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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和前妻生的儿子,有效吗?

我们知道,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的小三儿,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违背公序良俗,这种法律“棒打鸳鸯”不支持真爱的事情大家已经听过很多了,只恨爱情来得太晚,那如果将婚内财产赠与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呢?赠与行为有效吗?我们来看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6年,李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李先生的名下有两套房产,2023年7月,张女士发现李先生将这两套房产都以赠与的方式过户到了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名下。现在这处房产虽然是李先生婚前购置的,但最初只交了首付款,贷款都是二婚后偿还的。张女士认为自己的财产受到了侵犯,将父子俩一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先生已经有离婚的打算,他认为房子在自己名下,本来也是要给和前妻生的儿子,将来离婚会涉及财产分割,所以趁没离婚赶紧过户给了儿子。

法官表示,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并且登记一方名下的,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可以基于双方的约定或者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房产还属于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还款和婚后增值的部分。这部分如果非因生活需要进行处置的,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就会产生无效的后果。

因调解不成,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李先生恢复之前的房产登记。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之前我们说过,将婚内的财产赠与婚外的小三儿,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那赠与给自己的亲生儿子不违背公序良俗啊,那怎么还是无效的呢?因为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个平等处理权局限在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那有人会说了,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两方都有份,为何赠与合同是全部无效呢?为什么不是部分无效呢?比如这个案件中,李先生愿意将自己的部分赠与,那怎么就不行呢?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曾经做过解答。此书中的观点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赠与合同是全部无效的,待离婚分割完了,愿意赠与谁就赠与谁,但离婚内不能整体赠与而主张赠与合同一半有效,因为虽然是共有,但是份额并没有明确,因为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并不必然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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