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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录

表1 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20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表2 华北三个村庄的诉讼案件

表3 顺义县案件,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

表4 巴县、宝坻、淡新三县案件,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表5 1927年顺义县法院新收民事案件

表6 民国时期华北三个村庄及顺义县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别

表7 淡水-新竹和宝坻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833—1894年

表8 全国和5个县中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918—1944年

表9 革命胜利前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及诉讼结果

表10 单方胜诉土地案

表11 单方胜诉债务案

表12 单方胜诉婚姻案

表13 单方胜诉继承案

表14 宝坻、巴县和淡新多次堂审发生率(N=堂审案件)

表15 多次堂审的原因(N=多次堂审案件)

表16 原告的社会背景

表17 陕西各县衙门每月审结“细事”案件,1901—1908年

表18 宝坻县各年案件,1833—1835年,1861—1881年

表19 全国(236个县)及5个个别县的民事案件数,1918—1944年

表20 清代、民国以及革命后的中国与当代美国每十万人之民事案件数

表21 沙井村长工工资、土地价格及小麦价格,1936—1942年

表22 巴县、宝坻、淡新经民间解决、法庭审决及记录不完整的案件

表A.1 研究的案件(按县份和年代)

表A.2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按年代和类别)

表A.3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的结局(按类别)

表A.4 巴县、宝坻和淡新记录不完整的案件(按类别)

表A.5 巴县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表A.6 宝坻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表A.7 淡新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0A2R7ZxnI/vMblQHiJ4ZkGr9QCyv2kGu9TusapQGmi9oH5DcSoYJ4dqOfCOrw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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