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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婚前有财产约定就安全了?不一定哦!

我之前讲过婚姻期间财产遭到执行的问题,有的粉丝就有点慌了,说那我结婚之前做个财产约定行不行,是不是就安全了?并不必然哈。给大家看个案例。

小美经朋友介绍与大壮相识、相恋,婚前,小美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小美所有,与大壮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大壮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大壮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小美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小美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小美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小美、大壮共同共有。此外,在小美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小美与大壮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美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

如果房子被执行了,那么小美可以找大壮行使相关的权利。

这小美啊,当初不该把房本的名字改为两个人啊。

婚姻风险多,我来给你说,权益要守护,建议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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