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面有人了,离婚能不能要损害赔偿?”“老公在婚姻中与小三生了孩子,能不能要损害赔偿?”“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能不能要损害赔偿?”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这事儿,我们再说一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们分别解释一下各项。
(1)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因为人家也不傻,不会再去结婚登记的。有的人金屋藏娇,那算不算重婚呢?不算。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那可以算。但问题是人家不以夫妻名义生活,那可能只能算同居,甚至连同居都算不上。那什么是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呢?
(2)与他人同居。法律上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一是与婚外异性,如果老公弯了,和婚外的同性居住在一起了,那算同居吗?按照法律的规定,不算;二是不以夫妻名义,什么是以夫妻名义?主要指的是周围的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也以夫妻名义从事社会活动,但很少有人这么干。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某些案件的审判要旨,婚前同居在一起的情侣,也可以算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他们也能彼此间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什么是“虐待”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和老公吵架,偶尔动一次手,给老公一个大嘴巴,那不构成虐待,但打老公打上瘾了,一天不打心难受,有事没事打两下,关键老公挺害怕,他一点也不享受,那么构成虐待。什么是遗弃呢?遗弃,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个人认为,遗弃的行为得使被遗弃者处于生存的紧迫危险之中,否则不算遗弃,比如一对小年轻生了孩子,孩子的父亲自己都养活不了,养孩子就更没信心了,就跑了,联系不到了,那么这种也是拒绝抚养年幼的孩子的行为,但难以算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如何认定“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典型的情形有两种:
1.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期间和第三者怀孕了,那么算“重大过错”,其实这一条适用于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只不过男方犯这个错误的情况明显会多于女方。(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2.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这也是“重大过错”,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也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理论上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的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
但在实际中,一般都局限在“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会结合所在地区的情况、当地高院是否有指导意见、同类案件的审判标准等因素而自行把握,具体要考虑到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太高,大多数案件支持赔偿数额在10万元之内。
此外,还有一点要注意,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不能互相请求损害赔偿。比如丈夫在婚姻期间与红颜知己生了孩子,妻子在婚姻期间与白马王子同居生活,妻子说”你生孩子的行为伤害值明显高于我,我请求损害赔偿”,这明显不行,或者丈夫与婚外人生了两个孩子,妻子与婚外人生了一个孩子,妻子说“你比我多生一个,我请求多一个孩子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不行的。夫妻本是同林鸟,法律只保护好鸟,如果两方都不是啥好鸟,那就一拍两散各自飞,损害赔偿要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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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Ta负责,婚后的你要不要还?
两个笑话:
1.一个女生问她的朋友:“你为啥跟你对象结婚啊?我看他长得也不如彭于晏啊。”朋友答:“他婚前对我可好了,我想去哪玩就带我去哪玩,我想要啥就给我买啥,花钱贼大方。”女生问:“那现在呢?”朋友答:“现在啊,现在一起还债呢……”
2.一个男生问他的朋友:“你运气咋这么好呢?相亲认识个这么肤白貌美、温柔体贴、知书达理的姑娘结婚呢?”朋友答:“是挺好,结了婚我才知道,她婚前还欠50万的外债呢,我现在天天下班后开网约车挣钱给她还债,是鬼迷心窍了也好,是爱的无可救药也好,结了婚就不再重要,这就是爱的代价,这是多么痛的领悟。”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大家回想一下,是不是规定在《民法典》第1064条?没错,就是这一条,真棒!《民法典》第1064条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法条说的是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但是大家会发现,法条表述的都是婚姻关系期间。那如果婚前欠的债,结婚后是不是共同债务呢?如果你说婚前欠的债当然是个人债务,那就太武断了。
直接给结论,一方婚前欠的债务,是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得有个条件,就是婚前所欠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张三婚房装修没钱,从你这儿借了10万元,后来结了婚,不还钱,你就可以主张这么债务作为张三两口子的共同债务,如果张三死扛,说我一人做事一人当,管我要,跟我老婆无关,那这时还得由债权人你证明债务人张三借的钱用于了装修新房。
那你怎么证明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里面说,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包括: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情形等。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但大家知道,债权人其实并不好证明,毕竟人家是两口子,夫妻同心,其利断金,证明不了,你就伤心。那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里面说,
在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其一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即,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处理。
当然了,如果不加限制,结婚后的配偶就很容易背负债务,那对结婚的人也不友好,更不敢结婚了。所以,刚才说的防止两种倾向的第二个倾向就提到了这个问题。
即,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婚前所欠债务,能否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实务观点。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该有的规则还是要有,不过相信大家也用不着这些,因为我相信,大家都——
婚姻幸福乐无边,
携手共度笑开颜。
一个敢信一个骗,
爱情长存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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