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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轻徭薄赋重农抑商

刘邦即位之初,由于秦王朝严重的赋税、暴政,加上3年农民起义和5年楚汉战争,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创伤。人口散亡,经济凋敝,物价上涨,民不聊生。米至1万钱1石,马100金1匹,人相食,死者过半。连刘邦所乘坐的马车,也配不齐4匹一样颜色的马,将相们只能坐着牛车上朝,整个社会呈现一片残破凄凉的景象。

大臣陆贾曾对刘邦说:过去骑马打天下,现在不能骑马治天下了,只有用文和武两手,才能得到长治久安。我认为对农民应该采取宽松的政策,让大家有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刘邦就采用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劳动力

战乱造成劳动力不足,是当时农业生产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了尽快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刘邦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

兵卒复员,兵皆罢归家。刘邦对很多当年跟随自己打天下的兵卒,根据他们的不同战功,赐给他们爵位和土地,动员他们复员回乡,进行农业生产,以充实农村劳动力。

招还流散人口。刘邦登基当年的5月,颁布了一道复故爵田宅令,号召各地流散人口返回原籍,原来有爵位的恢复他们的爵位,原先有田地、房屋的,还给他们田地和房屋。而且命令地方官吏对这些返乡人员好好安置,不得歧视、刁难和侮辱。

释放奴婢。作为奴婢,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即使参加一些劳动,积极性也不高。刘邦在诏令中规定: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奴婢们获得自由后,可以参加个体生产劳动,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了。

释放非死刑的犯人。这是刘邦挖掘人口潜力的又一个措施。他在消灭项羽之后,就立即向全国下了一道大赦令:今天下之事已毕,当赦天下殊死以下。把死刑以外的犯人统统释放,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鼓励生育。为了刺激人口迅速增长,刘邦从长计议,鼓励人民多生多育。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即是说,生了儿子,可以免除徭役二年。

2.调整土地政策

要发展农业经济,除了劳动力,还必须有土地。刘邦早在楚汉战争中,就注意到了土地问题。他把过去秦朝围禁的苑囿园池,分给农民耕种,暂时解决了部分贫苦农民的需要。

要解决土地问题,就要大规模地调整土地政策。西汉实行土地私有制,刘邦除了给流亡回乡的流民、诸侯子弟及从军者分配土地之外,还规定:凡有军功、爵位的人,也要分到相当的土地,有功劳,行田宅。大小官吏及有军功者,很快有一部分成了军功地主。不少从军者原先都是下层人民,个别地主官吏不愿给他们较多的土地,为此,刘邦一再训斥地方官吏,让任何人不得拖延怠慢,违者以重罪论处。

土地的多少,与分土地者的爵位高低是密切相关的。汉王二年,刘邦就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之内,普遍赐民爵一级,使一般人民的社会身份普遍提高了一级。汉高祖五年,刘邦又规定给那些逃亡回乡的人,原先有爵位的,一律复故爵。对于那些军吏士卒因犯了罪而被赦免的,或者无罪而失去爵位的,以及爵位不到大夫一级的,一律赐给大夫的爵位。原来就有大夫爵位以上的,再另增一级爵位。爵位成了社会身份的标志。许多人社会地位高了,分得土地多了,劳动生产的积极性自然就高了。

3.轻徭薄赋

自秦朝以来,广大百姓最痛恨的就是重徭厚赋制度。为了使人民能够有时间、有条件进行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刘邦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早在楚汉战争期间,刘邦就规定:关中从军者免除其全家徭役1年。他称帝之后,又规定:诸侯子弟留在关中的,免除徭役12年,回原籍的免除6年,军吏士卒爵位在6级以上的,免除本人和全家的徭役。后又规定:吏卒从军到达平城以及守卫城邑的,都免除终身徭役。汉高祖十一年又规定:士卒随从进入蜀、汉、关中的,都免除终身徭役。汉高祖十二年又规定:二千石官吏进入蜀、汉、平定三秦的,世世代代免除徭役。据说,有一次刘邦到长安,看到宫殿建设非常宏大,很生气,责备萧何治宫室过度,会加重徭役,妨碍农业生产。其实,汉初的徭役制度并不算太重,男子从23岁到56岁是服役年龄,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县服役1个月,称为更卒。每人一生中到京师服役1年,称为正卒。到边疆戍守1年,称为屯戍。尽管这样,刘邦还是尽量减轻群众的徭役。

薄收赋税,是刘邦采取的又一种措施。他让中央财政有关官吏,根据政府的各项开支,制定征收赋税的总额,额度不能超过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当时的赋税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

田租:原先为十税一,刘邦减为十五税一。

人口税: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算赋是人头税,从15岁到56岁的男女,每人每年向政府交纳一百二十钱,叫一算,故叫算赋。口赋是儿童税,从7岁到14岁的儿童,每人每年交纳二十钱。

更赋:是一种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23岁至56岁之间,每人要到京师和边疆服兵役2年,每人每年要到本郡服役1个月,如有不愿去的,可出钱两千,叫践更。

这样的赋税,比起秦朝来说,减轻了许多。除此之外,遇到天灾歉收或遭受战乱破坏比较严重的地方,刘邦还临时豁免租税。这种轻徭薄赋制度,在汉初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使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除此之外,刘邦还采取了抑商的办法,主要内容有:

商贾及其子孙,一律不准从政,不准做官为吏;

商贾一律不得拥有私有土地;

商贾不得穿锦、绣等名贵的丝、葛、毛织品,不得乘车、骑马、携带兵器;

商贾不得购买饥民作为奴婢;

商贾要比常人加倍交纳算赋,即丁税。

这种办法对商人从政治身份、生活待遇以及经济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比起秦始皇对商人的惩治来说,相对地轻多了。因此,汉初的私营工商业仍然非常活跃。 H4O91bcuVA3frtksgfWHdCUcRXUoAZP9bC49f7pJnOqjPpPirQSrLtfOWaREs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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