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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弃暗投明”好

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建议,今后我们不管是流动电子眼拍摄,还是固定电子眼拍摄,都要公示,进行阳光执法,要让人们对警察的形象有所改观,改善执法环境,减轻执法压力。(据2009年2月27日《湛江日报》)

笔者认为,此建议忠实反映了民情民意。从本质上讲,交通违法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提醒司机不违法行车,对司机每一次违法行为及时执行处罚,对司机也是一种警示教育。但电子眼藏于隐蔽角落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就违背了处罚的初衷和目的,沦为交管部门涉嫌“创收”的手段,损害了交警公正执法的形象。

电子眼“弃暗投明”,既可充分保障司机的知情权,又可增加交管部门的管理透明度,而且还能有效消除二者之间的猜疑与不信任,营造一个和谐、互信的交通管理环境与井然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从“以管为本”走向“以人为本”,让电子眼“弃暗投明”,可以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原载2009年3月3日《湛江日报》A03版“时评”专栏) 8s+evW0cXlEaXpvgbGqk2qjVam8FsPLn2DxIdtCIkr5I9ZByasXXb4N6h6BZQL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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