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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的全责,妻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情况,我们先看个案例。

2022年10月19日,王某驾驶小汽车将步行的孙某撞倒,孙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驾驶的小汽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的妻子陈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按理说,由保险公司赔偿就得了,但是孙某却起诉要求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起诉王某和保险公司没毛病,疑问就是能不能起诉陈某,也就是王某的妻子,她是小汽车的登记所有人,她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不属于运营车辆,并无证据证实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运营经济利益,车辆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陈某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无法认定陈某对于涉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陈某对于涉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侵权人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其配偶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肇事司机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此情况下其配偶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其实解决这个焦点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有过错。

二是如果车辆登记所有人没有过错,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个问题,如果车辆登记所有人有过错,那当然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怎么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比如车子刹车不好使,靠老公脚刹的,结果鞋底磨没了,也没刹住。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比如知道老公的驾照已经被吊销了,结果还让老公开车。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比如和老公一起出去吃饭,明知道老公喝了酒,还让老公开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是兜底条款,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和老公一边开车一边车震的,老公同时开两辆车,那注意力能集中吗?出了问题,老婆有过错。

回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汽车的登记所有人陈某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陈某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个问题,夫妻中的一方开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有观点认为,交通事故侵权之债通常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为什么呢?根据法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看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如果王某驾驶车辆为运营车辆,比如拉货的小汽车,其运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自家用的小汽车,并不属于运营车辆,虽然家用车辆用于家庭成员工作生活需要,给家庭成员带来方便,但这种便利不直观反映为金钱利益,因而不属于运营利益。

由此可见,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家庭用车造成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那仍可以作为共同债务,比如家庭的用车但是开网约车,那么造成的损失仍可以做为共同债务。

当然了,这种观点是存在争议的,认识并不统一。因为《民法典》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并没有提到夫妻一方侵权形成的债务的处理问题。

有人说,既然车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因车侵权产生的债务当然是共同债务了。不能这么简单理解,比如你家养一条狗,狗把人咬了,那么产生的债务当然是你们的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如果你老公扛着狗到处咬人,那你觉得让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你会愿意吗?

关于夫妻中一方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还需要法律和实践进一步明确。

本案法院认为,王某的妻子陈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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