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的军事制度,是构成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受一定的政治制度支配的。秦代的军制是和秦代的政治、经济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统一六国的战争一结束,秦王政便立即着手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封建王朝。他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确立各项基本政策和制度,不断巩固和加强自己的统治。
在政治上,首先确立的就是至高无上的皇权。战国及其以前,最高统治者一般都自称为“王”,嬴政认为自己完成了统一天下的大业,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王”的称号不足以表示其特殊的尊贵,遂把古代传说中最受人崇敬的三皇五帝的称号合而为一,号称“皇帝”。并规定:只有皇帝才能自称“朕”;只有皇帝的印章才能用玉雕刻,称为“玺”;皇帝的“命”和“令”分别称为“制”(意谓法典制度,神圣不可侵犯)和“诏”(意谓最高指令,不得违逆)。还下令废除了过去“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规定自嬴政开始称“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从此,“皇帝”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拥有一切最高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封建地主阶级国家的代表和象征。皇帝集各种最高权力于一身,这就为军队的统一和兵权的集中确定了首要的原则。
其次,就是确立政权体制,上自中央下至基层,建立起严密的封建统治机构。在皇帝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下,秦代的中央政府由三公九卿组成。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主管政务,太尉主管军务,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他们都分别向皇帝直接负责,即三公分职,互相制约,以利皇帝独揽大权。凡军国大计,往往先经群臣集议,尔后由皇帝做出决策,不得由三公自行其是。三公可秉旨行事。与三公地位相近的,还有“前后左右将军,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绶”。他们不是政府的官员,而是皇帝的信臣,朝廷的支柱,随时准备听从皇帝的调遣,去统兵作战;并在皇帝的授意下,可随时同三公九卿共谋军国大计。九卿也称列卿,实际数目不止九个,凡主管一个部门的工作,都属于九卿之列。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奉常,掌管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管宫廷内的警卫和侍卫;太仆,管理宫廷车马;卫尉,掌管皇宫的警卫;典客,管理少数民族的事务及外交;廷尉,负责司法;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宗正,管理皇室宗族内部的事务;少府,掌管全国山河湖海的税收和手工业制造,专供皇室之需;将作少府,掌管宫廷建筑;中尉,掌管京师警卫;主爵中尉,管理列侯爵秩,等等。所有三公九卿都由皇帝直接任免和调动,按规定领取国家俸禄,概不世袭。三公九卿都各有自己数量不等的僚佐,从而构成中央政府的各个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秦代的地方政府,由郡、县、乡三级构成。秦始皇二十六年(即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年,由是年起秦王政改称秦始皇),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在李斯的建议下,彻底废除了传统的分封制,将全国划分为36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46郡。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郡政务;置郡尉,协助郡守掌管全郡军务;置郡御史,监察全郡官吏及其工作。郡之下为县,万户以上设县令,不足万户设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并设县尉,协助县令(长)掌管全县军务;设县丞,作为县令(长)的助手并掌管司法。县以下为乡,乡有三老掌管教化;有啬夫掌司法和税收;有游缴掌治安和其他军务。乡以下则为民间的里、什、伍组织:五家为伍,有伍长(亦称伍老);十家为什,有什长;百家为里,有里正(亦称里魁、里典)。这就是秦王朝的政权体制,同战国以前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彻底废除了分封制,全面推行了郡县制,从而大大强化了中央集权,为加强对全国军队的统一管理和建设奠定了基础和保证。
再次,就是确立统一而严酷的封建法律,厉行依法治国,并加强对思想、文化的统治。秦自商鞅变法时开始,以急法严刑而著称。秦始皇本人就非常欣赏《韩非子》一书的作者韩非,曾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可矣!”后来韩非使秦,入狱而死,嬴政甚为后悔。韩非虽死,但其学说却被秦始皇所接受和实行。统一后的《秦律》,就是在商鞅变法以来秦国法律的基础上,参照《韩非子》一书的法治思想,结合统一后的新情况而加以补充、修改、制定出来的,并将其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执行。《秦律》虽已失传,但从云梦出土的竹简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诸如《田律》《工律》《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置吏律》《军爵律》《徭戍律》《游士律》,等等,不下数十种,构成了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它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要求各级官吏和民众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将受到极为严厉的刑罚。在秦简中出现的刑罚名称有赀(罚款)、髡(去头发)、黥(面上刺字)、笞(杖击)、迁(流放)、耐(去须鬓)、劓(割鼻子)、鎏(断足)、斩左趾(砍左脚)、宫或腐(男子阉割,女子幽闭)、戮(陈尸)、磔(分裂肢体)、弃市(刑杀于众,弃尸于市)等等。其他历史文献中记载的刑罚名称,还有髌(去膝盖骨)、烹(鼎镬煮杀)、腰斩、车裂、枭首(悬头示众)等等。至于自商鞅变法以来就施行过的什伍连坐以及灭家、灭宗、灭族、夷三族、夷七族、夷九族、夷十族,直至灭里(一里百户皆诛)等等,统一后也都延续和推广开来。这些情况表明,秦代的刑法是空前残酷的,企图把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都束缚于苛法之中,并导致了焚书坑儒的历史悲剧。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为了防止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异端,下令焚毁了除《秦纪》以外的所有历史书籍和非博士官所藏的《诗》《书》、诸子百家的著作等等;次年,又活埋了四百六十余名所谓“犯禁”的儒生。与这种以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相一致,以法治军则成为秦代军队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原则。
在经济上,秦王朝主要进一步推行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重农抑商、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以及统一封建租税等制度和政策。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正式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制,使封建地主经济在秦国迅速发展起来。统一中原之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发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根除原关东六国因社会改革不彻底而保留的某些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残余,促进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使整个秦王朝建立在高度分散的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在这个基础上,秦王朝继续执行和推广既往的重农抑商政策,号召劳动人民“勤劳本事,上农除末”,“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对于发展生产致富的人,秦政府给予很大的鼓励和奖赏,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乌氏傈和寡妇清,前者让其“比封君”,“以时与列侯朝请”,后者受到秦始皇的亲自接见,“为筑女怀清台”,使他们都获得了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荣誉。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和保证军国之需,秦始皇下令统一了货币、度量衡和税制。将货币分为两等,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为单位,每镒二十两为一金;以圆形方孔的铜钱为下币,每钱半两。把商鞅变法时制定的度量衡制度推行到全国,作为标准器具。并制定了各种统一的租税制度,见于文献记载的即有田租、户赋、口赋、商税、山泽之税和其他杂税等等。但是,各种租税的税率制度,由于历史文献的不足,未能保存下来。《汉书·食货志》说:“始皇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淮南子·兵略训》也说,秦“二世收太半之赋”。所谓“泰半”或“太半”,实际上就是指各种租税的总计约占劳动者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这较战国时代许多诸侯国实行过的“什一之税”,显然大大提高了税率,因而后人往往夸大地说,秦代的租赋“二十倍于古”。这些经济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建设强大的封建国家军队,特别是为实施广泛的郡县征兵制和提供武器装备、后勤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述情况表明,秦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封建王朝,它开创了许多有利于国家统一的政治、经济制度,促进了我国历史的发展。秦代的军事制度,就是从上述政治、经济制度中产生并建立起来的。上述政治、经济制度,是构成秦王朝高度集中统一的重要方面,也是秦王朝高度集中统一的保证和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