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系李某芳子女。2014年4月,李某芳在A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一份,保险金额24万元。2018年9月李某芳自杀死亡。2018年11月,经公证处公证,张某1、张某2的祖父张某3作为其监护人,并办理李某芳的社会保险等事宜。2018年12月,A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理赔,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及利息,理由是认为李某芳是杀害其丈夫张某后自杀,系犯罪行为,属于免责条款,不予赔偿保险金。鉴于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被保险人李某芳在合同成立二年后自杀,A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A保险公司要想以李某芳系故意犯罪后自杀为由而属于责任免除的,需提供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
C.张某1、张某2是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D.张某1、张某2作为诉讼主体适格,由其祖父张某3代理
试题答案:ABD
本题根据司法案例改编,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案例全文(案例号:(2020)内04民终5661号)。
对于被保险人身故是否是犯罪行为导致,各地法院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还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判,不能单单以警方的记录或者意见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二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
B.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解散
C.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户的保险合同要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D.接受保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试题答案:CD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保险行业必然会被问及到的问题,所以保险从业人员要了解,同时也要做好这方面的客户教育。
《保险法》第89条、第92条是重点条文,最好能够背诵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