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m9W2RbXZMhF+FZBfVOJEe/6K4BTb1DoW83KDlfjQu4nT4LQPmI2axXh7W7uZ4174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