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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宪章》的诞生

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贵族武装和国王驻地中间的兰尼米德草地,约翰和贵族代表开始了历史性的谈判。

4天之后,历史性的结果出现了:作为对国王权力的约束,双方以兰顿起草的文件为基础,共同签署了一部文件。尽管约翰对这份文件充满了仇恨和无奈,但是在大军压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极不情愿地和25名男爵以执行人的身份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

这部文件就是《大宪章》,它本身并无新意,只不过是把从威廉一世开始的两百多年里国王和贵族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第一次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文字。

但是,《大宪章》的出现却使英国人自“索尔兹伯里盟誓”以来的契约精神得到强化,它为以后的英国人提供了一种用和平谈判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大智慧。《大宪章》虽然只有63款,但却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的最重要基石,并成为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的永久见证,这恐怕是制定大宪章的男爵们始料不及的。

《大宪章》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不经过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不得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将他们处死。

《大宪章》同时还规定,如果国王违背他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英国人都应站在反对暴政者一方。

《大宪章》中所蕴含的观念和原则是如此超前,作家柏杨曾感叹道,当明王朝发明了诏狱和廷杖时,英国却早在明王朝建立一百多年前就颁布了《大宪章》保障人权。

没有国民的自由,就没有国家的自由,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国家和人民都不可能有什么发展,也不会有好的命运和前途。中国和日不落帝国的差距在这个时候就已经悄悄拉开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差距越来越大,直到两个帝国迎头相撞。

《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个契约,它本身就是合法维权行动的标志。《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英国国王的权利并非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权力,即王在法下,国王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大宪章》签署的年代是13世纪初,当时的欧洲很多地方还处于城邦状态,君主政体刚刚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然而,英国人却在此时早早就有了一部《大宪章》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为日后英国的崛起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在约翰签订城下之盟后,虽然《大宪章》多次被国王破坏,以至于自《大宪章》首次颁布后的几个世纪之内,《大宪章》前前后后反复颁布了不下40次,但是在英国历史发展的几个关键时期,《大宪章》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宪章》还规定,由25名男爵监督国王履行宪章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国王拒绝履行,他们可以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必要的手段迫使国王履行自己的承诺。高傲的国王心里的恼怒日甚一日,他狂叫着:“你们给我加上了25个太上皇!”。

在签字的那一瞬间约翰就已经打定主意,他绝不会把《大宪章》付诸实施,签字只是他赢得时间的一种手段。

很快,约翰就得到了教皇的支持,《大宪章》被宣布为非法,内战终于爆发了。

众叛亲离的约翰只得依靠外国雇佣军,但是人心向背和力量对比显然不利于国王。1216年5月,反叛者们进入了伦敦,此后整个英国没有一个人愿意给国王支付款项或服从于他,1216年10月18日,穷途末路的约翰在病中去世。

虽然约翰的一生充满着失败和倒霉,但是从他在自己生命中最后一年的表现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他在维护自己对王权的坚定信念上是成功的,因为他用死亡捍卫了自己的立场——他至死都没有接受《大宪章》。

约翰死后,他的儿子,年仅九岁的亨利继位,这就是亨利三世。年幼的国王无法独立处理国事,贵族们就设立了一个类似摄政委员会的机构——御前会议襄助幼主,掌握了朝中大权。

亨利继承了他父亲的几乎所有的缺点,后来的历史证明,亨利三世和他父亲一样,远非一个称职的君主。他为人固执多疑,气量狭小,办事缺乏判断力。他向人民征收高额赋税用于欧陆的战争开销,但是他和他无能的父亲如出一辙,除了失败之外一无所获,还赔上了在大陆所剩不多的领地。

民众的负担与日俱增,新的危机正在形成。 j93AHP43jYRnlt7RHP9a10YHGAVWxQcfSw0BsBC072gkSbEMCpDHcnbS+CZRjC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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