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肖某婚后共同购买客车一辆,后二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双方协议离婚期间,丈夫肖某擅自将前述客车卖与第三人,并将所获价款72000元据为己有。事后妻子何某多次与肖某协商要求分割卖车价款,肖某故意避而不见,何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客车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何某同意,擅自变卖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小客车,严重损害了何某的财产利益,故依法判决肖某支付何某客车分割款4万元。
大家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允许分割是基本原则,而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分割是例外,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情况下,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应支持,除非具有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的行为就属于第一种情形,所以即便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也是可以分割财产的。实践中,第二种情形也不少见,所以还有要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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