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始于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演变之迅速、来势之凶猛,颇似“泰山崩于前”,至今仍令人心惊。在应对危机、挽救金融机构的同时,人们始终在反思金融体系究竟出了什么问题。重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秩序以及实现此所必需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热点。一方面,在国际层面,在金融危机中诞生的G20峰会每次必强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并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了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在国家层面,在金融危机得到暂时平复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改革被更紧迫地提上各国的重要议程。2010年7月,美国率先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旨在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以清除导致当下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从而避免发生类似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拉开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
对金融危机发生史的勾勒仅仅描述了金融危机的现象形态。更为重要的是对金融危机发生逻辑的追索探寻,即为什么会发生金融危机、如何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学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金融危机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失灵。一般而言,这种市场失灵是由两种可能性导致的。一是市场不完全,某些市场缺失;二是市场不完善,市场存在摩擦。
就第一种可能性而言,如果市场可以出清,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中所有的交易行为,无论现期还是远期均可在当期发生,每种商品,无论现贷还是期贷均有一个相应的市场及对应价格,市场是完全的。这就是阿罗-德布鲁定理所描述的将资源配置推到极致的理想的完全市场。在这一理想的完全市场中,生产者可自动找到消费者,消费者可自动找到投资品。反映到金融市场上便是阿罗证券状态,风险可由市场参与者有效分担,从而并不需要金融机构存在。但是这一理想的完全市场状态因为需要由无限个市场构成,从而只在理论意义上存在。在现实经济中市场是不完全的,突出表现在经济外部性上。换言之,经济外部性的存在表明需要新的市场予以内部化。它既预示着市场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表明现实市场是不完全的。由于现实市场的这种不完全性,市场参与者不可能有效分担风险,从而决定了专门处置风险的金融机构具有存在的意义。事实上,金融机构正是力图通过包括存款在内的各种金融产品合约的完全性来对冲市场的不完全性。
就第二种可能性而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市场是无摩擦的:(1)所有个体可自由交易且无须支付任何成本;(2)无论个体交易多少单位资产均不存在交易成本;(3)个体间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4)不存在政府税收及其他,例如做空约束。然而,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无摩擦的市场也只在理论意义上存在。在现实经济中,使所有市场均无摩擦是不可能的,因为成本无限高。市场的摩擦性决定了专门利用其特殊技能以降低摩擦性的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事实上,金融机构一般都属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通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至少可以在某个方面发挥作用,例如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这种专门化构成了金融机构可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不同功能组织的基础。
按照经济学的理解,如果市场是完全的且无摩擦,则市场处于帕累托最优均衡状态。同理,在帕累托最优均衡有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是无危机发生的。然而,由于在现实经济中市场是不完全的且存在摩擦,市场发生失灵,尽管金融机构力图通过产品合约的完全性,即达到符合自然状态的产品合约,来对冲市场的不完全性,尽管金融机构力图通过自身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克服市场的摩擦性,但毕竟只能对冲或克服一部分。市场失灵因此是客观自然的。同理,金融市场并不是完全有效的。从理论上讲,虽然市场失灵及其导致的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危机,但引致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则毋庸置疑地客观存在着。金融危机由此产生。
金融危机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混乱甚至灾难。因此,预防并克服金融危机成为重要的经济社会问题。解决思路是,如果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造成的,那么就需要市场的外部力量即政府来纠正。解决方法是政府直接控制金融机构或通过制定规则进行监管。从这个角度看,金融危机的产生引发金融监管,而金融危机的演变又推动金融监管的深化和细化。
经济史表明,随着金融危机频现于经济生活,包括运行规则在内的金融制度设计和建设开始展开。首先是中央银行制度的萌生。所谓中央银行制度,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使高度分散的金融活动形成一个体系,中央银行的功能实际上是采用了保险学原理,即将分散的孤立发生的流动性风险集中起来并承诺用最终的流动性贷款为市场流动性提供保险,从而避免个别金融机构的无序活动所导致的偶发性银行危机;另一方面,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使中央银行肩负起稳定金融体系的责任,同时使中央银行具备了向各金融机构索取信息的权力,以及审查并决定发放再贷款的权力,而这些都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础要件。
1688年,世界上第一家中央银行——瑞典中央银行问世。随后,中央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普及,奠定了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而当时英国的经济最发达,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在18—19世纪出台的稳定金融的有效政策构成了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手段。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银行资本进行管制,即通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影响银行资产负债比,控制银行杠杆的高低;二是对银行流动性进行管制,即通过再贴现率、准备金率等调整市场流动性。研究表明,在中央银行制度下,个别金融机构的无序活动所导致的银行业恐慌发生率大大降低。1870—1933年,欧洲很少发生银行危机。金德尔伯格认为这是英格兰银行的中央银行业务经营及有效调整贴现率的能力所致,并且伦敦金融中心的稳定造就了欧洲大陆的金融稳定。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二次科技革命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发展,资本市场开始兴起。这次科技革命不仅是技术的突破,而且是工业中心的转移,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科技和工业中心,因而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最为突出。这时,金融市场不再仅仅是信贷市场,从而银行危机和资本市场危机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然而,在当时的美国,中央银行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从而也没有相适应的监管措施。根据美国在1863年出台并在1864年修订的《国家银行法案》,虽然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体系,但该法案给予的权力有限。尤其是1864年的修订,银行被限制在单一地理位置上,期望通过地域分割来阻断金融风险的传递。从比较经济的角度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央银行制度不完善,在欧洲银行危机发生率降低的同时,美国却在1873年、1884年、1893年和1907年爆发了银行危机,而且都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崩盘。后来,威尔逊等人1990年的研究回顾了这段历史,发现在当时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有很好的联通性,表现为股票、债权和商业票据的回报率在银行危机时期很低,其波动率峰值出现在恐慌发生后的2~7个月内。
在危机面前,美国不得不在1914年引入中央银行制度,建立联邦储备体系。但是,美联储的最初组织方式同英格兰银行等传统的中央银行不同,它采用的是一个地区性的组织架构,决策权力分散在地区性机构中,其中纽约联储权力最大。这种组织架构因过于分散而很难形成集中决策,从而也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事实上,1929—1933年的大萧条充分暴露了美联储组织架构的缺陷以及由此形成的监管缺失。痛定思痛,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势在必行。1933年美国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引入了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形成了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立,并为切断两者间的联通性而采用分业监管的体制。这是第一次将金融监管权力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开创了以规范和标准为基础的第三方独立金融监管体制。与此相适应,1935年的银行法则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力并改变了其运作方式,使其成为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专门机构。由此,在大萧条背景下出台的两个法案共同塑造了美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并且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的政府职能是分离的,构成了当代政府管理金融的基本框架,形成了美国金融模式。这种模式有别于当时欧洲集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于一身,金融机构可以混业经营的传统金融模式。
美国金融模式问世后,就开始了欧美各自模式孰优孰劣的争论。反对者称市场机制具有自动调节的功能,从而金融市场亦有风险配置的功能。美国模式人为地割裂了金融市场,限制了混业经营,不仅降低了规模效益,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损失了市场效率,不利于经济活力的发挥;赞成者称金融危机的根源是市场失灵,是市场失灵造成金融风险的系统性累积,而纠正市场失灵从而避免金融危机的手段只能是政府的外部干预。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像“上帝”那样无所不知,即不能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切断各个市场之间的联系,从而阻断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传递。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虽然会降低规模效益、损失市场效率而不是最优的选择,但却是面对现实不得不为之的无奈之举。
几十年来,关于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形成的文献浩如烟海。但仔细观察会发现万变不离其宗,争论的焦点仍集中于金融机构能否识别风险并有效控制,即金融市场是否为有效的。特别是在当代条件下,随着电子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实时的风险监控可以实现,从而能够有力地克服识别风险的困难,而金融工程技术的日臻完善又使风险控制水平大幅提高,放松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的呼声日益高涨。理由是在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大大提高,亦即市场有效性提高的条件下,已无必要强调政府的外部干预。放松监管成为新的潮流。
正是在这一潮流的推动下,美国于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即《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放宽了对混业经营的管制。还于2000年出台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指出场外衍生品交易不需要监管。于是,美国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开始业务的合并重组,金融控股公司陆续出现,并且跨越国界经营,成为全能、全方位、全球的金融巨无霸,成为当下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市场尽管在进步,但依然存在失灵,只不过失灵出现在别处。于是,监管者为监管放松所误。痛定再思痛,改革金融监管又成为全球的新潮流。
金融危机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百年未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则催生前所未有的金融监管改革。
与以往发生的金融危机相比,2008年金融危机具有新的特征:
第一,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杠杆被无以复加地使用,并穿透各个市场。风险在各个市场间传递的同时不断放大,风险的累积导致了“系统性崩溃”。这集中体现在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这一基础金融产品的衍生化过程中。
住房抵押贷款是1929—1933年大萧条后大规模涌现的金融产品。其经济学意义在于为了提高当期“有效需求”,需要透支未来消费能力。换言之,通过寅吃卯粮,扩大家庭负债来支持当期消费,从而避免生产过剩式经济危机。从金融学的角度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拉长了资产负债的期限,从而使两者不匹配的风险加大。为了防范风险,金融机构通常使用三种手段:其一是首付。其意义是防范自愿性违约风险,首付款比例越高,自愿性违约概率越低,反之亦然。其二是收入确认。其意义是防范非自愿性违约风险,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的未来收入能力,以此来确保还款来源。其三是房产抵押。其意义是当首付和收入确认两道防线仍不能避免违约时,无论是自愿性的还是非自愿性的,通过没收作为抵押品的房产来覆盖风险。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是20世纪末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与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相比,其鲜明的特点是不需要支付首付,不需要进行收入确认,即“零首付”“零文件”。这意味着这种产品自动放弃了防止自愿性和非自愿性违约这两道防线,从而埋下了一粒只要有风吹草动便会扰乱金融机构既定的资产负债期限的种子,使两者不匹配的风险加大。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突出表现是流动性短缺。为了缓解这一问题,金融机构既可通过同业拆借,也可通过再贴现等手段向中央银行申请流动性。但如果流动性长期偏紧而又欲回避中央银行,可利用一种新的补充流动性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在住房抵押贷款领域,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打包并于资本市场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能提前变现,从而回收流动性并支持新一轮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又因丰厚的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收入而获得稳定的回报。两相情愿使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扩大,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占较大比重。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也因此有机会加入这一市场。
在风险可以转移、担保且基础资产风险特征消失的情况下,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成为无风险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激发了各类投资者首先是金融机构投资者的购买热情。这就使得另一种金融创新——包括结构性投资载体(SIV)在内的各种特殊目的机构(SPV)被广泛使用。SPV使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进行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经营,而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表外业务大行其道,金融杠杆进一步提高,于是进入一个恶性循环,资金追逐资产,利润的驱动力推动了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又扩大了盈利空间,雪球越滚越大,金融创新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成为一种自我实现、自我循环的虚拟经济。
这里,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金融风险源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虽然可以转移、分散,但不确定就是不确定,风险是不会被消灭的。提高的金融杠杆虽然有助于金融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但只是在金融体系内转移和分散,并因此积累成为系统性风险,并可能触发系统性的大崩溃。为避免灾难性的系统性崩溃,降低杠杆使其远离临界状态成为现实的选择。
(2)与此同时,为遏制风险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传递,需要对各个市场进行必要的隔离,重申分业原则的严肃性,即“沃尔克法则”的实施是有必要的。
(3)某些金融创新成为金融杠杆提高的必要条件。其中主要有三方面:资产证券化,CDO和CDS,包括SIV在内的SPV。它们构成特别的风险点,从而成为监管的重点。
(4)某些貌似非金融机构的组织,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养老基金、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乃至个人投资者,是传统监管的盲点。但它们从事的金融活动又构成金融杠杆提高的充分条件。因此,应将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5)某些金融产品,如以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工具杠杆过高,并在杠杆提高的过程中模糊甚至扭曲了其风险特征,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加以限制。
第二,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资产价格泡沫,尤其是房地产价格泡沫破裂所导致的恐慌性去杠杆。而美联储为刺激经济繁荣所长期奉行的低利率政策及宽松的房地产政策则是助纣为虐。
这里,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金融市场存在着“羊群效应”,即多重自我验证均衡。在多重自我验证中,有可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均衡:合意均衡和不合意均衡。合意均衡是指如果每个人都相信不存在挤兑,他们也就不急于变现,也就不会出现高流动性冲击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不合意均衡则是指如果每个人都相信存在挤兑,就会出现恐慌性变现,则金融危机必然发生。于是,对预期即信心的管理十分重要。在平时要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力图使市场透明;一旦发生危机,必须全力救助,拖延只会造成更大的灾祸。
(2)经济是包含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大系统,经济政策不可以偏概全。如果一味地用低利率政策来助力经济盲目增长,则会使金融资产泡沫变大。同理,金融资产泡沫破灭后,为拯救金融机构而一味地向市场补充流动性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也是不可持续的。反映在金融监管上,定位应是“宏观审慎监管”。
(3)为了达到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中央银行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换言之,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只有在监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信息,只有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宏观经济政策才能做到审慎。这不仅需要重新梳理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的功能并重新分工,更为重要的是要设法把资产价格变动纳入货币政策的考虑范畴。
(4)大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具有清算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因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的倒闭会引发连锁反应,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对此需要特别留意。一方面应将场外交易全部纳入中央登记系统,使其透明化,从而削弱金融体系对这些机构清算支付功能的依赖;另一方面应针对大的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的监管标准并认真实施。
第三,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的,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紧密相关,与全球经济失衡密切相关。
冷战结束后的这一轮经济全球化,既是市场经济体制扩展到全球的过程,也是工业化的发展方式(全球生产力布局)扩展到全球的过程。由于体制模式和发展方式的全球一致性,使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的自由贸易体制向深度发展,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又造就了金融的一体化。从更深层次来看,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国际分工优势充分展现的过程,全球经济亦逐渐分化为三个板块。
理论上,在国际资本流动出现新变化的经济全球化时代,需要一整套反映这一现实世界经济变化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机制。但遗憾的是跨国金融监管的缺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国监管标准的不一致性,使金融机构的跨国跨市场套利活动变得肆无忌惮,在加速泡沫形成和发展的同时,将金融风险传播于全世界,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
这里,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为防止跨国套利活动的危害,跨国监管实属有必要。这不仅需要制定全球统一的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会计标准,而且需要实现金融监管指引标准的全球一致性。应首先就重要者,如资本充足率、分业还是混业、衍生工具的使用等达成共识、形成标准。各国加强协调并切实加以执行。
(2)改革全球治理机制,首先是改造传统的全球治理机构。传统的全球治理机构,如IMF等都是以二战后初期形成的世界经济格局为基础,并未反映世界经济格局中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的现实,其治理框架和机制是不健全的,并因此使其无力应对金融危机。只有尊重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全球治理机构才能改善其功能,增强其协调能力。
金融监管是操作。不仅需要具体的规范和实施细则,而且需要功能强大和执行有力的监管机构。唯此,才能将金融监管改革落到实处。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改革在国际和国家两个层次上同时展开:
在国际层次,改革主要集中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金融危机缔造了G20峰会。2008年11月G20在华盛顿召开首次峰会,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任务。随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又相继召开了四次峰会,分别就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原则、监管组织的调整、监管的具体手段展开了讨论,形成了一系列国际共识,并以宣言的形式公布于世。这些宣言构成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2008年11月的华盛顿峰会认为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同时包括:在宏观层面上,各国缺乏协调,结构改革不充分导致全球经济失衡;在微观层面上,市场参与者过度追逐高收益,缺乏风险评估和未能履行相应责任。加上不健全的风险管理行为和日益复杂且不透明的金融产品,共同导致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峰会要求,要实现全球金融有效监管,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需要改革。
2009年4月的伦敦峰会重组了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将金融稳定论坛改造成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包括G20及部分其他国家的央行行长和财长,世界银行、IMF、国际清算银行、欧洲央行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者。这样,金融稳定理事会成为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协调机构。
2009年9月的匹兹堡峰会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方向,并为各项改革设立了大致的时间表。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在2010年底前就银行监管规则的制定达成共识。根据峰会要求,2010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强化国际标准遵守的框架》。在此框架下,各国承诺在实施国际标准的同时,接受IMF和世界银行每五年一次的金融行业评估,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主体性评估及同行评估,并公布这些评估报告。
2010年6月的多伦多峰会回顾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再次明确了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及实施改革的四大支柱:
第一,强有力的监管框架。峰会肯定了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12月以《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为名的改革方案。在该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资本基础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其中,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扩大风险覆盖范围,提高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的资本标准。提高杠杆率与风险资本补充要求,提高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从而在为金融机构杠杆率累计值确定底线的同时控制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方案还提出了两个全球流动性比率标准,即覆盖30天的流动性比率和长期的结构性比率。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推进改革的时间表:2010年上半年进行影响评估,2010年下半年在评估的基础上审议最低资本水平。标准的校准工作要于2010年底前完成,但考虑到全球经济复苏情况设定实施过渡期为两年,即在2012年底前开始实施。
第二,高效的监管。峰会同意通过增加透明度措施并对对冲基金、评级机构和衍生品场外交易进行国际协调监管。峰会强调达成单一的全球会计标准的重要性,要求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在金融衍生品方面,2010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一个由支付清算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组,计划在2012年底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场内化,即必须通过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通过中央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与此同时,峰会授权金融稳定理事会在IMF的支持下就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在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能和资源方面提出建议,并在2010年10月G20首尔峰会上汇报。
第三,清算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峰会提出要设计出一揽子措施来重组或清算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而不必由纳税人来承担费用。峰会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为政府的救助行动做出公平的贡献。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议,并在2010年10月G20首尔峰会上汇报。
第四,全球评估和同行审查。峰会强调支持IMF和世界银行对金融行业的评估计划,承诺支持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监管下的强有力而透明的同行审查。与此同时,通过对避税天堂的全面透明评估来解决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盲点问题。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重点方向,例如一些针对性的附加审慎性监管要求,如追加资本和流动性、限制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事实上,IMF在2010年提出了针对跨境金融机构加强国际协调的框架,并在G20首尔峰会上报告。此外,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改革也在加速。2010年10月底,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风险与业绩相挂钩的薪酬方案报告。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工具成为重点。当时,可用于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已在广泛的讨论中。其中主要有:关于周期性资本缓存和系统重要性机构追加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讨论;关于降低杠杆率及可供监管机构用于衡量系统性风险手段的讨论;关于改善宏观审慎性分析信息基础的讨论。这些讨论会影响监管制度的框架,从而影响监管机构职能的调整和重组。
在国家层次,改革主要集中于对引发金融危机的各种系统性风险的梳理和清除。其中美国是金融危机的发源地,痛楚最深,因而改革进行得最快。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就提出了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提案。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经历了提案、众议院立法、参议院立法、参众两院协调等四个阶段,最终于2010年7月由奥巴马总统颁布实施。该法案号称反映了美国从政府到国会、从经济界到法律界对当下金融危机的全面反思,从而成为1929—1933年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也是各国出台最早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意图除尽早推动美国国内金融监管改革外,还试图引领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因而具有某种预示意义,颇受关注。
该法案名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共有14章、2000多页,内容十分广泛。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事无巨细,大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小到抵押贷款的发放,各种衍生品的交易和信用评级都被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在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实施监管、限制金融机构自营业务和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问题上力度颇大。在制定监管规范的同时,监管机构的功能也做了调整。美联储被赋予了更大的监管权限:(1)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2)取消美联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联合监管,改由美联储独立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3)进一步扩大美联储在加强系统性支付、交易和清算上的能力和权力。(4)修订美联储紧急放贷的权限,以增强其应对危机的能力。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机构产生了重大影响,最甚者莫过于以分业经营著称的“沃尔克法则”的运用。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机构无不跨市场经营。以投资银行为例,高盛、摩根士丹利、美林等大金融机构的固定收益和货币产品部门净收入通常占全部净收入的60%以上。如果全面且迅速地贯彻“沃尔克法则”,打击将是十分沉重的。这也是招致金融机构反对的原因。虽然最终经过妥协,在自营业务方面,允许银行对对冲和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但对对冲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且银行对对冲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3%,并允许有宽限期以有利于银行逐步退出,从而部分缓解了冲突。接下来,金融机构业务结构的调整是巨大的。而随着这一调整的进行,分业经营的市场格局再现在当时是可预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