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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我想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人想问的。如果对这个问题感兴趣,那肯定是对婚姻风险有一定认识,那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谈谈这个问题,不扯那些男女性别大战,男女拳师武林大会啊。

在某音上,有一个网红感很强的教授,他不是法学教授,但说了一个法律问题,他说有个妹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要结婚了,结婚前想和对方签一个过错条款,规定谁出轨了谁赔对方100万元,问法院是否支持这样的条款。这个教授很自信地回答说法院是支持这种条款的,因为这属于用合同形式来保护婚内的忠诚义务,这是公序良俗的合法利益,所以用合同约束它是没有问题的。还说19年有个类似的案例,一个男的出轨了,净身出户了,房子孩子存款都给女方了,但因为之前签订了谁出轨谁赔对方100万的忠诚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男方赔付女方20万。

因为他是网红嘛,所以这个视频的点赞量有2.5万之多,1000多条评论,近1500条转发。如果他说的是不严谨的,那么也将影响了很多人。我在评论区表达了一下不同的观点,但被忽视了,也没有人赞同我的观点,连怼我的人都没有,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很多人只是愿意从情感上去评判婚姻,不愿意从法律上去探索事实的答案。

所谓的忠诚协议,一般也指的是“净身出户”协议,就是婚姻关系期间,谁要是出轨了,就净身出户,所有的钱都归无过错方之类的协议。

其实这种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但并无定论。最高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就讨论过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负责起草的最高院的法官们难以定夺。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但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了逆转,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最后,这一条也被删除了,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啥都没说,不表态。后来《民法典》和最新的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对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现在仍然没有定论。

这种“忠诚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不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查阅了一些案例,目前我得出的结论是,这种“忠诚协议”部分法院支持,部分法院不支持,但我看到的案例中绝大多数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支持这种“忠诚协议”的法院一般认为“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应有效。

例如,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在阐述说理部分,就认可了这种忠诚协议,原文是“本院认为,首先,程某于2017年1月28日签署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保证书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不支持这种忠诚协议的法院一般认为,这种协议应属道德情感范畴,不应该赋予法律效力。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审理的再审案件中,就持有这种观点。

一审认定事实中,有这么一段“王某与申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男女双方于2017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将位于顺义区×镇×村×街×号登记在申某名下的房产:北正房和东西厢房进行平均分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每人各占一半,夫妻双方不得私自对房产进行处置。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申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二审法院虽然没有对此进行再次阐述,但是维持了原判,也就间接地认同了这个观点。

大家觉得哪种观点更有道理呢?我想说的是,各位亲爱的女性朋友,如果你要一份保障,这种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可能并不能完全给你保障,忠诚协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夫妻财产协议是可以的,应该往这儿下功夫,做好婚内的财产规划。

总结一下我的结论,这种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没有明确,也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我看到的案例中,绝大多数法院是不支持的。一般法院会认为“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也尊重,但如果不愿履行,法院也不会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学法以明智,懂法以护己,一起学法律,怎能少了你。希望大家订阅、收听、转发我的专辑,普法路上,有我,有你。 ZLHPTNcLqrgpRBDkAQWhmdGPmu3/bYiE+TKMQQqcl8uMzkPhgLqK9CdWCHnOxl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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