些功能涉及三方面,即物是谁的、怎么利用、在受到侵害以后怎么保护。换言之,是指确认产权、促进物尽其用、保护物权。因为物权的本质就在于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之侵害或干预。 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从而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概括来说,物权法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确认产权

物权法主要调整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关系,所以,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确认产权。商鞅在《商君书》中就曾举了一个非常精辟的例子对此加以说明:“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早在《管子·七臣七主》中,就有“定分止争”的用法,即“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只有通过确认产权,明确物的归属,才能定分止争。定分的含义,就是要定名分,也就是确定归属。止争就是指只有在定名分之后,才能够防止纷争。由此可见,在我国古代法家学者看来,保护产权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只有明确财产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要避免丛林法则,就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们的安全,这首先需要确认财产的归属,即实现定分止争。“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侵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郭不关,邑无盗贼,鄙旅之人相让以财,狗彘吐菽粟于路,而无仇争之心”(《淮南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这就需要界定产权,为有效率地利用财产创造前提、奠定基础。《民法典》物权编通过界定产权、定分止争,不仅维护了财产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能够通过解决纠纷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在安定有序的财产秩序下,每个人尽其才智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和总财富也就会得到增加。因此也有人说,债法是“关系规范”(Beziehungsnormen),物权是“定分规范”(Zuordnungsnormen)

物权法确认产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公示(登记、交付)原则就是确认产权的基本规则。物权法就是要构建一整套物权的体系,规定各种物权的类型、内容和公示方法,并且对各种物权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这样,既可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可以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通过优先顺位等规则对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进行调整,这就是对各类物权的定分止争。二是物权法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确认各类主体所享有的他物权,在此基础上,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例如,关于小区车库、车位以及绿地等的归属等,在实践中常会引发诸多争议,物权法确认了这些财产的归属,有助于构建和谐小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权利。三是物权法规定了各种界定产权归属的规则,如添附规则、确认物权归属的规则、保护占有的规则,等等,在产权发生争议之后,通过这些规则清晰地界定产权,并保护各类物权。

2.物尽其用

所谓物尽其用,是指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来达到充分利用各种可用之物、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的目标。在现代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尤其是土地以及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远远不能适应人类不断增长的需要。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就是充分利用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物权法必然以促进物尽其用作为其基本任务。

现代物权法具有从“归属到利用”或“从所有到利用”的历史演变过程。因为定分止争只是提供了物尽其用的前提,却并未提供对物进行多层次有效利用的手段。支配本身并不能自然地使被支配对象发挥充分的效益。相反,任由权利人滥用利用和处分的权利甚至会破坏有序的人类共同生活。 在定分止争的功能已经获得实现之后,物权法的重心应当转换到如何使被主体支配的财物充分发挥效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有效增进人类的福祉。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独特作用。也就是说,物权法需要在充分发挥定分止争的重要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其促进物尽其用功能。

《民法典》物权编在确认产权的同时,始终贯彻了物尽其用的原则,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自由空间。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总结物权立法的经验,充分贯彻了物尽其用原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所有权的行使。《民法典》物权编修改区分所有权人的组织机构的决议程序,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根据效率原则,在坚持民主表决的前提下,应适当降低业主大会作出有效表决的门槛,避免难以及时作出决议,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二是用益物权的设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财产的利用能力的增强,利用财产的方法增加,这些都导致新的用益物权的产生。只要这些用益物权相互之间不产生冲突和矛盾,都可以为法律所承认。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发挥农地的经营效益。规定居住权制度,促进“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实现。通过该制度可以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并进一步促进公租房、社会福利房等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缓解住房紧张的现实困境,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并能充分发挥物尽其用的效果。三是物权编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扩大了担保客体的范围,承认更多的担保客体和担保方式,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

3.保护物权

物权编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物权,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物权,其实就是奠定法治的基础。物权法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的原则,即物权法通过一体确认国家、集体以及私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不仅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对各类财产实行一体确认、平等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从而有效地巩固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任何国家物权法都以维护其基本经济制度为其目的,所有权是反映所有制关系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所有权和整个物权制度,法律之所以要建立所有权和物权制度,首要的目的是维护所有制关系。在西方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是私有制,故而其物权法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西方国家物权法中的财产权,主要就是私有财产权,因此,其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私有制的保护。我国《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物权法也应当以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为首要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中设专章规定所有权制度,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设置了比较完备和明确的法律规范。物权编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对于各类财产所有权进行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物权编还专门规定了国有财产的保护制度。物权编完善了集体所有权制度,并进一步强化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编进一步完善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区分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有效地衔接了两种请求权的关系,全面保护各类物权。

总之,物权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具体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确认产权、促进物尽其用和保护物权,通过这些具体功能的发挥,也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1] Samuel Flender, Data is Not the New Oil, Towards New Data Sci(Feb.10,2015),https://towardsdatascience.com/data-is-not-thenew-oil-bdb31f61bc2d,last visited on Mar.17,2022.

[2] See Shyamkrishna Balganesh,“Quasi-Property-Like,But Not Quite Property”,160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889,(2012). RFAnmxtEvYUIla1IO47Kkl6HZ90fYYVS5DK8ubMhKIcrDuWisJJ0sCLLFd7YS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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