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科学近年来多偏重脱离现实的抽象理论建构,而本系列丛书所强调的则是实践中的经济、法律、社会与历史,以及由此呈现的理论逻辑。本丛书所收入的理论作品不是由理论出发去裁剪实践,而是从实践出发去建构理论;所收入的经验研究则是那些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著作。
我们拟在如下三个子系列中收入精选后的重要作品,将同时推出中文版和英文版;如果相关作品已有英文版或中文版,则将其翻译出版。三个子系列分别是“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中国乡村: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
现今的社会科学研究通常由某一特定的理论立场出发,提出一项由该理论视角所生发出的研究问题,目标则是证明(有时候是否证)所设定的“假说”。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是被明确说明的,也可以是未经明言的,但总是带有一系列不言而喻的预设,甚或是无意识的预设。
因为当下的社会科学理论基本上发端于西方,这种认识论的进路经常伴随着西方的经验(诸如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形式主义法律等),以及其理论抽象乃是普适真理的信仰。而在适用于发展中的非西方世界时,社会科学的研究基本上变成一种探索研究对象国家或地区的不足的工作,经常隐含或者公开倡导在西方“模式”道路上的发展。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它表现得最为明显,这是因为它们是当前最形式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学科。而中国乡村的历史与现实则是最明显与主流西方理论不相符的经验实际。
我们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倡导把上述的认知过程颠倒过来,不是从源自西方的理论及由此得出的理论假说出发,而是从研究对象国家的实践历史与现实出发,而后进入理论建构。近代以来,面对西方在经济、军事及文化学理上的扩张,非西方国家无可避免地被卷入充满冲突性斗争的历史情境中——传统与西方“现代性”、本土与引进、东方与西方的矛盾。若从西方理论的视野去观察,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社会实践中所发生的现象几乎是悖论式的。
我们从实践出发,是因为不同于理论,实践是生成于研究对象国家自身的历史、社会、经济与政治的情境、视域和话语内的。而且由实践(而非理论)出发所发现的问题,更有可能是所研究国家自身的内生要求,而不是源自西方理论/认知所关切的问题。
实践所展示的首先是悖论现象的共存——那些看起来自相矛盾且相互排斥的二元现实,却既真实又真切地共存着。例如,没有(社会)发展的(全球化的)商业化、没有民主的资本主义,或者没有相应司法实践的西化形式主义法律。其挑战着那些在它们之间预设因果关系的主流西方理论的有效性,因此呼吁新理论的构建。此外,理论往往由源自西方的形式演绎逻辑所主导,坚持逻辑上的前后一贯,而实践则不同于理论,惯常地容纳着看起来是自相矛盾的现象。从实践出发的认知要求的是,根据实践自身逻辑的概念化来建构理论——比如中国的“摸着石头过河”。
从实践出发的视野要求将历史过程作为出发点,要求由此出发的理论建构。但是,这样的实践和理论关怀并不意味着简单地拒斥或盲目地无视西方的社会科学理论,而是要与现有理论进行自觉的对话,同时自觉地借鉴和推进西方内部多样的非主流理论传统。此类研究还可以表现在实际层面上,在西方主流的形式主义理论以外,有必要结合其他理论传统去理解西方自身的经验——例如,结合法律实用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和主流的“古典正统”法学传统,去理解美国法律实践的过去和现在,或者结合马克思主义、实体主义和主流的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去理解西方的实践经济史。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去揭示这些存在于实践中的结合的运转理论逻辑,在这些看起来相互排斥的二元对立之间,去寻找超越“非此即彼”之逻辑的道路。
我们的丛书拟收入在实践法史与法理、实践经济史与经济学,以及中国乡村的实践历史、现实与理论研究领域内的此类著作,也包括讨论中国创新的著作。这些创新已经发生在实践内,却尚未得到充分的理论关注和表述。我们的目标是要形成一系列具有比主流形式主义研究更适合中国历史、现实的问题意识和理论观念的著作。
黄宗智
本书是我继《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之后的第二卷法律史著作,使用的资料仍主要是诉讼案件档案。但此书集中讨论五个存在较多诉讼纠纷的法律领域,对清代关于民事的法律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同时通过比较,对涉及这些方面的民国民法也做了初步的分析。国内不少读者对我上一卷法律史著作关于清代法制的论点持有保留意见,我希望他们会被两本书结合起来的论证和论据说服,至少会承认清代和民国时期确实有许多普通老百姓使用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确实有许多县令、法官是依法行事的。可是,我仍然担心不少读者对现在和过去的法律制度成见殊深,不易动摇他们最终可能还是要通过直接阅读清代和民国诉讼案件档案之后才会改变的成见。为此,我希望有学者会在近期热衷于从事编纂介绍诉讼案件档案作品的工作。
在当今中国努力倡导依法治国的情境下,了解清代和民国的法制可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所继承的主要是三大传统:一是清代的旧法制;二是模仿西方的民国法制;三是老解放区在否定前两者之后形成的法制,这也是受乡村习俗及其公正制度影响较深的传统。今日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必得取源于这三大传统。本书的重点正在于清代及民国法律与乡村习俗的相互作用,以及其间相悖和相符的各个方面。
本书特别强调法律实践及“实践的逻辑”。我相信,要融会三大法律传统,不能只探讨法理,因为那样必定产生无穷争执,难定取舍。我们应借鉴法律实践之中的效果及包含在其中的逻辑。这个道理和“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是相同的。从诉讼案件出发来理解历史上的法律实践,并从中突出和提炼其包含的逻辑及法理是此书的中心议题。本书由我的博士生张家炎为我翻译,谨致衷心的感谢。因本书是译本,要准确表达英文原作颇为不易。更由于英文原作文字比较精练,翻译难度更大。此译本虽经我本人一再校阅,恐怕还是不能完全表达原作的含义,也未能达到原作的文字水平,请读者见谅。
本书原计划是一套以时代为序(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卷本法律史著作中的第二卷,现在变得讲清代和讲民国的内容一样多,原因在导论中有说明。国民党法律被当作陪衬用来澄清清代小农社会和经济中那些明言的和未经明言的逻辑,反过来清代法律也同样如此。我希望这种来回的参照与对比会有助于让两个时段都显得更清晰,而不至于模糊了变化的过程。另外与试图形成一致的叙述或概述不同,本书将重点放在一系列依高诉讼频率选择的议题上。我希望全书能在深度上弥补其在一致性上的不足。
与我以前的三本书不同,本书没有一个单一的、一以贯之的简明主题。部分原因是本书采用了逐个议题探讨的方法,部分原因则是考虑到同时比较清代与民国时期并考察每个时期的成文法、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我希望这一缺陷能由多重主题的丰富内容所弥补。
在本书中我对理论著述的处理也与我以往的著作略有不同。我觉得有必要提及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几个问题,它们最近在学术界极为流行。我在本书中与理论家们的对话既是方法论的,也是实质性的。
我从1988年开始全力投入法制史研究,现在回顾起来仿佛只是昨天的事,但这一小小的领域却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时我复制并以发现的激动心情阅读的案件档案记录,现在已比较容易得到,因为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已把所有的宝坻档案制成缩微胶片,而四川省档案馆也把部分巴县档案制成了缩微胶片。尽管民国时期的案件档案记录仍然不甚容易得到,但广泛利用它们肯定已为期不远。此外,加上本书,“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丛书已经出了六本。从路斯基金会赞助的论文集开始(以四次国际会议中的第一次会议为基础),现在累积的专著已足以让我开设一门新的有关中国法律史的本科生课程。
对我本人来说,自1988年以来这一时段内最强烈的感受,莫过于我自己的两个学生苏成捷(Matthew Sommer)与白德瑞(Bradly Reed)现已成长为成熟、有作为的学者,他们分别在上述丛书中出了一本重要著作,并正着手写第二本。在修改本书稿、听取各方建议时,我很高兴、也很自豪地把他们当作我能想到的最有见地、最好的评论者。而且在本书即将付梓时,我与白凯共同指导的郭贞娣(Margaret Kuo)和胡宗绮(Jennifer Neighbors)正启程前往中国进行博士论文的研究,她们将会是“另一代”有作为的年轻法律史学者。还有陈美凤(Lisa Tran),也很快将开始写博士论文。
除了苏成捷与白德瑞,周锡瑞(Josph Esherick)与戴瑙玛(Norma Diamond)对本书的最后几稿提供了有益的帮助。特别要指出的是,白凯又一次阅读、评论了每一稿,是她鼓励我保留书中与妇女有关的部分。它们有助于我形成对清代和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完整图像。
继以往三本书之后,本书让我第四次领教了Barbara Mnookin严格校对的“折磨”,她坚持用尽可能最少的文字表达最清楚的文意。对作者而言,在当今出版日益仓促、马虎的环境下,这是少有的优待。我要再次感谢她。
最后谈谈对国民党法律史的研究。这几乎是一个完全被忽略了的题目,主要是因为大家下意识地认为此一时期不过是清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一段反常的“中断期”。我希望本书将能够清楚表明这一时期是如何重要和如何显示关键性的主题——当与其他时期对比研究时尤其如此。除了对所选议题比较集中的分析,本书也许可以与白凯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一道被视作弄清国民党法律史大致轮廓的部分探索。更多的工作尚有待正在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学者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