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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贷款20万元去世,银行起诉其丈夫和女儿还款,怎么办?

话说在神秘的东方,有个地方叫山东威海。山东威海有位女子,不知何故,急需用钱。于是她来到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看该女子气质不凡,而且已婚,老公也不来签字,也不是购房购车,遂不同意贷款。

但天无绝人之路,该女子灵机一动,计上心来,该女子决定采用信用贷方式借钱,此种方式不需2人签字。银行核实其信用情况,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给出了相应的额度,该女子成功借到20万元。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谁能想到,该女子借款2个月后,因意外去世。银行得此噩耗,赶紧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该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借款。

该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还未从生死离别的痛苦之中脱离出来,又陷入了债务清偿的惊愕之中。他们声称并不知道此笔借款,表示拒绝偿还,于是银行起诉,相见于法院,勿忘于江湖。

故事听得再多,也是别人的人生,但故事听得多了,增长的是自己的智慧。问题来了,这笔20万元的借款,该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用不用偿还呢?

欲知答案如何,需解两个焦点。一,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作为遗产债务怎么偿还?

第一个问题,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上涉及到是不是的判断问题,要有依据,要有判断的方法论,不能凭感觉,要是凭感觉,那就成了《宰相刘罗锅》片尾曲里的歌词一样了,“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是也不是。”

法律上判断是不是一般用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简单来说,大前提是法律法规,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裁判的结果。

我们先搬出大前提,涉及到夫妻债务的,那就是《民法典》第1064条了。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们再看小前提,即案件事实。该女子借款20万元,老公没有签字,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女子的老公对此笔借款进行了追认。银行也不能证明这笔钱是用于他们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他们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笔债务属于该女子的个人债务。

既然是个人债务,就由该女子个人偿还,但她已经跟这个世界告别了。那怎么办呢?只能用她的遗产来偿还。

第二个问题,作为遗产债务,怎么偿还?

说到遗产债务,大脑中的海马体应该告诉你,是《民法典》第1161条。如果你的海马体一动都没动,平静得像个熟睡的孩子,那么,我要告诉你,醒醒吧阿祖,关注我一下,学习《民法典》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短捷说。本案中,该女子的丈夫继承了遗产,该女子的女儿放弃了继承遗产。故法院判令该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该女子的女儿对此笔借款不负偿还义务。

对银行而言,有惊无险,因为如果该女子没有遗产或者遗产不够清偿,那么银行就会面临这个损失。

其实,为防范借款人意外去世的风险,在民间借贷中已经有人做了风险防范的尝试。有的人会让借款人买一份意外险,然后受益人设定为债权人,如果在借贷期间,债务人意外去世,那么债权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果然,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 0fCldzNGLiSrw4XSVUTLMoidlwNRKGAxmjsN9N4s/f+P0A9RRpxJ8eB36Zd/xh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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