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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把房子给你一半,你就高兴?

如果你老公和你约定把房子给你一半,你高兴吗?

你肯定会说,高兴。那我只能说,你高兴的有点太早了。

换个问题,结婚之后,你老公为了表示对你的爱,想给你点东西,要么是价值上百万的祖传的戒指,要么是价值几百万的房子的一半,但房子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给你加名,但可以给你写一个约定,约定房子你占有一半。那么你选择前者还是后者呢?

这不是一道脑筋急转弯,也不是一道数学题,而是实实在在的一道法律题。

换成法律语言是这样的: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也就是虽然你老公跟你约定房子你有一半,但如果将来他后悔了,能不能反悔的问题,如果能反悔,撤销赠与,那房子跟你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了;如果不能反悔撤销,那你就还有一半。

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有个回答。是这么说的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民法典》赠与合同一章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看到了吗?只要没有变更登记,就可以撤销赠与。所以,不加名你的份额是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此时你应该选择接受祖传的戒指,因为戒指是动产,一旦转移,赠与就完成了,就归你了。但房子的约定并不会让你一定获得份额,房子这东西比较特殊,一定要办理产权登记。当然了,有的法院可能把这种约定理解为是夫妻财产约定,但即便如此,这种约定也存在法律定性上的不确定性,也不能给你确切的保障。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收听、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 9/49A6MLTGdLkxtGyufZb0QD3rompB6kJ3OpovWr7XAHmyPwLvoo2dh6vW+4q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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