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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恋七年的女友重病,男子退婚并要求退还20万彩礼

先给大家来个灵魂一问,如果你是男性,和你相恋7年的女友患上了慢性肾衰竭五期,可能难以治愈,并有可能无法生育,你还会跟她结婚吗?如果你是女性,和你相恋7年的男友,患上了慢性肾衰竭五期,可能难以治愈,并有可能无法生育,你还会跟他结婚吗?是不是震耳欲聋的沉默,上天的残忍就是就是考验人性,人性的残忍就是难以承受考验。

湖南湘潭中院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例,大壮与小美于2016年12月相识恋爱,并于2022年2月订婚,大壮家给了彩礼共20万元,2023年5月,小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五期。

大壮及家人因担心小美患病难以治愈,并有可能无法生育,为此要求取消婚约,并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但小美父母认为女儿没有过错,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大壮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彩礼。

你理解大壮和他家人的做法吗?

理不理解先放一边,你觉得彩礼应该返还吗?

我们调用一下以前分享过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大壮和小美只是订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小美就应该将彩礼全部返还。是这样吗?不是这样的。因为这个案例中大壮和小美已经相恋7年,已经有同居的状态了,那么就不能完全机械地适用这个条文了。对于这种婚前已经同居或者生育的情况,最高院又有别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鉴于此条,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大壮与被告小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恋爱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订婚前双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开支,现原告大壮因被告小美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而单方解除婚约,小美并无过错,且目前小美急需肾脏移植手术,需支付高额医疗费。虽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的扶助义务,但根据双方的感情基础、恋爱时间,大壮应当在经济上对小美的治疗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长、女方患病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还彩礼礼金20万元的45%,即9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被告当场按判决结果退还大壮彩礼金9万元。

可以说,法院的判决兼顾了法、理、情,于法有据,于理可依,于情可通。一个好的判决结果,一定是要兼顾法、理、情的,有的判决只看到了法,而且是过于机械地适用法,往往会造成人民群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有些判决把情放在了第一位,把法放在了最后,让人感到法的严肃性不够,判决的过于随意,这些判决都不是一个好的判决。法官的专业度固然重要,但法官的人生阅历、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对人民群众的情感,往往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往往会决定判决的质量。

这里补充一个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这一条解决了婚前和婚后彩礼纠纷中的原被告问题,婚前的彩礼纠纷,原被告可以是男方女双及其父母,婚后的彩礼纠纷,原被告是夫妻双方。

法律知识讲完了,人生的问题无限个。你能理解大壮及家人的做法吗?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收听、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 d2yENAgxApuS0IsXm+Dz3AVgCBlUGdD2rtkiRNVeQ8vx6eomPtoQ0O2hgw8Epv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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