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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离婚损害赔偿?学完法律不再彷徨!

“老公外面有人了,离婚能不能要损害赔偿?”“老公在婚姻中与小三生了孩子,能不能要损害赔偿?”“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能不能要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这事儿,我们再说一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们分别解释一下各项。

(1)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因为人家也不傻,不会再去结婚登记的。有的人金屋藏娇,那算不算重婚呢?不算。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那可以算。但问题是人家不以夫妻名义生活,那可能只能算同居,甚至连同居都算不上。那什么是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呢?

(2)与他人同居。法律上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一是与婚外异性,如果老公弯了,和婚外的同性居住在一起了,那算同居吗?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算;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什么是以夫妻名义?主要指的是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也以夫妻名义从事社会活动,但很少有人这么干。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某些案件的审判要旨,婚前同居在一起的情侣,也可以算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他们也能彼此间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什么是“虐待”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和老公吵架,偶尔动一次手,给老公一个大嘴巴,那不构成虐待,但打老公打上瘾了,一天不打心难受,有事没事打两下,关键老公挺害怕,他一点也不享受,那么构成虐待。什么是遗弃呢?遗弃,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个人认为,遗弃的行为得使被遗弃者处于生存的紧迫危险之中,否则不算遗弃,比如一对小年轻生了孩子,孩子的父亲自己都养活不了,养孩子就更没信心了,就跑了,联系不到了,那么这种也是拒绝抚养年幼的孩子的行为,但难以算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如何认定“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典型的情形有两种:

1.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期间和第三者怀孕了,那么算“重大过错”,其实这一条适用于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只不过男方犯这个错误的情况明显会多于女方。(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2.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这也是“重大过错”,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也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理论上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但在实际中,一般都局限在“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会结合所在地区的情况、当地高院是否有指导意见、同类案件的审判标准等因素而自行把握,具体要考虑到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太高,大多数案件支持赔偿数额在10万元之内。

此外,还有一点要注意,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能互相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丈夫在婚姻期间与红颜知己生了孩子,妻子在婚姻期间与白马王子同居生活,妻子说”你生孩子的行为伤害值明显高于我,我请求损害赔偿”,这明显不行,或者丈夫与婚外人生了两个孩子,妻子与婚外人生了一个孩子,妻子说“你比我多生一个,我请求多一个孩子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不行的。夫妻本是同林鸟,法律只保护好鸟,如果两方都不是啥好鸟,那就一拍两散各自飞,损害赔偿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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