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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社区和宗亲调解在过去的研究中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就我所知,萧公权的《帝制时代的妥协和解》(1979)是迄今为止关于这方面比较彻底的研究。但这一研究受到其资料的限制,萧用的主要是方志,没有实地调查。结果他的讨论局限在较为重大的冲突和纠纷,诸如宗族械斗、农民抗税和水利纠纷中,对日常村庄生活中的纠纷基本上没有涉及。

和前一章一样,本章的资料也来自满铁在沙井、寺北柴和侯家营的调查,并辅之以其他村庄比较粗略但仍有用的资料。这些资料包含了与调解有关的大量人事、方法、过程及原则的讨论,特别是由村民为日本调查人员回忆的41件纠纷(其中18件演变为法律诉讼)的具体细节(见表9)。调解案的大部分(共26件)是村内纠纷,恰好是现存学术文献中最薄弱的领域。这些纠纷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契约责任而起的纠纷,通常由中间人进行调解;另一种是家庭和邻里纠纷;通常由族长或社区领袖来调解。像在前一章中一样,如果田野调查的资料只适用于民国时期,我会加以说明;否则的话我对村庄内民间调解的基本性质的分析就同时适用于清代。这一章的分析是建立在上一章的资料和证明的基础上的。上一章的研究证明了直至共产党革命胜利以前,村庄内部纠纷的性质和处理基本上是延续的。

表9 革命胜利前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及诉讼结果

①协议离婚。

资料来源:《惯调》,1—2、3、5。 9HdJv/mcMz1sPmInaYyNf74YgcJ8E3vGfbgimlqTPTHCs50Fu1ZshGRuHM+ZoH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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