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提点试题

孟某福无儿无女无配偶,与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孟某福生前于2017年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某大病保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9年孟某福在医院住院治疗,史某甲为孟某福垫付住院医疗费6万元。2019年6月30日,史某甲书写《遗嘱》一份,并交由孟某福签字。《遗嘱》记载:“孟某福生前在A保险公司购买的大病保险归史某甲所有,补偿史某甲为孟某福生病期间所花的一切费用。”此《遗嘱》内容已告知了A保险公司。鉴于此,以下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孟某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故不产生变更身故受益人的法律效果

B.孟某福的《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已被A保险公司知晓,故产生变更身故受益人的效果

C.孟某福的《遗嘱》虽已被A保险公司知晓,但A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故不产生变更身故受益人的效果

D.孟某福的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指的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视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试题答案:B

本题根据司法案例改编,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案例全文(案例号:(2020)吉01民终5388号)。

当然,对于受益人变更的理解,司法实务中并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并不罕见,这道题仅作为一个参考。 MkAVbvVnjBYyMI0Cqjmlh4XrAjuKBNS+6QNCA4iTQ15QwdSUuu5rFyQMY6fEJyyx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