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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序

在做了15年的乡村社会经济史研究并写了两本书之后,法律制度史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尝试。法制史不仅是课题本身,而且就其资料的性质来说,都与我以前所熟悉的历史资料大异其趣。譬如说,与农作物的生产记录不同,法律资料通常同时包括表达与实践这两个方面。一个案子中的告状和辩诉词,包含了告辩双方对案情的陈述表达,以及关于他们的行动的迹象。法庭的判决则包含了县官的陈情推论和实际裁决。而《大清律例》和“牧民须知”之类的手册,也同时包含着意识形态的说教和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对我来说,最令人感兴趣的是法律制度中实践与表达之间最终表现出来的相互背离。这一事实提醒我们这两个领域的相对独立,而只有两者兼顾才能把握历史真实。这点正是本书所关注的中心。

不过在基本方法上,与我1985年和1990年的两本书一样,这本书的研究也是从一批鲜为人们所用的资料(这次是法庭记录)入手。像之前一样,在仔细阅读了原始资料后,我发现许多现象无法用本学科的一些现存的观点来解释。于是,我试图提出新的概念来思考这些新的实证材料。在这样做的时候,我参阅了一些理论文献,不过我尽力避免机械地套用现成的理论模式,或以论证中国和西方一样(亦即不分优劣)来反对某些理论家把中国看成不同于(即劣于)西方的“他者”。我的目的是寻找有用的理论概念来理解经验证据或建立经验证据间的联系,如属必要我也不惮于修改和推进这些理论概念。虽然我从好几位理论家那里得到启发,但我的论点与他们本来的想法之间最终却有相当的差异。

在一个重要的方面,这本书得益于我以前的工作。我以前所用过的“满铁”的日本学者所做的田野调查资料,也包含了现存关于村庄纠纷的最翔实资料。我对相关村庄的了解,使得我能够运用这些资料来重建那些法律案件的社会背景。这本书的课题同时包括了官方法律制度和村庄社区的民间调解。

我很庆幸在这次研究中有许多出色的学者和我一起工作。白凯(Kathryn Bernhardt),我的同事和妻子,与我的研究同时开始从事宋代至民国的法律与妇女的研究。我从我们一起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中获益良多。学问的乐趣因得以与知己共享而更加浓厚。我们还有一批出色的研究生也选择了相关但不同的法制史课题,他们是唐泽靖彦(Karasawa,Yasuhiko)、白德瑞(Bradly Reed)、苏成捷(Mathew Sommer)和周广远。我从他们那里学到的可能和他们从我这儿学到的一样多。他们的博士论文不久将会成书出版。

过去的七年,张伟仁、经君健、郑秦、张晋藩和夫马进诸位先生曾先后来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短期教学访问,使我得益于与他们的讨论。我和白凯组织的由鲁斯基金会资助的多次学术研讨会,也为我们提供了向前辈法制史学者如包恒(David Buxbaum)、杰罗姆·柯恩(Jerome Cohen)、兰德·爱德华兹(Randle Edwards)和斯坦利·鲁布曼(Stanley Lubman)学习的机会,虽然我与他们中一些人意见相左。此外,年轻历史学家像麦丽莎·麦考利(Melissa Macauley)和马克·艾力(Mark Allee)亦为我们提供了他们的研究成果。读者也会清楚地看到德克·卜德(Derk Bodde)和克莱伦斯·莫里斯(Clarence Morris)、戴炎辉、滋贺秀三和黄静嘉等学者的开创性研究对本书的影响。此外,安守廉(William Alford)、毕仰高(Lucien Bianco)、宋格文(Hugh Scogin)和罗威廉(William Rowe)在本书写作的不同阶段提供过有益的建议。特别是白凯,我的几本书的书稿都经她阅读和评论。本书英文稿定稿杀青时,我再次有幸与芭芭拉·米努金(Barbara Mnookin)合作,而她为一本已经相当成熟的书稿所做的修改润色再次使我惊奇。

最后我要感谢中国的档案工作者并再次感谢“满铁”的研究者们,没有他们的工作,我就无法看到法律如何实际地运作,并把它放到民间调解的背景中来理解。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和鲁斯基金会提供的基金,使我能够在1988年和1990年去中国的档案馆访问并复制法律案件。

我要提醒读者,不同于其他历史文件,法律案件总是戏中有戏。每件案件都包含了不同课题的有用材料,如法律程序、县官裁决或土地买卖和遗产继承,但同时也记录了一幕人生戏剧。选择在这幕戏中表现什么和省略什么,是一个棘手的难题。我希望本书的处理适可而止,既插入了一些生动的细节,又不至于冲淡本书的主题。

黄宗智
1996年2月于Pacific Palisades Kh7QAgzpdkfAICSRVgAcg8RGf2SZoS0ywka6mB4+upZ1X3OVXS8x+gpo5slMKo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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