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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

除了作为女儿,妇女与财产发生关系最为经常的情况是作为寡妇。宋代以后寡妇的财产权利发生了非常复杂的历史变化。第一个重大变化是伴随明初实行强制侄子继嗣而来的。第二个变化则是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框架内由贞节寡妇的理念推动的,这一变化在清中叶的立法中得以完成,这一立法允许寡妇拒绝她不喜欢的人继嗣。

要了解在承祧范围内的这种动态变化,最好的办法是参照滋贺秀三的工作,因为他的学术研究几乎主导了对帝制中国后期家族法律的研究。 他对寡妇财产权利分析的核心是他的夫妻一体的概念,他把这一概念定义为在丈夫的一生中,其妻子的人格融合到丈夫的人格之中,如果丈夫过世,则他的人格由他的妻子来代表。(滋賀,1978:119—120)根据这一概念的逻辑,一个无子寡妻对其丈夫财产的权利只具监护性质,即代表其亡夫来维持其财产的完整,以传承给她必须过继的未来的嗣子。根据同样的理由,作为其丈夫的代表,她具有最大的权力为其亡夫选择嗣子。滋贺认为这些是从宋代至清代的法律和社会惯行中不容触犯的原则。

我对滋贺的这幅静态的画面有三点不同的意见。首先,对现有资料的仔细分析表明,在宋代寡妇有继承其丈夫财产的全部权利,而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要求她保留这财产给未来的嗣子,直到明初她才降格为一个财产监护人。滋贺忽略的是伴随强制侄子继嗣而来的她的权利的收缩。

其次,寡妇选择嗣子的权利也并非长期以来一成不变的。宋代在这方面给予寡妇极大的自由,但明初以来的法律不仅强迫她选择嗣子,而且规定了过继的人选。滋贺夫妻一体的观点使得他夸大了寡妇在明清时期的选择权,将其和宋代寡妇的权利等量齐观。 这里他忽略的是寡妇权利在严格限定的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框架内的收缩。

最后,滋贺着眼的是关于寡妇财产权利的法律原则,而忽略了实际生活中的司法实践。对法庭案件的仔细分析表明滋贺还忽略了另一个变化的力量:与明初强制侄子继嗣法的推行相伴随的对寡妇贞节崇拜的升级。出人意料的是,这种崇拜强化了寡妇的权利,因为法官在奖励她们的贞节时扩大了她们的监护权。

显然,滋贺的研究注重的是延续,而我要争论的是寡妇权利在历史上的重大变化。这种权利在明初由于强制侄子继嗣法的推行而急剧收缩,随后却因贞节崇拜的升级而得到扩张,清代的立法更赋予寡妇拒绝她所厌恶的人继嗣的权利。 sJPcAyP6+nBV+BRmPD8sdnTr3ljiIq921ayWZBB3KlREdG3HqHNPoDbmz3vnpe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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