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章
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似乎比20世纪以前中国其他任何时代的女儿都更大,这一现象长期以来令研究中国法律和社会史的学者感到困惑。关于这一现象的主要证据是汇集了473件南宋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此后简写作《清明集》),其中几个案例似乎表明女儿有法定的权利,可以在分家时得到相当于儿子所得份额一半的家产;而如果她娘家绝嗣,她的权利就更大。

这一现象成为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学者仁井田陞和滋贺秀三之间一场热烈辩论的课题(仁井田,1942,1962;滋賀,1953—1955,1967)。争论的重点不仅仅是女儿的权利,还有这种权利所揭示的帝制时代家庭财产的性质以及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两者之间的关系。

追随其导师中田薰(1971[1943])的传统,仁井田争辩说家庭财产是由家庭所有成员,即男性和女性共同拥有的(家族共产制)。是这一共同所有制,而不是宗祧继承原则,规定了财产在世代间的转移。仁井田认为女儿和儿子一样是家庭财产的共有者,对家庭财产享有和儿子相同的权利,只是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

仁井田把所谓南宋女儿继承权的扩张看成支持他中心论点的一种历史发展。对他来说,南宋法律只是中国历史上女儿作为家庭财产共有者的地位的最充分表现罢了。它是宋代国家在1127年金朝征服北方后转移到华南,其法律吸收了华南地方习俗的一个结果。在这个问题上,他对地方习俗的重视是同他毕生的研究主题一致的,即法律起源于社会实践。

与仁井田的观点相对立,滋贺争论说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不是整个家庭,而是“父子一体”。相应的,财产继承只能通过宗祧继承来理解,因为只有儿子能延续祖先祭祀,也只有他们能继承财产。女儿既不是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者,也不是宗祧的继承者,所以她不能成为财产继承人。作为依附于家庭的“受益者”,她唯一的权利是在成长时受抚养和在出嫁时得到嫁妆。

滋贺认为南宋的现象只是一个例外,并不能驳倒他的中心论点。他争论说无论这些假定的法律起源为何,它们都不像仁井田所认为的那样起源于社会实践。无论如何,这些法律完全是南宋的独特现象,从中国历史整体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反常。滋贺的论点同样与他的整个研究主题相应。他最感兴趣的是发现中国历史上支配法律和社会实践的恒定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研究特定时期的个别法律及其在不同时期的变化。

由于1987年《清明集》增补版的发行,近年来学者们对该书中的案件及仁井田—滋贺辩论再次产生兴趣。在这轮新的辩论中,有些学者支持仁井田的观点(柳田,1989,1990;柏清韵[Birge],1992),另一些学者则持与滋贺相同的怀疑论(永田,1991;板橋,1993;高橋,1995)。

伊佩霞(Patricia Ebrey)则对南宋的案例提出了一种全然不同的解释。她争论说,由于士族社会的衰落和士绅社会的崛起,社会精英人物试图通过其女儿的联姻来求得自己家族政治地位的提升,婚姻交换的天平因此从唐代的重聘礼倾斜到宋代的重嫁奁。嫁奁的重要性的增长导致了宋代继承法的修改,以确保丧亲遗孤的女儿能够获得其应有之嫁奁(伊佩霞[Ebrey],1991b)。

如何看待宋代女儿的权利必然会影响到人们对这些权利在宋以后朝代的评估。但上述三个学者没有直接讨论过宋以后女儿继承权的变化,其原因主要是他们对这一课题的兴趣是服从于他们对其他问题的关切的:滋贺和仁井田关心的是家庭财产的性质及财产继承和宗祧继承间的关系,而伊佩霞所注意的是嫁奁在宋代的膨胀。不过因为仁井田和伊佩霞从各自的角度都把宋代的发展看作独特的现象,所以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宋以后女儿的权利发生了急剧的收缩。而如我们所看到的,滋贺倾向于强调延续而非变化,因此宋以后的变化的确切性质还有待说明。

本章将检讨与宋代女儿继承权相关的宋代法律和法律案件。根据导言所提示的分析框架,我们将首先观察那些与承祧有关的法律,或者更确切地说,关于在儿子缺席的情况下的女儿继承权的法律。然后我们将讨论分家,并分析那些认为女儿有权利得到儿子所继承财产份额一半的证据。从整体上来看,我认为三位学者中滋贺的观点相对来说最有说服力。不过我也发现他对某些宋代法律和《清明集》中的某些案件的看法与仁井田和伊佩霞的假设相同。这些假设妨碍了我们对南宋女儿的继承权,以及宋以后这些权利的变化更清晰的理解。

在进入正题以前,我想指出有关宋代女儿继承权的现存资料的局限。首先,《宋刑统》本身是有问题的。《宋刑统》颁布于宋朝定鼎之初的963年,之后从未做过正式修改和增补。其中不少律文后来被以“律、令、格、式”的形式颁布的法律取代。这些法律有些可以在现存的辑稿中看到,但还有一些只能在《宋会要》《续资治通鉴》《宋史·刑法志》及《清明集》里间接看到。

使用《清明集》的主要困难在于它与其他间接资料在年代上并不重合。《清明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1220年代至1260年代,而关于民法的最重要的补充资料《宋会要》,资料截止于1220年左右,《续资治通鉴》和《宋史》关于这一时期的资料也越来越简单。因此,我们常常缺少外部的资料来证实《清明集》里有关法律的内容。 GqPUhDkgeZPp73yt1Alk4E26nLB+bjlww/PJPvxCVDGlt3ImuHi7Cr8JAN6DRq/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