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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房子加了配偶名,真的一人一半吗?

“虽然是他婚前买的房子,但结婚后只要加上我的名字,我就有一半。”这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但真的是这样吗?

一个男人,婚前有3套房子,都是全款买的,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女人,叫做大美,又大又美,很符合男人的审美,男人要与大美结婚。大美说:“你这么财华横溢,想必也不会小气。我一弱女子,无非想要点安全感,你能给我安全感吗?”男人说:“放心吧,我以后肯定会好好保护你、呵护你、爱护你,不会让你受委屈。”女人愕然:“我他妈说的是这个意思吗?!”男人困惑:“那是什么意思呢?”女人直截了当地说:“房本上给我加名!”男人毫不犹豫地说:“可以!”于是,男人和女人顺利地结婚了,从此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这是上集,上集完。

按照我们的套路,他们是不可能一直幸福下去的,必然会产生纠纷。好,我们看下集。

幸福的时光总是短暂的,他们的婚姻出现了裂痕。女人嫌男人只知道工作不顾家,不带孩子不爱她,所有家务自己做,感觉自己受冷落。时不时长叹一句:“哎,终究还是一个人扛下了所有”;男人嫌女人不愿工作想在家,吵架就会回娘家,莫名其妙发脾气,总感觉自己不容易。时不时长叹一句:“哎,终究还是错付了”。

两人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后来,两人冷静下来,觉得应该各退一步,给对方空间,于是做出了一个共同的决定——离婚。

但房子的问题谈不拢,女方认为,房子虽然是男方婚前买的,但加了我的名字,我就有一半,且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我应该多分,我应该取得3套房的60%;男方当然不同意了,男方认为房子是我婚前买的,因为政策的原因,所以才加上女方的名字,加名不是我的本意,我并不想赠与女方房产,所以我不同意分割。

那么,你支持女方的主张还是男方的主张呢?

一审法院是怎么判的呢?酌情确定妻子可分得25%的份额,丈夫可分得75%的份额。为什么会这么判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综合判定,女方25%,男方75%。

这个判决女方当然不同意啊,女人心想:“我当初可是大美啊,又大又美啊,现在年龄大了,也不美了,青春喂了白眼狼,我必须得分一半房。”于是,就上诉了,女人认为:“即便是男方一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了我的名字,那就是对我一半的赠与,我就应得一半。”但很遗憾的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虽然是个案,但绝不是少有的个案。我可以给大家一个个人观点:房子加名并不代表着一定一人一半,正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到双方出资的多少、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对生活的贡献、双方有无过错等综合情况作出判定,并不是机械地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说的具体的情况,就是刚才我们说的那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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