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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投保人是企业主如何规避企业风险?

有的保险从业者问:“客户是企业主,担心企业的风险波及到客户的个人财产,买保险能不能进行相应的隔离?”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企业的风险会不会波及企业主个人。如果波及,那买啥都不能避免,如果不波及,那买啥也都无所谓。

企业的风险会不会波及企业主自身呢?这就说来话长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主的权利和风险都不一样。最常见的提问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人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不会波及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是对一般情况的理解,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有很多,常见的有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股东出资不到位。

出资不到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股东出资没有达到法定的出资标准。现在注册公司,除了特定的行业外,都是认缴制,设立公司时钱可以出得少少的,注册资本可以弄得高高的,显得很气派、很有实力的样子,这是有法律风险的。

比如,张三和李四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大宝剑有限责任公司”,但注册资本写的是1000万元,还有800万元的资金没有认缴完。后来大宝剑有限责任公司欠了技师培训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的债务,但公司的账上总共才200万元,那么不够偿还的部分,张三和李四作为股东需要偿还吗?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2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注册公司的时候,要量力而行,就像那句名言说的:有多大屁股穿多大裤衩,别装×。

第二种情况,股东抽逃出资。

例如,张三和李四成立了“空手套白狼有限责任公司”,每人出资100万元,后来通过与大宝剑有限责任公司做关联交易,把公司的财产全部转移到大宝剑公司,造成了空手套白狼公司成为空壳,再后来空手套白狼公司的债权人起诉,胜诉后申请执行。张三和李四就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要对空手套白狼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5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做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通过不合理交易将资产输送给股东的其他控股公司。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

第三种情况,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例如,张三和李四经营的大宝剑公司干不下去了,破产了。破产就要清算,然后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但是清算的时候张三没有告诉公司的债权人王五,后来王五起诉张三赔偿损失,可不可以呢?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种情况,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例如,张三感觉每次和李四开公司都没有好结果,于是张三决定自己干。张三自掏腰包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二宝剑公司,但张三不懂经营,导致账目混乱,缺钱了就从公司拿。后来公司欠债了,债权人王五起诉张三,诉求张三承担二宝剑公司的债务,张三说我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债务由公司偿还,与我这个股东无关。那么,是这样吗?不是。

《公司法》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不是很容易。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有意识地避免这个“尴尬”。

第五种情况,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没有意外,张三开的二宝剑公司也倒闭了。每次开公司失败,张三的老婆张三太都对张三责备埋怨。于是,张三把他老婆张三太拉上,一起开公司,成立了鸳鸯剑公司,股东是张三和张三太。张三太认为这家公司既然是他们两口子开的,就是家里的,于是时不时就把公司的财产拿出来补贴家用,公司缺钱时也拿家里的钱填补。公司成立5年后,公司负债100万元。债权人王五起诉张三和张三太,要他们对鸳鸯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吗?可以的。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像这种“夫妻店”,致使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的,就是典型的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哪些情况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独立,但实际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的。

知道哪些情况下股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才能对客户进行风险提醒,才能体现保险从业者的专业度,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而不是万事皆可买保险,买完保险就避险。

如果客户担心这个风险,那么客户可以在企业状况良好时,将个人财产转给他人,由他人购买保险,进行风险隔离。当然,由他人购买保险要注意投保人去世保单作为遗产分割的风险,也要注意投保人将保单据为己有的风险。因此,由他人投保时,要有相关的协议,防范相应的风险。 nuC7xT7fhhJ8TGAYUbS8X/eiDR3ke1amAw9LD6fC4hcKGcRBp7Hvmx6kgY2smm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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