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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被执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可不行!

在执行实务中,配偶一方被执行,会涉及到另一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能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

第二,如果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第三,是否必须“先析产再执行”?

第四,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救济?

第一个问题:能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

结论是:执行依据仅确定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得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以往执行实务中,对于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能否审查确定债务性质、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地方法院做法各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条的精神,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另行通过其他程序确定(比如另行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有违“审执分离”原则。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如果判决已经判明相应债务属于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应当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执行。在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如认为相应债务是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被执行人配偶同时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在不追加的前提下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结论是:在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在实务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之财产;

第二、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第三,即便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也应当对是否系被执行人之配偶、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否采取查封等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第四,执行法院如果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配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否必须“先析产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但实务中,如果共有人未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也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先析产再执行”呢?

我的理解是,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而不是先给被执行人析产,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提起析产诉讼就提起析产诉讼。

第四个问题: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相应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救济?

结论是: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总结

第一,如果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在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第三,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第四,被执行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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