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帝制中国,财产的世代转移更为常见的方式是分家,这发生在大约80%的家庭,但是事实上承祧引起的诉讼远远超过分家诉讼,在本书所研究的案例中,它占了79%(430件中的340件)。 如表2所示,其中最大量的案件,即204件牵涉到寡妇。这事实上是继承诉讼中的最大类。要解释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先回答两个问题:为什么承祧诉讼比分家诉讼更为常见?为什么承祧诉讼中寡妇最频繁地成为争执焦点?
表2 宋代至清代的承祧和分家诉讼
资料来源:宝坻县档案;巴县档案;程龢,无出版年代;戴兆佳,1721;淡新档案;董沛,1881,1883,1884;樊增祥,1897,1910;高庭瑶,1862;桂丹盟,1863;胡学醇,1851;黄文肃,无出版年代;蒯德模,1874;李佳,1904;李钧,1833;李渔,1667;李之芳,1654;刘克庄,无出版年代;刘如玉,1860;卢崇兴,1739;卢见曾,1725;陆维祺,1893;逯英,1746;潘杓灿,1688;盘峤野人,1835;《清明集》;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编,1980;沈衍庆,1862;四川省档案馆,1991;孙鼎烈,1904;《太湖理民府文件》,1990;吴光耀,1903;吴宏,1721;徐士林,1906;张肯堂,1634;张五纬,1812;钟体志,1890。
我们无须在第一个问题上多费笔墨。正如黄宗智所揭示的,分家是受到充分确立并且清晰界定的社区规范和程序支配的,这种情况把分家诉讼减少到最低限度。一旦决定分家,邻里或族人中受人尊敬的几个人就被找来做中人,监督分家以确保分家的公正。在留出父母的养老费和未嫁女儿的嫁妆后,余下的财产就会被分为价值相等的若干份,它们通常是通过拈阄分给儿子们的。之后人们会拟出一份十分详尽的分家单让所有的当事人包括中人签名。由于对细节和兄弟之间公平的重视,这一过程很少会给未来的争执留下余地。如果有争执发生,人们首先会找到中人来调解,而中人大多能解决争执。分家的争执因此大多能在社区范围内得到解决,而很少演变为地方衙门的诉讼案件。(黄宗智[P. Huang],1991,1996:25—28,60—61)
有几个理由可以解释为何在承祧问题上,冲突的可能性要大为增加。首先,与分家的基本准则是公平不同,承祧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即家族中的某一房在牺牲他房的情况下得益。这种利益是双重的,一方面嗣子可以得到其继父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他放弃了对生父家财产的继承权,而他的兄弟因此可以分到更大份额的财产。在这场零和游戏中,家族中一房之得是其他各房之失。因此毫不奇怪,嗣子的选择带来了家族内的反目成仇。
其次,分家通常只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承祧则把更大范围的父系亲族牵扯进来。家族中可以提供嗣子的每一房都与承祧利益相关,而牵扯的亲族越多,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承祧而起的争执发展到极端,会上演成到官府公堂上争夺宗祧,不同的候选嗣子周围会形成不同的派系,候选嗣子各自以许诺回报来收买支持,争吵甚至有可能升级为针对财产和人身的暴力行为。(李钧,1833,1:10a—11b;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编,1980,3.1:428—437,441)
再次,承祧不仅关系到财产的分配,还制造出新的亲子关系。过继的嗣子将成为继父母事实上的儿子,如果继父母健在,他将与他们同住在一个屋檐之下,并在他们年迈时提供赡养。根据礼法,嗣子应与继父相差一代,因此可继之人并非总是可爱的小男孩,招人喜爱并易于建立亲情。对那些年龄老迈而择嗣过继的家庭来说,可继之人更可能是已经成婚并有家小的,有些甚至上了年纪。比如山东博平县的刘芸,当80多岁的刘张氏在犹豫中勉强选择他入继为嗣时,他已70多岁。(胡学醇,1851,下:41a—43a)对继父母来说,没有人能保证他们会和成年的嗣子建立起真正的亲情。因此可以理解,继父母会花很多时间来仔细考察候选嗣子的人品,希望找到一个关心他们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财产的人。这种对双方间亲情的需要使得选择嗣子成为特别有争议的问题。
与兄弟间由均分家产的平等原则支配分家不同,上述情况使得承祧不可能由单一原则来指导。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继父母的需要和愿望与亲族的要求之间求得平衡。承祧的特殊性质使得这一过程变得非常不确定,并因此而容易发生冲突,法律本身也无法避开这种不确定性。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有关法律本身就包含着相互矛盾的原则,并让精明老练的诉讼人可以利用其为自己谋利。当18世纪的官员张甄陶抱怨说“法立弊生”时,他的话当与事实相差不远。(张甄陶,无出版年代,59:8a)
最后,承祧争执很容易超出社区调解的能力限度。从国家的观点来看,族人之间的冲突最好由宗族本身来调解。但是现在宗族本身成了争执中的一个主角,而且承祧的冲突并不总是局限在一个村庄、市镇或城市,它也把居住在他乡的族人牵扯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单个社区的调解机制就难以控制冲突,争执各方就会把他们的冲突上告到知县衙门。作为一个更高的权威,知县站在所有当事人之上。
在承祧过程中,冲突最大的根源来自寡妇选择嗣子。在我的340个承祧案例中,35%是夫妇双亡后族人间的争执,5%是丈夫和族人间为选择嗣子而发生的争执。但大多数案例,即60%是寡妇和夫家族亲的争执(参见表2)。
特别有意思的是寡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例比丈夫要多12倍。一个无子丈夫的死亡立刻就会引发严重的继承危机,必须尽快找到一个嗣子,以便让其在葬礼上充任主悼,并负责祖先祭祀。由于宗祧继承同时意味着财产继承,可能的候选人和他们的家庭对死者的财产完整会异乎寻常地关切。他们担心如果其寡妻控制这财产的时间太长,她的消费就会超出其日常生活的需要。更为可怕的是她可能趁此机会典卖田宅,将财产脱手为更易隐藏的现钱,或将财产赠与自己的亲友。因此寡妇在丈夫死后面临巨大的压力,需要尽快去过继嗣子。如果立继过程中碰到麻烦,下葬经常会拖上数月。关于继承纠纷的记载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如“闹丧争继”“阻殓强继”“停丧阻葬”(张五纬,1812,示谕:20a—21b;曲阜师范学院历史系编,1980,3.1:428—436)。
若妻子死于丈夫之前,则在礼教上和经济上情况都不会这么严重,因为丈夫毕竟还有希望通过纳妾或续弦来得子,而且他也不会因葬妻的丧礼问题而有立继的迫切需要。在她的殡仪上会有一个侄子被指定作为她的名义上的主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会自动成为父系嗣子。而且对她亡魂的祭祀要等她的丈夫死后才开始,因为这时他们的牌位才会共同供奉在宗祠内。至于夫妇的财产,妻子的逝世对丈夫的财产权利不会有任何影响。总之,一个丈夫在丧妻时决不会遇到与寡妻丧夫时相同的立继压力。
此外,一个寡妻要比她的丈夫更容易受到其夫父系族亲的挑衅。如果说兄弟和堂兄弟们对相互间对簿公堂还会有所顾忌的话,他们对丧夫的寡嫂或寡弟媳就不会有这样的顾忌。在204件与寡妇有关的继承案件中,有15%的案例是族亲控告寡妇,力图推翻其丈夫在生前所立的嗣子。他们不敢对他的选择直接提出异议,就与他赌时间,等他死后对他孤弱的寡妻发难。在余下的85%的案例中,寡妇则受到其亡夫族亲针对她选择的嗣子所做的攻击。无论法律对寡妇在宗祧继承中的权力有什么规定,我们都不应该如滋贺所倾向于做的那样,把它同寡妇在实践中的权力混为一谈。统计数字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寡妻而不是丈夫的选择定会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