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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类消费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今天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分享一个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陈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18日,陈某(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拟在五年的授信期间内连续向陈某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0000元的授信额度,用于陈某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费,包括装修、购车、结婚、旅游、教育及大额耐用品消费等。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某自2018年8月至9月,共计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900元,某银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某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未依约还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尚欠贷款本金29990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诉讼中,某银行称上述《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某、孙某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某不予认可。孙某辩称,其与陈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2月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本人并未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对相应贷款情况亦不知晓;陈某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核实,陈某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某名下。

用学习过的知识来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包括事前和事后追认,即“共债共签”制度;二是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如因吃穿用度、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家庭成员医疗等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将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那个这个案子中,陈某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最高债权额合同》系陈某个人签署,诉争贷款亦系陈某个人申请并发放至陈某指定账户,相应债权凭证中并无孙某签字认可,孙某个人亦未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最高债权额合同》虽载明相应贷款用途仅限于个人及家庭消费,但根据现有资金流向情况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实际用于陈某与孙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某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29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实银行应该加强风控,如果银行的风控就是一个人就可以放贷,那大家想想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可以干什么?

一个人借贷,暗地里另一个人享受、转移了,后来离婚了,其实就相当于转移了贷款的财产,最后两个人已离婚,一方当老赖了,另一方什么都不影响还有钱了,两个人还住在一起生活,只有银行成为纯纯的“大冤种”了,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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