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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死亡保单是否作为遗产处理?

“投保人购买了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后来投保人去世了,那么保单是遗产吗?”

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保险从业者都问过。也有人问过我,我说算作遗产。紧接着对方问:“那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啊。”我无奈地抖了个机灵:“假如,小明生前有一袋大米,后来小明去世了,那么这袋大米是不是小明的遗产呢?肯定是的。那么法律有没有明确说大米是遗产呢?肯定没有。那么法律有没有规定大米可以作为遗产呢?肯定是有的。”

说得直白些,很多保险从业者缺乏法律的基础知识,导致遇到问题时只想解决这个问题本身,只想得到一个答案,但如果没有理论思考,那以后遇到问题时又会不知如何分析。

小明的大米是可以作为遗产的,为什么呢?

因为《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大米是不是小明个人的呢?是的;大米是不是合法的呢?是的;大米是不是财产呢?是的;大米有没有不得继承的“禁令”呢?没有。所以,小明的大米可以作为小明的遗产。

同理可得,保单也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因为保单是投保人买的,是投保人个人的,也是合法的,也是财产,也没有禁止继承的“禁令”,所以当投保人去世,保单可以作为遗产。准确地说,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的遗产。

投保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遗产,那么投保人去世,由谁来“分钱”呢?

如果你回答说由投保人的继承人“分钱”,那你就草率了。这是个“挖坑”题。

第一种情况,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遗产,由投保人的继承人分得。

例如,投保人是张三,被保险人是张三的儿子张小三,身故受益人是张三。张三去世,不产生保险金,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张三的遗产,由张三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种情况,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去世,不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问题,直接产生保险金,保险金归保单的受益人所有。

例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张三,身故受益人是张三的儿子张小三。张三去世,保单产生保险金,保险金归受益人张小三所有。保险金不作为张三的遗产,张三的其他继承人不能分得。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讲过了。

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况,都是以张三用个人财产购买保单为前提。如果张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遗产处理,由张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回到保险实务中,如何防范投保人去世保单的权属不确定的风险呢?

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

第一种方式,设置第二投保人。第二投保人,简单地理解就是投保人挂了,第二投保人顶上,解决的主要是期交保单在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后续缴费的问题,比如缴费期是5年,结果缴纳了2年,投保人就身故了,那么剩下3年的保费怎么办呢?由第二投保人来缴纳。第二投保人也不傻,有义务就得有权利,不能光让人家缴费不让人家享受缴费的好处,因此设置第二投保人的时候,一般都有保单实质权利归属第二投保人之类的表述,也就是第二投保人缴费时拥有了保单的实质权利,可以保单贷款,可以退保,也可在一定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这样就不会导致投保人身故保单被分割掉。

第二种方式,投保人设立遗嘱。如果投保人生前立有遗嘱,表明去世后保单的所有财产性权益都归受益人所有,那么投保人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归受益人所有,其他的继承人不能分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投保人的意愿。当然,投保人也可以设立遗嘱将保单的现金价值留给受益人以外的人,这是投保人的自由。

作为保险从业者,对于投保人年龄较大、缴费时间较长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保单,要适时地提醒投保人做相应的风险规划。

只要客户购买保单就大功告成,不想其他,这并没有真正地为客户着想。可能是责任心不够,不想做那么多;可能是专业度不够,不知道怎么做。

给保险从业者的建议是,结合保险实务,系统深入地学习《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夯实基础,厚积薄发。 yjuNprFWiz1bGX1hoH7T3wpT2B+bopWIlbtpAuckYlVIxdnhNGf7X85cdlY6X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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