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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序

本书原计划是一套以时代为序(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卷本法律史著作中的第二卷,现在变得讲清代和讲民国的内容一样多,原因在导论中有说明。国民党法律被当作陪衬用来澄清清代小农社会和经济中那些明言的和未经明言的逻辑,反过来清代法律也同样如此。我希望这种来回的参照与对比会有助于让两个时段都显得更清晰,而不至于模糊了变化的过程。另外与试图形成一致的叙述或概述不同,本书将重点放在一系列依高诉讼频率选择的议题上。我希望全书能在深度上弥补其在一致性上的不足。

与我以前的三本书不同,本书没有一个单一的、一以贯之的简明主题。部分原因是本书采用了逐个议题探讨的方法,部分原因则是考虑到同时比较清代与民国时期并考察每个时期的成文法、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希望这一缺陷能由多重主题的丰富内容所弥补。

在本书中我对理论著述的处理也与我以往的著作略有不同。我觉得有必要提及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几个问题,它们最近在学术界极为流行。我在本书中与理论家们的对话既是方法论的,也是实质性的。

我从1988年开始全力投入法制史研究,现在回顾起来仿佛只是昨天的事,但这一小小的领域却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时我复制并以发现的激动心情阅读的案件档案记录,现在已比较容易得到,因为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已把所有的宝坻档案制成缩微胶片,而四川省档案馆也把部分巴县档案制成了缩微胶片。尽管民国时期的案件档案记录仍然不甚容易得到,但广泛利用它们肯定已为期不远。此外,加上本书,“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已经出了六本。从路斯基金会赞助的论文集开始(以四次国际会议中的第一次会议为基础),现在累积的专著已足以让我开设一门新的有关中国法律史的本科生课程。

对我本人来说,自1988年以来这一时段内最强烈的感受,莫过于我自己的两个学生苏成捷(Matthew Sommer)与白德瑞(Bradly Reed)现已成长为成熟、有作为的学者,他们分别在上述丛书中出了一本重要著作,并正着手写第二本。在修改本书稿、听取各方建议时,我很高兴、也很自豪地把他们当作我能想到的最有见地、最好的评论者。而且在本书即将付梓时,我与白凯共同指导的郭贞娣(Margaret Kuo)和胡宗绮(Jennifer Neighbors)正启程前往中国进行博士论文的研究,她们将会是“另一代”有作为的年轻法律史学者。还有陈美凤(Lisa Tran),也很快将开始写博士论文。

除了苏成捷与白德瑞,周锡瑞(Josph Esherick)与戴瑙玛(Norma Diamond)对本书的最后几稿提供了有益的帮助。特别要指出的是,白凯又一次阅读、评论了每一稿,是她鼓励我保留书中与妇女有关的部分。它们有助于我形成对清代和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图像。

继以往三本书之后,本书让我第四次领教了Barbara Mnookin严格校对的“折磨”,她坚持用尽可能最少的文字表达最清楚的文意。对作者而言,在当今出版日益仓促、马虎的环境下,这是少有的优待。我要再次感谢她。

最后谈谈对国民党法律史的研究。这几乎是一个完全被忽略了的题目,主要是因为大家下意识地认为此一时期不过是清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一段反常的“中断期”。我希望本书将能够清楚表明这一时期是如何重要和如何显示关键性的主题——当与其他时期对比研究时尤其如此。除了对所选议题比较集中的分析,本书也许可以与白凯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一道被视作弄清国民党法律史大致轮廓的部分探索。更多的工作尚有待正在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学者去完成。 9ku91xo03IXmK2m6udwUmYTtfzarP35gK6lherrWoar4DavxktM5Nb0LbDYpM6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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