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新婚夫妇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后房子归谁?
答案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情况不同。今天说个案例,大家来当一把法官,来个“清官能断家务事”,看看结果如何?
案例是这样的。
男方李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27日,以女方孙某的名义买了房,为什么是孙某的名义呢?因为孙某是地产置业公司的员工,买房有员工优惠价。但买房的首付款20万元是男方李某的母亲出的,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地产置业公司支付的。
2018年9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的还贷是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吵啊吵,吵得整个小区晚上都睡不着,小区所有业主都希望他们俩离婚。民众的意志不可违,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李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29万元。女方孙某主张房子归她,男方李某主张房子归自己。各位法官,你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已经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经常争吵、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案涉的房产由女方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
李某当然不服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
首先,上诉人李某主张首付款是其母亲汇款支付,被上诉人孙某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孙某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李某母亲支付。
其次,上诉人李某主张剩余房款由其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孙某亦对此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孙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本案中,李某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李某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自己偿还。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一、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房屋升值率/2);三、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李某偿还。
二审法院完全改判了,和你的想法是一致的吗?其实二审法院认定的情形和我们讲过的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情形是一样的。只不过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往往是用自己的名字购房,而本案中,婚前购房是用女方的名字,但首付款是男方的母亲出的钱,对这笔钱的性质认定又是个关键,法院认为是对男方的赠与,本案中,也体现了法院主要看钱的来源,不能仅仅看名字的这样的审判思路。
关于父母给子女的出资的性质如何定性,是这类案件的关键。
我说说本案中法官的观点。通常情况下,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在子女结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结合本案,李某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亲的出资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在分割房产时,李某母亲的出资就依法属于李某个人。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判决离婚后剩余的房贷,一般情况是房产判给谁就由谁来负担。
现在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废止了,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怎么规定的呢?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简单来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出的资,算赠与自己孩子的,在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出的资,算赠与给小两口的。
当然了,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情况还很多,法院对此的理解也没有高度统一,那怎么办呢?我们只能不断的看案例,不断的关注审判动态,不断的学习,心中要有个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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