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必知点1:保险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Akl98vZygj/xRg8J0CfGqfyuPUNqIlivMG8sc55e0ibCh3HZbYUu9Qig4O2Py+P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