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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兵器生产

兵器生产的起源很早。据史书记载:“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于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说明在传说中的轩辕之时,已经有了干戈之类的兵器。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军事上的需要,自春秋战国开始,特别是在秦汉时期,不仅兵器的品种增多,而且兵器生产的水平亦进入了新的阶段。

秦汉时期,兵器的种类,过去有人往往称之为“五兵”,而且对“五兵”的说法也颇为不一。如《汉书·吾丘寿王传》谓“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师古注曰:“五兵谓矛、戟、弓、剑、戈。”《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官教以五兵”,师古注曰:“五兵谓弓矢、殳、矛、——戈、戟也。”《汉官仪》曰:“五兵;弓弩、戟、盾、刀剑、铠甲”等等。其实大量的文献考古资料表明,当时的兵器,并非只限于“五兵”,它远远超出了“五兵”的范围。若按其用途划分,至少可分为7大类22种。例如:

击刺兵器:戈、矛、戟、殳、枪、剑、匕首。

劈砍兵器:刀、剑、钺、斧。

远射兵器:弩、弓、矢。

投掷兵器:标枪。

锤击兵器:锤(椎)、锏、梃、杖等。

能攻可守的兵器:钩镶。

防护兵器:铠甲、盾牌。

有关这些武器形制、性能及其源流等问题,前辈学者已有论述。本文不拟重复。但要指出的是,当时生产何种形制和性能的兵器,都直接关系到军队实战的需要和当时物质基础及技术能力问题,故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1.兵器生产使用的主要特点

任何时候的兵器生产,都要依据当时的物质基础和军队实战需要,呈现出自己的特点。秦汉时期的兵器生产和先秦相比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这方面前人有过一些论述。这里根据文献、考古资料做些申论和补充。

其一,“铁兵器”的大量生产和使用。武器生产一般以生产力为基础,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在春秋以前,铜制造业较发达,冶铁技术比较落后,故主要使用铜制兵器。但战国之后,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大规模战争需要,各诸侯国发展冶铁技术,开始将原来的以铜兵器生产为主转向以铁兵器生产为主。当时楚国“宛巨铁钝,惨如蜂虿。”《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记秦昭王对范雎曰:“吾闻楚之铁剑利而倡优拙。夫铁剑利则士勇,倡优拙则思虑远。夫以远思虑而御勇士,吾恐楚之图秦也。夫物不是具,不可以应卒”。楚国的铁兵器生产和使用情况已经令秦国的统治者担忧了。《吕氏春秋·贵卒篇》说:中山国的力士,作战时穿铁甲,执铁杖,“所击无不碎,所冲无不陷”。说明连实力较弱的中山国的铁兵器生产和使用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况乎齐、赵、魏、燕等这些当时的强国。1965年河北易县燕下都44号墓出土战国时期的兵器19种95件,其中铁兵器6种62件,占出土兵器总数的65.26%;铁铜合制2种20件,占20.1%;铜兵器13件,仅占14.64%,说明铁兵器在一些冶铁业较发达的诸侯国有逐渐取代铜兵器的趋势。

秦统一中国之后,东方一些先进的冶铁中心,如楚的宛、韩的阳城、齐的临淄、燕的下都等相继被秦收管。秦“……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师古曰:……,官更夺盐铁之利。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失其资产,二十倍多于古也。”秦王朝官府控制冶铁业,将东方一些冶铁业主加以迁徙,调整生产布局,重点发展了临邛、宛等地的冶铁业。史载,蜀卓氏“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程郑,山东迁虏也,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铁冶为业。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陂池”。上述文献记载说明,秦王朝利用大一统权威,集中原各诸侯国冶铁优势,进一步促进了冶铁生产能力的提高,这无疑对当时的铁兵器生产又起到了促进作用。据《史记·留侯世家》记载:

良尝学礼淮阳,东见仓海君。得力士,为铁锥重百二十斤。

能生产120斤重的特种重型砸击铁兵器,说明秦朝时铁兵器生产能力已经很强了。西汉初期,各类优良的铁兵器相继出现。《汉书·晁错传》曰:

平陵相远,川谷居间,仰高临下,此弓弩之地也,短兵百不当一。两陈相近,平地浅草,可前可后,此长戟之地也,剑楯三不当一。萑苇竹箫,草木蒙茏,枝叶茂接,此矛鋋之地也,长戟二不当一。曲道相伏,险厄相薄,此剑楯之地也,弓弩三不当一。

剑戟相接,去就相薄,则匈奴之足弗能给也,此中国之长技也。

这些能在不同场合发挥优势的“弓弩、短兵、长戟、剑楯、矛鋋”等武器,之所以质量性能提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制造这些武器的材质发生了变化,即由铜变成了铁。因为铁兵器一般都比铜兵器要坚硬、锋利,器形也加重加大,故性能要优良得多。考古发现的实物也证明了这一点。满城汉墓出土的兵器中,有大量的铁剑、铁箭镞、铁铠甲片、铁戟和环首刀等,而且一般都是渗碳钢或低碳钢制成的。西汉长安武库所出的兵器,除少量青铜兵器外,绝大多数是刀、剑、戟、矛、斧、镞、铠甲等铁兵器,仅铁镞就达一千余件,进一步证明西汉铁兵器的生产与使用已经占主导地位。而且武器制造中的冶铁技术不断提高,开始向钢转化。东汉出土的武器多数都是以炒钢为原料,经过反复折叠锻打而成,如山东苍山出土的东汉永初六年五月丙午造州涑钢刀,全长111.5厘米,刀身宽3厘米,刀背厚1厘米;环首呈椭圆形,环内径2-3.5厘米;刀身饰有金错火焰纹。这种铁刀于广东徐闻、广州东郊沙河、云南晋宁石寨山以及日本奈良均有出土。其中广东徐闻东汉墓就出土了10件铁刀。东汉铁刀的装饰异常华美,河北定县四十三号东汉墓出土的铁刀长105厘米,刀身上饰有线条流畅的错金涡和流云图案,精美异常。此外,还有很多钢制的剑、戟、矛、斧、镞、铠甲等武器出土。

上述事实说明,当时因冶铁业的发展,秦汉时期各种性能良好的铁兵器已经普遍生产使用,并取代了铜兵器成为主要的实战兵器。

其二,大量生产和使用“弩”。秦汉时期弓向弩的转化,适应了箭镞杀伤命中效率提高的需要。何谓“弩”?《释名》曰:“弩,怒也,有势怒也。其柄曰臂,似人臂也。钩弦曰牙,似齿牙也。牙外曰郭,为牙之规郭也。下曰悬刀,其形然也。合名之曰机,言如机之巧也,亦言如门之枢机开合有节也。”春秋末年这种“弩”在吴、越等国就已存在。如《孙子·作战》篇曰:“甲冑矢弩,戟楯蔽橹”。同书《势》篇也曰:“势如弓弩,节如发机”。

战国时期,中原不少国家的军队以“弓弩为表,戟盾为里”。到汉代,伴随着铁兵器的广泛推行,铁箭镞杀伤力大大提高,“弩”的生产和使用就更加普遍了。这在文献中有不少记载,如:

常为大鲛鱼所苦……愿请善射与俱,见则以连弩射之。

羽大怒,伏弩射中汉王。汉王伤胸。

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

陵至浚稽山,与单于相直,骑可三万围陵军。军居两山间,以大车为营。陵引士出营外为陈,前行持戟盾,后行持弓弩……陵搏战攻之,千弩俱发,应弦而倒……陵军步斗树木间,复杀数千人,因发连弩射单。

诩令乃军中,使强弩勿发,而潜发小弩,羌以为矢力弱,不能至,并兵急攻。诩于是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发无不中,羌大震,退。

弦大木为弓,羽矛为矢,引机(弩机)发之,远者千余步。

考察出土的秦汉时的弩机资料,发现其不像上述刀剑戟多为铁制,仍多系铜制,其主要原因,我认为刀剑戟是刺杀性兵器,为保证其锋利和不易折断,使用钢铁制品非常必要,弩机用于引导发射箭镞,铜制足矣。但满城刘胜墓和长安城武库等汉代遗址中出土的箭镞因直接杀伤敌人,却与刀剑戟一样多为铁制。这进一步说明,保证战争需要,增强杀伤力,是促进兵器生产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或特点之一。比较出土的秦汉弩机与战国弩机还可发现,秦汉时为增加引导发射箭镞的力量,弩机件外增加了一个铜匣(称郭),这就增加了弩的强度。同时铜弩机上增加了带有刻度的望山,这可以说是现代枪支瞄准器的前身,提高了箭镞杀伤命中效率。

秦汉时期弩的改进和大量生产,虽然为步卒提供了良好的作战兵器,但弩的改进和大量生产并没有替代骑兵部队所使用的弓箭,因为弩笨重不便于装备骑兵部队,秦汉时期骑兵所用的远射兵器仍是弓箭。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兵器的生产和改进必须依据实战需要。但当时弓箭使用的箭镞基本上都是钢铁镞,杀伤力较先秦时极大增强。在前述河北满城发掘的中山靖王刘胜墓中,共出土有箭镞441枚,其中只有70枚是青铜镞,其余371枚都是钢铁制造的。刘胜死于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从而可以看出,正是在这期间,箭镞的材料发生了质的变化,新式的钢铁镞已能在数量上超过传统的青铜镞。同样可以表明这一变化的例证是,汉长安武库遗址发掘出铁镞一千余枚,但同时,出土的铜镞仅有一百余枚。较刘胜墓所代表的武帝元鼎时期,又有所发展。能用钢铁制造大量消耗的箭镞,反映出当时钢铁冶炼技术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及弓弩等远射兵器质量有较大的改进。到东汉时期,还发明使用了“毒箭”。即在箭矢上敷用毒药,以增强箭的效能。如明帝永平十八年(75年),北匈奴攻金浦城(今新疆孚远县),校尉耿恭“以毒药傅矢”,中矢者“视创皆沸”,大惊,遂遁去。

上述说明,在当时的战斗中,弓箭随着箭镞的不断改进,同弩一样仍然在被普遍使用,并发挥着一定的威力。

其四,铁制剑、刀、戟均加大加长。原因只能有两个:一是钢铁的质地较铜坚硬,加长加大有了可能。二是当时实战需要。春秋以后,步骑兵逐渐发展,战争正面近战格斗趋于激烈,在格斗中为了抢先刺杀敌人,需要有一定的攻击距离,为增强击刺能力,迫切需要增加剑、刀的长度。秦始皇陵出土的剑,全是长剑;汉代出土的铁剑一般通长1.1米左右,剑身长约1米。比湖北江陵望山一号墓出土的越王剑,全长55.7厘米要长一倍,比周剑20-40厘米、最短的只有17.5厘米加长更多。这种长剑攻击时,可凭借约60厘米的臂长和向前跨出约80厘米的步幅,攻击距离达2.5米左右。足以给持长兵器者造成威胁,完全符合实战要求。但是经过一定时期的战斗实践,发现剑虽有砍刺两种作用,但在砍杀效能和坚韧度上却不如刀。此后,刀逐渐随着战斗的需要代替了剑。这主要是因为汉王朝的强敌是善于骑射的北方匈奴部落,汉匈战争促使汉骑兵迅速发展,自汉武帝时起,骑兵逐渐成为汉军主要兵种。由于马的奔跑速度快,上下颠簸大,骑士持铁剑很难准确地刺中敌人要害,只好改用剑刃劈砍。这样,不仅剑锋的作用降到次要地位,剑身两侧边刃有一侧也显得多余;再则剑身因受双刃所限,一般较薄,用力劈砍容易折断。于是,一种厚背单刃以劈砍为主要功能的兵器——刀应运而生。前述山东苍山出土的“州湅”环首钢)就是明证。环首刀主要用于劈砍,不需要担心像剑一样因直刺怕用力过猛己手滑向双刃,故刀在握首与刃身之间没有像剑那样设格隔挡。这样刀的铸造工艺就比剑简单得多,且坚固耐用,适于大量生产,因而在汉代后期,不仅骑兵使用环首刀,就连步兵也装备了劈砍兵器刀。如《三国志·典韦传》说:典韦好持“大戟与长刀”。关羽所用的也是长刀,形如“偃月”,所以当事人往往称它为“偃月刀”黄今言等先生认为:此类长“步兵、骑兵皆可使用。”确实如此。除长刀外,长戟在秦汉时的制造和使用量也比较大。主要是因为戟集中了戈的勾啄与矛的击刺两种能力。为了在战争中更好更大地发挥兵器的效能,铁戟出现后,很快便装备于军队,成为武装力量强大的标志。史书中有许多关于使用戟的记载,如田肯贺上之言中有“持戟百万”;《后汉书·袁绍传》中有“长戟百万”;《三国志·张辽传》中说张辽“披甲持戟”猛攻孙权,吓得孙权退到一个高地上“以长戟自守”;同书《吕布传》说董卓“拔手戟掷布”;《典韦传》说典韦“好持大双戟……”,他所持戟“一双就八十斤”重。从地下出土的资料看,这时期戟的质量与长度超过前代,质地更加坚硬。在满城刘胜墓中发现了这样的两支长戟,分别长约2.26米和1.93米,经过现代技术分析,得知它是经过多次加热渗碳提炼而成的,并且还经过了淬火处理。与燕下都的铁戟相比,长度增加,工艺更加先进,戟锋愈为锋利。杭州古荡同期出土的一件铁戟,全长达2.5米。所以晁错在分析汉军长技时专门提到“长戟”,把它的用途总结到了理论的高度,说明长戟生产和使用非常普及。

其五,铁制“铠甲”等防御装备得到发展。为了防护敌方进攻性兵器的杀伤,当时出现了铁制“铠甲”等防御装备。先秦时防御装备通常使用的是皮质的冑、甲。然至秦汉时在强弩和铁兵器的进攻面前,这些皮冑、甲的作用就不大了。于是,为了适应作战需要的铁制冑、甲、盾应运而生。据秦始皇陵一、二号兵马俑坑试掘简报记载,出土的秦兵铠甲,计有七种形式。《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说:出土武士俑铠甲又分四种形式:有一般步卒俑穿的铠甲,有战车御手俑所穿的甲衣,有战车上将军俑穿的铠甲,有骑兵俑穿的铠甲等等,均似用皮革或金属制作。汉代的铁铠甲,在文献里称“甲”或“玄甲”。称“甲”的记载有:

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屯兵以卫酒泉。

莽恃府库之富,欲立威匈奴……募天下囚徒、丁男、甲卒三十万人,转输衣裘、兵器、粮食……穷追匈奴。

称“玄甲”的有:

骠骑将军自四年军后三年、元狩六年而卒。天子悼之,发属国玄甲军,陈自长安至茂陵,为冢象祁连山。

这种用穿玄甲的军队给战功卓著的大将军送葬,是当时很隆重的葬礼,东汉时也仍旧沿袭,《东观汉记》记载:“祭遵薨……乃赠将军,给侯印绶,遣校尉发骑士四百人披玄甲兜鍪兵车军陈送葬。”那么,“玄甲”是什么质料的铠甲呢?《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注引《正义》曰:“玄甲,铁甲也。”可能因为铁是黑色金属,所以铁铠就称为“玄甲”。在居延汉简中也有关铁铠的简文:

第十五燧长李严,铁鞮瞀二中毋絮今已装,铁铠二中毋絮今已装。

在陕西咸阳杨家湾西汉早期墓中,出土一批陶俑群,其中不少陶俑所披的是黑色模拟铁铠甲,有步兵的带披膊的扎甲,也有骑兵不带披膊的扎甲,还有制作精细的鱼鳞甲。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郊二十家子汉代遗址的清理工作中,出土了一领完整的西汉铁铠,由大型长方形扎甲片和中型圆角长方形甲片合编而成,铠高64厘米,约用648片甲片,总重量约1114克。前述满城汉墓和西汉长安武库遗址中也出土了大量铁铠甲片。除甲外,盾在当时也有较大的发展。盾是抵挡兵刃、石矢之用的。先秦时多为木络、犀盾和木盾。秦汉时的盾就基本上都为铁制了。如樊哙在鸿门宴上手里拿的就是铁盾。铁制铠甲、盾牌等装备的发展,在当时战争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六,发明了攻防兼备的“钩镶”。秦汉时的兵器除上述外,还生产了一种新型的兵器——钩镶。它是把钩和盾结合在一起的武器。据刘熙《释名》说:“钩镶,两头曰钩,中央曰镶,或推镶,或勾引”;是一种能攻可守的武器。它既可以用来钩推阻挡敌方的兵器,又可用来钩刺对方。考古工作者在四川成渝铁路沿线,发现了一种钩镶实物,铁质,长54厘米。在河南鹤壁市和洛阳涧西七里河东汉墓葬中,也发现了这种铁制的钩镶。它对付铁戟特别有效,铁戟有横出小枝,钩镶钩住小枝与胡连接处,不仅可以化解戟的攻势,还使敌戟无法迅速抽回,以利己兵乘机杀出。可见钩镶与刀剑配合,是克“戟”制胜的法宝。我认为钩镶可能就是针对铁戟而设计的。正如“有矛就有盾”一样,看来戟的大量生产与使用,是推动钩镶发明和生产使用的直接因素。

2.兵器生产的基础

秦汉兵器之所以能得到较大的发展,质量提高,并有许多创新,这与当时的生产力基础和技术水平及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等密切相关。

首先是得益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春秋以前,因物质生产发展水平较低,兵器生产主要使用青铜。秦汉大一统后,大力发展生产,使生产力水平极大地提高。特别是汉武帝时把冶铁业收归官营,在全国各地设置了铁官1动员了很多的人力、物力从事铁器生产,冶铁作坊遍布各地,生产设施规模巨大。解放以来,仅在河南一省就已发现汉代冶铁遗址15处,面积最大者达12万平方米,说明当时冶铁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前明显提高。这些都为当时兵器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钢铁剑、刀、戟、弓、弩、镞、钩镶等的改进与发明,就是在这样的生产力基础上才得以实现的。

其次是受惠于冶铁技术的进步。戟的产生直至大量生产并装备于军队,就是一个依据冶铁技术发展为基础,而不断改进和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从有关出土的文物和有关文献中可以得到证实。在发掘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时,曾发现一件把戈和矛联装在一个木柄上的铜兵器,可以说是后来戟的雏形。发掘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戟与藁城发现的商代戈、矛联装戟不同,是用青铜铸成的一个整体。既然戟兼具戈、矛优点,军队作战肯定是需要的,为何当时未有大量生产和装备军队,显然是因铜质戟还达不到战斗性能要求。秦汉时期,“戟改为钢铁制造,不但质地变了,形状也随之有了变化。钢铁质坚而有韧性,不像青铜那样质脆易折,因而戟刺成为窄长尖锐的形状,垂直伸出侧旁的刺,也不再像原来的戈那样宽肥有脊,而是和前刺铸在一起、并像前刺一样的窄长尖锐”。生产简便,且比戈、矛单独使用杀伤效能要高。故秦汉时冶铁技术的进步,才使得满足军队战争需要的戟的大量生产和使用真正成为可能。前述出土的铁剑、铁箭镞,铁铠甲片、铁戟和环首刀等大量的兵器,一般都是渗碳钢或低碳钢制成的。山东苍山出土的东汉永初六年的环首钢刀、徐州出土的东汉建初二年钢剑等铁兵器,经过鉴定是以炒钢为原料,经过反复折叠锻打而成的,说明“百炼钢”制造兵器的技术在东汉时期已进入了成熟阶段。这与东汉时期,发明了“水排”鼓风技术和冶炼已用煤炭作燃料有极大的关系。用水力代替以前用人力、马力鼓风的方法,费力少而功效大,生产力水平发生质的飞跃。用“水排”鼓风和用煤炭作燃料大大地增强了冶铁炉的火力,提高了炉温。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渗碳制钢和百炼钢技术的蓬勃发展,为钢铁兵器的生产、改进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再次,官府对兵器制造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完善的生产制度做保证。

一是计划周密。兵器生产总计划由中央政府下达到各生产机构,再由各生产机构落实到具体生产部门,工师们按下达的产品种类、数量指标组织具体生产。其数量、种类是严格控制的,不得擅改。《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曰:

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

即非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丞各罚二甲。秦律赀甲重于赀盾,赀二甲是很重的物质处罚。《秦律杂抄》另一条文还规定:

赋岁红(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

即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若有丢失或数量不足,有关负责人也要受罚。同简《金布律》也强调:

工献输官者,皆深以其年计之。

即年终上交产品时,必须按年产量上报记账,以便对年度产量进行考核。未按计划完成者,有关吏员和工师是要受处罚的。可见其生产计划的周密程度有法律作保证。

二是责任制明确。通过“物勒工铭”制度来明确兵器生产的责任和保证兵器生产的质量。当时的兵器生产和其他官府手工业生产一样,是由多系统、部门,进行的。当时不仅中央的考试、尚方造兵器,而且各郡国的工官也造兵器;甚至武库令也兼有部分制造兵器的任务。但无论由谁生产制造兵器,均必须绝对负责,在兵器上标明主持人、生产单位、工师和直接生产者等。如秦俑坑出土的0710号青铜戟铭文:

七年相邦吕不韦造,寺工周、丞义、工竞。

中央机构生产的兵器如此,地方郡国工官制造的兵器也有铭文记载:

永元八年,河东铜官所造四五白马十石东郡白马郭任弩一石直入千。

河内工官七千四百十甲;上党武库戟。

表明各郡和武库所制兵器也要“物勒工铭”,以明责任。

上述的相邦、寺工(或少府工室、属邦工室、诏吏)、武库、丞、工等,它们都是主造兵器的官署机构。其中的寺工某,如寺工周是寺工程师周的简称。寺工不仅是机构名,也是官职名,寺工是兵器的主造者,其身份是工师,为工官之长,丞大约是工师的副手,协助指导生产。

《吕氏春秋·孟冬季》云:

工师效功,陈祭器,按度程。

物勒工铭,以考其诚;工有不当,以行其罪,以究其情。郑玄注:“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工致”。

可见,兵器“物勒工铭”制度是为了检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度。工致为上、为诚;不当、不合格,必须认真彻底追查和处罚。这实际上也就是对生产质量进行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所以《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要求:

公甲兵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漆久之,其或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这对于落实生产责任制、提高兵器生产质量,无疑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三是生产工艺规范。对兵器生产的规格有明确规定。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载:

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

也就是说,生产同类兵器,其大小、长短和宽度必须一致,实行标准化生产,以便相互通用。这从秦俑一号坑出土的兵器可以得到证明,该坑出土的部分铜弩机部件,规格、大小基本一致,表明当时可以互换通用。又秦兵马俑三号坑出土30件殳;均为圆筒形,长10.5厘米,正径2.8厘米,深8.9厘米,壁厚0.3厘米,30件均匀如一,同一殳每个殳柄都可安装,互抉性很强。《睡虎地秦匡竹简·工律》还曰:

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程”就是规格,计账时,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分门别类。可见,对兵器生产的规格和对生产出来的不同规格产品的登记保管都有严格的要求。

总之,秦汉时期兵器生产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适应了当时军队作战需要。 u6ggxaAJ3Wyg1pJjg/EF6mN3UHsO40rVi0lllf+mzC4J1EaYjG33IKfkyUFoHo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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