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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生育权问题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了,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赔偿吗?如果男方和女方签订了“生育契约”,约定女方如果擅自中止妊娠,要赔偿给男方钱,会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男方不想生育,但女方坚持生育,又怎么处理呢?

第一个问题,男方想要孩子,但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了,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赔偿吗?

比如说,男方单十八十八代单传,特别想要一个孩子,没有重男轻女,男孩女孩都行,就想要一个孩子,好把祖传绝学打麻将稳赢不输三十二手和抽盲盒每次必中七十二绝学传承下去,祖传绝学不外传。

老婆开始怀不上,单十八就到处求仙问药,各种尝试。有心人天不负,老婆终于怀孕了,但老婆并不十分高兴,回想一下两人的过往,总结一下两人的现在,畅想一下两人的未来,最终,下了一个狠心的决定,这个孩子不要了。

那么男方可以起诉女方要损害赔偿吗?不能。那么男方可以起诉离婚吗?可以。

法条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为什么不能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呢?这个法条背后的含义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中阐释道:

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优先于男方的生育决定权。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方承担,女性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甚至从更广维度观察,女性还要为生育行为付出包括但不限于入职、升迁、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代价。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女方权益的特殊保护,是司法公正的要求,符合立法本意,从更深远的层面看,也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生育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这就是为什么不支持男方损害赔偿的原因。

第二个问题,如果男方和女方签订了“生育契约”,约定女方如果擅自中止妊娠,要赔偿给男方钱,会有法律效力吗?

例如,单十八和老婆签订了“生育契约”,约定如果女方擅自中止妊娠要赔偿给男方10万元,如果女方顺利生下来,男方给女方20万元。后来女方还是擅自中止妊娠了,那么单十八能起诉请求女方赔偿吗?

关于审批实践中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契约”效力的问题,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均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生育契约,则女方无故不履行约定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比较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夫妻婚后一直没有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构成双方事实上的生育契约关系,女方无故擅自中止妊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契约,女方对生育的决定权都应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涉及生育权行使限制的约定,因违反前述该权利性质而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也就是说,单十八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第三个问题,如果男方不想生育,但女方坚持生育,又怎么处理呢?

比如,单十八苦练祖传绝学打麻将稳赢不输三十二手和抽盲盒每次必中七十二绝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成长。后来,单十八的老婆不愿意了,感觉这日子没法过了,家里钱都被单十八输光了,还欠了一屁股的债,家里唯一的财产就是一堆盲盒,还都基本上都是同一款,也难以变现。老婆苦劝单十八改过,但单十八却越挫越勇,表示不到楼兰终不还,麻将盲盒都得玩,有朝一日功练成,平房换楼住省城。

后来单十八的老婆提出了离婚,单十八说,你若要走,我不会留,勉强的婚姻也不会太久。但单十八的老婆说,我已经怀孕了,单十八说,千万不要生下来,我现在还不能成为一个好父亲,因为我的祖传绝学还没有练成,我不想耽误了练功,也不想孩子缺少爱,所以这个孩子你别要了,我补偿给你10万块钱外加我限量版的盲盒。女方同意了,双方顺利协议离婚。

女方拿到补偿款后,又反悔了,又生下了孩子,那么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

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生育的子女丈夫可以不尽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此种观点欠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置的规定。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也就是单十八仍然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那么,通过刚才的论述我们延伸出一个问题,如果男方不想要孩子,在性关系中,每次都采取了避孕措施,但女方为了要孩子,每次都偷偷地扎破了,最终怀孕了。那么此时,女方执意生育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义务吗?答案是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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