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吴某豪之父,彭某是吴某豪之母。2016年6月30日,吴某豪在A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吴某豪,生存受益人为吴某豪、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2019年4月30日,吴某豪向谭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20年5月1日归还本息。2019年6月27日,吴某豪猝死,吴某、彭某作为吴某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鉴于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吴某豪购买的保险身故受益人写的是“法定”,应视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
B.吴某豪购买的保险身故受益人写的是“法定”,应视为明确指定了受益人
C.本案中,吴某豪的身故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应该清偿对谭某的借款
D.本案中,吴某豪的身故保险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不用清偿对谭某的借款
试题答案:BD
本题根据司法案例改编,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案例全文(案例号:(2020)粤03民终23676号)
保险金是否作为遗产,是否要清偿被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这是保险实务中的“亮点”。对于是否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我们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这样才能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